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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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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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結構意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別老是想當好人
三十八歲的羅善海小姐已經踏入職場十五年,她和母親兩人一起生活。姊姊、哥哥都已經結婚、買房子,還生了孩子,生活過得很好。但因為兄姊都要還貸款,老是以「總有一天」會給孝親費為由,於是母親的住院費、零用錢、生活費,都是以善海小姐的信用卡支付。她在因緣際會之下成為一家之主,這些事情如今看來也都理所當然。對母親來說,「還管得動的孩子」就只剩下這個一起生活的女兒。
這位善良的母親面對偶爾露面的長男和長女,都不敢多說什麼。兩人就算只拿一些錢回家,這位母親也會把整個冰箱裡的食材,全部做成小菜送出去,同時還會說:「謝謝,下次人回來就好,我不需要這些錢,孩子們應該更需要用錢……」兄姊雖然對母親感到抱歉,但仍若無其事地使用善海小姐的信用卡支付所有費用。只因為老么單身、因為住在一起、因為很乖、因為聽話……。
善海小姐一直以來都對此沒有什麼不滿,畢竟個性善良就是好人,懂得犧牲就是善良的孩子,不用明說也能理解家人。善海小姐之所以會爆發,是因為母親傷到腰,她必須要獨自負責照顧,兄姊說相信「善良的善海」會好好照顧母親,所以只透過電話詢問狀況。
「我真的累了,哥和姊也應該也要出住院費,並幫忙照顧媽媽,我受不了了!我要搬出去!」善海大吼著。
■ 一直當好人,反而容易得憂鬱症
每個人都會得憂鬱症嗎?如果實際跟憂鬱症患者見面,就會發現他們大多都不是很暴躁的人,而是無法把心裡的話告訴親友,讓自己感到十分煎熬的人。不安、憂鬱、委屈、憤怒等負面情緒無法釋放,全部累積在心裡,最後成了膿包,讓身體也跟著生病。
我們偶爾能看見獨自做出太多犧牲的乖孩子,某天突然情緒爆發並跟家人切斷關係。這是因為善良的人當太久了,心裡就會生病,進而想切斷關係。即使是家人,也應該要保持適當距離。長期讓一個人獨自犧牲,久了也會演變成憤怒。
無論是心靈還是物質,持續奉獻只會使人開始埋怨家庭,事實上,應該要先照顧自己,才能產生照顧家庭的力量,這不是自私,而是一種智慧。
職場也是一樣。別再想成為好人了,請先檢視自己是否只有親切,但卻沒有自我吧!若不懂得拒絕、什麼都幫忙,很容易被當成好欺負的人,無論在什麼環
境下,都會有把事情推給別人、不好好做事,只會造成他人困擾的人存在。
有些人因為不好意思拒絕前輩的請求,便幫忙加班完成工作,沒想到對方竟然厚著臉皮,不斷把工作推出去。一旦有人用「很願意幫忙別人」形容你時,那麼其他人也會開始把工作推給你。忍兩次、三次,其他人也會理所當然地叫你幫忙。你贏得了好人、善良、親切的名聲,但心裡卻很煎熬,感覺自己就像消耗品一樣非常不愉快,但卻無法拒絕對方,於是今天也堆滿了同事要你幫忙的工作。
在職場上沒有可抱怨的對象,害怕一不小心吐露自己的不滿,會被別人形容成表裡不一。內心憤怒不已,甚至不想上班,也因為不懂得拒絕,導致遍體鱗傷,只好來到諮商中心吐露心聲。
「我好像得了憂鬱症。」如果一直忍耐,對方就會認為「那個人原本就很聽話」,等到哪天下定決心要果斷拒絕時,有些人反而會不滿地認為「為什麼拒絕我的請求?」因此,若想保護自己,那就必須練習拒絕的技巧,偶爾也要坦率地表達個人情緒。
既然事情的起因是,對方把自己該做的工作推給別人,那麼就算拒絕幫忙也不會被罵。只要不是自己該負責的事,那就應該鼓起勇氣,有智慧地拒絕。
請拋開「我想在公司當好人」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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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給總是因為那句話而受傷的你》
不再因為相處而痛苦難過,經營讓彼此都自在的人際關係
作者:朴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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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
因為聽話、善良,所以原生家庭會優先選擇犧牲那個乖順的孩子—這種情節我真是看了想哭,因為我也聽了幾次這種叫不出聲的吶喊。然後,等到有遺產、有好處的時候,平常不見的人,又都出現了……
標題是「別老是想當好人」,但像摘文中的主角,倒不完全是自己情願,而且好像陷在一種共犯結構裡的感覺。當然,因為自己的不忍、不捨,也把自己綁在這種艱難的處境裡。
以長照來說,目前台灣平均照顧一位老人家的時間是十年,這足以大大影響照顧者的人生。很有可能,要放棄很多重大的決定,包括結婚、生子、就業……,等到老人家走了,照顧者反而被其他手足視為一種負擔,這依然是正在進行式。
唉……,有時反思傳統道德,裡面藏著許多沒有訴盡的眼淚。獨立思考很重要,也藉著閱讀,理一理我們自己的價值觀,如何去愛?又如何設立界線?
