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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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具體危險犯條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在國家考試出題頻率不算低(尤其是一試),不過它的重點好像很常被擺在「具體危險犯」的罪質思考而已。剛好柚律整理了這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及許恒達老師的看法(詳見柚育の法律Spotlight粉專,同學們也請按讚追蹤訂閱開啟小鈴鐺(咦?),這邊我再補充一下。
許恒達老師文章的見解,其實要特別說明的是刑法第185條規範的行為類型。本條是以外部型侵害的手法來規範非典型妨害交通行為(也就是侵害交通安全的危險並非源於駕駛行為本身,而是與駕駛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本條就是明顯的例子)(註1),而條文也規定損壞、壅塞與他法等行為手段,但在解釋上,筆者贊同許恒達老師的想法,認為像這類國道急煞堵車的行為,只能評價為「他法」,無法像許澤天老師教科書的見解一般,認為此類行為能涵括到「壅塞」的文義範圍內。
詳言之,許澤天老師參考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倘若駕駛人是將交通工具作為「阻礙交通」的手段,而造成他人往來安全危險時,就可以評價為「壅塞」(註2)。誠然,如果我國刑法第185條沒有規定「他法」這個要件,這樣解釋「壅塞」的概念,自然不會產生掛一漏萬的處罰漏洞。然而,我國法已經明文規定「他法」,則若無法該當「壅塞」的文義,此時只能評價為「他法」。筆者認為,損壞、壅塞和他法並非三種平行的行為態樣規範,而是以「他法」(其他方法)作為概括條款,形成「例示vs概括」的立法結構。倘若能接受此一觀點,則可以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規定「他法」此一具有截堵功能的一般條款,是為了劃定構成要件行為解釋上的最外圍界線(註3),並透過例示概念細緻說明何種行為能產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具體危險,而落入刑法第185條的規範範疇內。因此,能否透過對於「壅塞」概念進行擴張解釋,壓縮「他法」的解釋適用範圍,筆者認為不無疑問。
註1:參許恒達,國道急煞堵車的刑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220期,2021年2月,頁16-17。
註2: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385。
註3:概念說明係參考蔡聖偉,論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之方法,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47。
柚律師的好文分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30738159208979&id=101974972085298&__tn__=-R
周易老師
2021.7.24
具體危險犯條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盧斯達:「愛國者治港」前夜的香港近代史回顧 -- 上報 / 評論】
北京推行「愛國者治港」,在香港內部並沒有炸開了鍋,因為早有預告。檯面反對的政治人物都掃光了。加上晦明不定的疫情、47 個反對派被行刑式審判,人的關注力卻終究並非無限。
由北京完全主導的選舉改制,在這裡首先引起的卻是思古幽情,整理國故的歷史意識。北京人大決定香港選舉制度的時候,親中派、特區官員和社會上的行業代表,都跑出來全力支持,但一般的香港人卻是截然不同的反應冷淡。看在眼裡,知道了,內心有點想法,但精神卻累得不想理會。網絡上卻有歷史考古專頁回顧香港一直以來爭取權利的歷史。因為大家在沉默中亦觸景傷情,不禁天問,香港是如何走到今日的呢?
要回顧的話總會令人不高興,因為在過渡期間,一些有份協助扼殺全面普選的政客,還在香港;很多錯誤期待過香港應該回歸中國、兩地一起民主化的「民主回歸派」,還活得好好的。愛中國至深的香港民運領袖司徒華早已逝世,沒能看到今日香港「全面回歸」的模樣。
若把香港人粗略分為年輕一代和中老年一代,他們對今日香港的局面,反應自然不一樣。中老年一代當年親身經歷過前途談判和 1997 年的主權移交,也經歷過中國對香港主權決不退讓,香港只能被動接受的時代。當年很多人恐懼而移民,就此一去不返,當時已經有幾十萬人投奔怒海,不只令英美澳加等地增加了很多香港聚落,更令當時香港社會的中上層人員大換血,於是很多才德普通的人,也因為社會結構上層真空而無端得到晉升機會。
