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大家來討論
什麼是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約束的是執法人員。
1、維護「偵查程序進行」及「真實發現」。
2、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
3、確保公平審判權利,「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前提下行使。
但如今聽到的結果,皆是心酸。
被害人恐懼的說,分享了監視器畫面,莫非就成犯罪人?親愛的,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就是自由。法律的根基,就是人本。
教唆被害者不發聲,甚至教導說謊的某方,豈不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再來看一下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內容」。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通緝犯。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今天砍人?怪客擾民?強姦犯出沒?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判定卻可以判定小傷?小事?遭砍傷的是你家屬,你還會這樣認定嗎?怪客出沒的是你女兒經常下課的地點,您還會說,抵觸法律嗎?
倘若偵查人員無法提供正確資訊,讓媒體僅能捕風捉影情況下,反倒對對當事人更是極大影響,不是嗎。
今日我是社會記者,就是不允許再出現鄭捷或是小燈泡事件。
在並未觸及第九條以及第六條顧忌下,且達到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必要,經過識別化處理,且符合第八條之要件,籲請民眾協助指認、注意防範之必要,此符合正當程序,反之,要求、教唆下架、不提供畫面行為,反倒觸及憲法人權。
說自己是民主國家,卻踐踏公民人權,反倒把問題往自己身上扛,有必要這麼累嗎?民間監視器,一個又一個被摸頭,心疼的是,口中喊的民主,卻與事實相反。
過去的殺人案件,無論是華山分屍案、弒父冰屍案等,不少報導以鋪天蓋地的地毯式方式呈現,從殺人動機到殺人手法、工具,以及後續的棄屍地點及方法,鉅細靡遺地的在有限時間內完成,後果卻如教學一般,讓觀眾排斥⋯
所以,我是8年級出生,我知道,我們要什麼。但相對,也需要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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