祝願您,能先當好自己,再談要不要當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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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結構意思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張麗善作為女性縣長,你的性別意識在哪裡?】
近期一齣音樂劇:《勸世三姊妹》開場曲⟨我X你祖嬤XXX⟩,引爆雲林縣民的討論,從各種LINE群到臉書社團的發文,甚至還有雲林政治人物發文回應及投書評論。
然而民主的時代,本來就會有各種不同意見的傳達,這是言論自由的可貴。可今天傍晚,有人傳來一篇投書,是張麗善縣長寫的,身為一位雲林縣議員,看到張縣長居然要求雲林縣女性們在父權體制中,得壓抑自己的情緒,不能憤怒、不能說髒話,讓我實在看不下去,因此要來回應一下張縣長。
這齣音樂劇,描述一位女性-宋國珍因父親的失職,讓她得承擔起家計照顧、扶養弟妹,當再遇見多年不見,不負責任的父親時,唱起這首以髒話來表達憤怒的歌曲,更在劇中呈現出她如何笨拙地表達對爸爸的愛。
張縣長的投書中,自己也承認雲林有些女性處在父親或丈夫沉迷於吃喝嫖賭的生活中而痛苦,還得承受著來自男性的肢體、精神與言語暴力。可張縣長竟然不是將心比心的思考更溫柔的可能,只要求這些女性們要忍耐,並優雅、高貴地撐著……。試問張縣長,為什麼父權體制下的男性,壓迫女性、口出狂言罵髒話,您不加以指責?卻要制止被壓迫者,要優雅的逆來順受?特別要求女性不能反抗,作為女性縣長,卻強化父權社會對於女性的壓迫,合理化性別的罷凌、暴力的行爲!真是令人失望!
台語是阿賢的母語,從小時就在雲林農村社會長大,在我身處的環境中,這ㄧ句句髒話根本沒有性別之分,俗民隨口就一句,在日常對話中甚至是成為發語詞,已是生活裡的一部份,這就是常民文化。當您覺得這樣的通俗對話不優雅,是因為您不認同常民生活,是否您才是小布爾喬亞的父權主義者呢?不好意思,女性主義不是這樣用的,以女性角色為發洩對象的髒話,本身不是對女性自身最大的侮辱,最大的侮辱是您已成為這個父權壓迫女性的共犯結構還不自知!可悲的沾沾自喜拿著「禮義廉恥」要求縣內的女性們要有禮貌、要堅忍、要安靜!讓女性繼續被破害著,為什麼要限制女性們使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張縣長既然提到侯孝賢的電影《悲情城市》,不知是您是忘記了?還是假裝想不起來?劇中的陳松勇先生基本上只要生氣就會罵句髒話,而且還是一連串的,這部國際知名的作品,您為何接受了?就承認是藝術的表演形式?任何藝術的展演帶入常民文化,是一種寫實的手法,在藝術史或電影史上,均有寫實主義的風格,而台灣的寫實主義,當然回到您也認同自己的母語:台語,就會在作品中呈現這些常民字句。
您可能忘記我曾質詢的細節,還沒好好看過之前很紅的台灣影集:《天橋上的魔術師》劇中的母親也是在憤怒時出口成髒,本影集一播出,不但沒有受到民眾的抗議,還因劇中各種議題得到不少正面迴響,在此誠摯地邀請縣長有空可以看一下,理解一下什麼叫做創作自由的展現。
❗️此外,張縣長,法國、德國政府迄今仍禁止帶有納粹符號的表演藝術行為,台灣藝術該禁的是合理化國民黨壓迫、殺害台灣人的藝術,而不是被壓迫者最卑微的反抗,歐美國家並沒有限制藝術表演不能帶入髒話!這部分可向您的文化觀光處長請教就知道。這些功課做為地方父母官,既然要發文帶領風向,難道不用認真嗎?