大部份人對回歸中國都有疑慮,但有一班人認為要留下來,試圖用自己的專業能力留守香港,希望在「一國兩制」裡面據理力爭,為香港爭取最大利益。這些人當中有一部份後來成為公民社會的中堅份子,也有一些順理成章從政。因為英國在撤走之前,在香港推了半套政改,香港立法會起碼有一半直選。香港回歸初期,中國對香港基本上不介入。董建華管治時期,中國與美國打得火熱,中國當時的地位,尤如美國在二戰之後扶植的日本,大家關係好得不得了,香港也與美國關係良好,跟今日不能同日而喻。迪士尼樂園也是那個年代商量好在香港興建,當時香港給迪士尼的條款十分優厚,甚至有人批評香港「喪權辱港」,面對美資頭也抬不起來。
北京彈指間就可改變現狀
回歸之初,香港政治局面看來也是粗安,民主(回歸)派的存在,便看來好像鎮守著香港,是他們令中共沒有河水犯井水。這是一個歷史造成的錯覺,後來我們親眼目睹了香港的司法獨立、議會制度、懲治機關,在北京彈指之間就可改變。不是北京不能做,而是它當時顧全與美國和西方的關係,沒有重搖香港的現狀。北京每次動手,不只激起了香港人反感,民主派的權威也逐年散功。
一國兩制究竟是甚麼,雙方慢慢都有了自己的詮釋。香港人本來這個制度可以守護自己權益,可以維護香港生活環境「不變」,但同時一國兩制的源頭是中國主權,這個制度也證成了中國對香港有各種權力的法理邏輯。因此它也可以不給香港實行民主普選,因為條文說過,香港的民主政改要依照「實際情況」,經過 19 年的反送中,實際情況不行了,所以要杜絕反中份子進入權力機制,於是實行一連串的選舉「優化」。
然而這並不是 19 年直接導致的,而是在 2014 年北京就香港政改問題發出「白皮書」,宣示北京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特首候選人要先由選舉委員會先撰選,因為香港特首很大權力,比普通的地區領導人更大,事涉國家安全,要牢牢掌握。
從國家邏輯而言,這是天經地義。這一切的揭開,象徵著中老年人半生信仰的民主回歸、中國走向政治自由化並且令香港一併民主,或者退而求其次,以一國兩制賦予香港的權力「自守拒共」的黃金遐想,在短短數年間蒸發殆盡。在 47 人的審判現場,有法律界人士質問,警察無理封鎖法庭,干擾公眾人士聽審,這樣香港還有司法獨立嗎?法庭是司法機關管理,還是警察管理?這個問題,發問者自己都明白,只是「人窮則呼天」,當世界觀被現實強力挑戰時,內心痛苦無比,只能「天問」。
若問他們,有沒有認為當年自己太過天真、對權力有著行險僥倖之心、料不到中國真會如此,他們不一定承認,但內心一定充滿交戰。畢竟那個年代,回歸不是他們要搞的,但當中搖旗吶喊的也有不少。97年之前,香港曾有議員發起全面直選立法會,但最後卻是「民主回歸派」的成員投了反對派,以一票之差失敗。當時輿論鞭韃他們,「民主回歸論」支持者的原罪就由此種下。當時有支持否決全面直選的人,在電視節目上為此決定護航:
「身為匯點成員,我認為李華明做法沒錯。因為我們現在民主化不是單看香港,也要看全中國民主化,兩者要同步進行,互相配合,不可單講香港不講中國,這是民主回歸派匯點所講的堅持原則,我們既要回歸,又要民主,我希望講清楚這立場。第二,假如未來我們作為中國人民一份子,不是現在我們在港英生活下就不是中國人,由始至終我們從來都是中國人時,我們的民主化就不應該單講香港,兩者要配合,就要想清楚這問題…」
這素顏而自以為是的愛國主義,不知是否有點像某一個時空下「盼來了祖國」的林獻堂。
相信的等 不信的走向抗爭
二十年來,香港也說不上有民主進程,但已經在議會裡有不少議席、得優厚議員薪津的民主派,就慢慢分裂為保守派和加速派。保守派認為要苦撐待變,最終香港能否政改,都是要與中國商討,尤其是不能反對中國,不能惹怒中共。而中國在忙著發展經濟,從來也不想多個變數,也是能拖就拖。
香港的政經高層能忍,不代表下面的不會鼓譟。特別是香港是「堅尼系數」長期排名一二的經濟體,很多窮人,房價極高,大家水深火熱,他們也得到了某程度上的政治啟蒙,認為經濟問題、利益集團固化,必須民主化,政府才會向人民問責、有能力解決問題,否則就是被本地和海外財團長期左右大政。經濟問題引致了對民主化的高度渴望,他們有一些就支持或自己成為民主派的加速派,用抗爭要求政府盡快改為民選。保守派認為中國會在適當時候推動政改,因此萬事小心,也有了經略中國的幻想,事後我們當然證實了,當時中方只是拖延他們,是不會真正給香港人他們想像中的普選。
當「保守派」(或「經略派」) 自覺朝中有人的時候,更是對「加速派」不友善,大家又是選舉競爭對手,雙方的矛盾既混合私人恩怨、爭取路線不一、議席的競爭、社經矛盾等等,成為近十年的政治主軸。保守派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就是大力爭取民主反而冒進,因為激怒中共,最後只會越收越緊。爭取民主太大力,反而是破壞民主運動。這個悖論為何出現和盛行,便是因為在香港的具體政治環境,北京垂簾聽政,雖然看似不動,但大家都明白權力全在他手。分別只是,北京有權,它會容許還是不容許香港民主。有人會寄望中國自動放權,也有人根本就不相信。相信的就繼續等,不相信的就慢慢走向抗爭。