💢真想不到一位女性縣長竟然帶著父權意識要求女性忍耐、優雅,我們從此可看出這位縣長就是一位沒有性別意識的父母官!這背後還帶著三從四德的要求,這不是禮教殺人嗎?更凸顯自己口中說縣內沒有歧視的荒謬,你就是在歧視!
❌張縣長在性別平等的分數上,我必須說您不及格,請有空好好向性別專家學者們學習好嗎?也懇請張縣長好好思考如何減少雲林縣內有更多「宋國珍」、「宋德正」這樣的故事發生,身為縣長,您應該多留點心思在縣內的施政上,而不是這種「假女性主義」的藝術評論。
⭕️這次定期會我會在性別政策上好好再向您提出建議!
#勸世三姊妹
躍演VMTheatre Company加油💪
👉點到請準備。
張麗善
鐵打的貴婦 Stacie Chen 陳璧君
#雲林縣文化觀光處
7/1自由開講投書:張麗善作為女性縣長,性別意識在哪裡?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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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老師衝進教評會的那一段劇情
有人說是手段卑劣 有人說報復不是老師應該做的
但是這段無疑是個關鍵 是推動全劇往前進的事件
如果詹老師沒有這麼做 補習可以繼續 小傑回教室
整個事情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本劇也可以完結了 XD
我在看這段時心裡想的是
詹老師啊 你怎麼會這麼衝動呢 這麼做對你根本沒有好處
後來的發展 像是媒體介入也的確對詹老師不利
到底這個事件是否可以從劇中找到蛛絲馬跡呢?
我的解讀是這樣 1.人的行為不是完全理性的
2.當局著迷 容易忘記初衷而過於執著
前面好像沒看到人提到 導演好幾次都拍攝詹老師一個人在家
他似乎是一個人住 自己煮東西吃 他家的擺設和燈光看起來都冷冰冰的
我認為這是有意安排的 暗示著他的個人生活是一片蒼白
有一集的結尾是拍他在家改考卷 鏡頭愈拉愈遠 身影看起來有點…孤獨!?
詹老師和張主任說他不教了的那段 有人說是以退為進
以前後劇情看起來是有可能的 但我覺得大概有一半是真心的
詹老師說到 「我在夾縫當中 怎麼做都是錯」
他認為為學生爭取好成績是最重要的
他把所有心力全部都放在學校以及學生身上
他覺得這不但是為學生好 讓學生有個漂漂亮亮的人生 也是家長所想要的
小傑的行為等於是否定了他的這些努力與信念
正如詹老師否定小傑的媽媽 讓小傑怒了一樣 詹老師也怒了
詹老師千方百計地要趕走小傑 客觀上來說對他自己根本沒啥好處
主觀上 他認為是在保護其他同學不受到干擾
所以 我還蠻期待彭老師和詹老師的互動 也許會帶來一些改變
當詹老師關心的重點從學生們身上抽離 他就不再「當局者迷」了
也就是說 不再把學生的成績當成唯一重要的事
分心或許可以讓詹老師學會用不同的角度來看待這些事情
當局者迷的現象 在小傑的媽媽身上也看得到
傑媽十分執著於好班 她希望好班可以讓小傑有個幸福快樂的人生
但是未來的快樂還不知道在哪 現在的小傑已經不快樂
那麼原來的目標還那麼值得保有嗎?
好學校 好工作 賺錢幫媽媽買衣服 傑媽的願望看似不太大
但是我覺得這卻是一個殺傷力十足的期望
就是因為所有家長都這麼想 詹老師的作風才能得到肯定
這就是共犯結構的意思 傑媽在不知情下間接害到了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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