「香港還是正常」是幻覺
歷史繼續向前,結果是不相信的人慢慢增加,越來越多,對抗爭手段的包容度也越來越大。2014 年佔領之後,有 2016 年旺角的警民衝突,到 2019 年一般人就已豁出去。有些中老年意見領袖仍然會很懼怕騷亂越搞越大,會惹來中國報復,但可能當初實踐行動的很多人,抱著的心態卻是反正已經惹怒了中國,而且就算中國很高興,也不會給香港民主的。
就是這股絕望,最終衝散了整個上層虛偽地維持的「香港還是正常」的幻覺。
隨之而來的是中國也不再容忍,用警察大打大捕,用法庭重判抗爭者,立了《國安法》,然後又修改選舉制度,杜絕反對派進入議會。其實更多的改造還會陸續推出。例如對香港既得利益階層的整治、打擊地產商、打擊原居民、馴服香港的「深層政府」 (即自成一國的高級公務員)、還有大舉洗換本身能力不濟的建制派。
他們的意思是,香港搞不好,離心者眾,是因為經濟問題,是大地產商和各種既得利益階級暗中阻礙施政,導致利益分配不均,人們才倒向爭取民主自由,進而演變成威脅中國的動亂、還有一批人去外國遊說要制裁中國。北京相信,只要下層利益分配好了,就可以大為削弱香港人對民主自由的追求及「政治化」風潮。
香港低下層和年輕一代,在過渡期前後才哇哇落地,與前面的光輝失諸交臂,生不逢時已經是定數。這些人沒有經濟上流的希望,導致絕望,因而參政求變是真的,但在過程中,沒有中國情懷的年輕一代,在犧牲過程中建立了自己唯香港論的主體意識,對主宰自己命運的渴求,大概比起上一代更要強烈。難言哪一種情懷比較究竟,但中老年早已獲得了一定利益,他們會因為香港情況變壞而離開,保存個人,但走不了的年輕人在乎自身的同時,也在乎香港作為一個整體的文化及政治體系,他們將自身的存在,寄托於群體的保存。
中老年人的世界和希望業已煙滅,他們也較難習慣新世界。好像有份出賣了香港的罪惡感、血氣隨年齡增長而消失、家累的重擔,都是一代人漸漸淡出熄微的原因。畢竟在過渡期前後,中國還需要西方和「原香港」,對政治上的反對者都很寬容。是在預期將會得到寬容環境,也容易有收成,我們才會「抗爭」。如果抗爭危險、充滿焦慮的時候,很多人就會離開。如果手上有很多籌碼,是不會無故自毀的。這是人之常情;然而後來的一代,雖然一無所有,卻很多人是真心相信「不是因為看到會勝利才堅持,而是堅持了才可能得到勝利」。這一代香港人和上一代,內心的差距拉開了彷彿兩個物種之遠。
一無所有的心安
年輕一代亦不是不絕望痛苦,但他們沒有見過巫山和滄海,沒有能夠懷舊的念想,反而不會完全陷入「我認識的世界已經完全幻滅」的痛苦。畢竟他們是成長於一國兩制之下的第一代。他們潛意識也知道香港變成如此,第一是北京、第二是父祖輩,與自己無關,反而自己是幫父祖輩還債,卻沒有吃香喝辣過,在受難中反而有了一無所有的心安。有一些朋友就在 47 人之中,他們在獄中互相挖苦和說笑的言談,也傳到了外面。為甚麼身處絕境都能如此苦中作樂,也許便是因為潛意識知道自己雖然受苦,但卻是清白的,良心過意得去。雖然狀況十分畸形,但香港歷史的確是如此曲折和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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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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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299481.A.EAA.html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08:34:34
而是否畏懼顯然是採通念判斷
並不是受通知人自己說怕就該當
不然也太容易踩線 根本隨時都可以告別人恐嚇了 有違謙抑性
有判決寫 立法抽象危險 司法審查具體危險orz
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成立
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
這樣才合於保護意思決定自由
抽象危險以行為犯論 一有法條所指涉之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不問事實是否發生危險
具體危險以結果犯論 要考慮當下情狀是否足以產生違法狀態
已具發生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舉例來說
一對男女朋友嘻笑怒罵 在床上打滾 說我以後要給你死一死
到底有沒有構成305?
這個問題總不可能用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去解吧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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