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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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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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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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本人黃士修,日前因評論中衛口罩事件,被網友威脅提告而回擊,台北地檢署採取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羅織本人入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公然侮辱罪,拘役五十日。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我說我有注意到,只是當時我天真地相信,即使立場不同,對於我答辯列舉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明文標準,不可將使用之文字與評論對象之事件割裂,也期待看到法官做出反駁的見解。豈料,法官一句「均不足採」便判本人有罪,且直接逼近量刑上限。
最近我的一群損友,三天兩頭傳拘役五十日的判決給我,例如:熊抱未成年女生說身體香、土地糾紛拿滅火器噴親戚、持刀和球棒恐嚇同事、侵入住宅放汽油桶,都是拘役五十日,我才知道我被當成窮凶惡極的罪犯。順帶一提,當年曾文生偽造陳菊行程表,也被判拘役五十日,不過他緩刑兩年就免罰。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明日即將開庭。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過往一些爭議的社會案件,有網友批評恐龍法官,我向來都為司法人員辯護,解釋法院判決必須作全盤考量。但如今我親身遇到政治判決,難忍不公而提起上訴。我甚至不排除打到釋憲,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常言道「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般民眾若被有心人士濫訴,又遇上特定立場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無所適從。若能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即使是採取完全切割事實脈絡,只要提到負面字句就能陷人於罪,建立一致的判決標準,也算是對司法有所貢獻。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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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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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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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大抓捕三周年」暨「中國人權律師日」之全球聯署聲明
2018年7月9日是中國政府針對維權律師及相關人士開展大規模拘捕、約談、失踪等打壓行動(“709大抓捕”)三週年的日子,亦是民間設立的第二屆「中國人權律師日」。在過去一年裡,我們見證了中國政府對維權律師持續不斷的打壓,以及以依法治國之名對公民社會實行的各種違法違憲之逼害。對此,我們表示強烈譴責,並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在709大抓捕中被囚的維權律師及相關人士,無條件撤銷對維權律師做出的吊銷、註銷執照的行政懲戒,停止對維權律師群體的一切管控和打壓。
2017年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之後,中國進入一個新時代。那是習近平的社會主義新時代,也是中國進入極權、習近平個人權力走向頂峰的新時代。中國當局更磨刀霍霍,不惜修改憲法鞏固權力,並頒布惡法嚴控公民社會,利用更徹底、更虛偽的手法打擊維權運動。三年以降,公民社會監察政府的能力都隨之大減。中國維權律師作為政府眼中的「新黑五類」之首,必然首當其衝受壓逼。
一年來709案相關律師概況
「中國人權律師日」正是為回應這個時代而誕生,它既是肯定中國人權律師的勇氣和信念,也是向世界表達人權律師不屈服於強權的意志。第二年的「中國人權律師日」依然關注709大抓捕及其延續打壓的情況,709至今仍未完結。這年來,不少人都相繼判刑,亦有709受害人仍被羈押。譬如,江天勇聯合709家屬為被捕律師維權,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兩年;吳淦積極參與公民行動、批評司法制度,更在刑事上訴狀中直指人民有權顛覆獨裁政權,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七年;謝陽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羈押期間受盡毆打、老虎櫈、疲勞審訊等酷刑折磨;王全璋自2015年7月以來被失蹤逾千日,至今三年一直不予會見家屬及家屬聘請的律師;曾為王全璋辯護律師的余文生,在十九大期間發信要求罷免習近平,並立即修改中國憲法,至今已被羈押五個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妨害公務罪;鋒銳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周世鋒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七年;長年活躍於公民運動的胡石根長老與周世鋒同期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判囚七年六個月,至今身體狀況轉差;王宇辯護律師李昱函被羈押超過八個月,被控尋釁滋事罪及詐騙罪,現在身患多種病患要靠每天服用十幾種藥物治療;還有尹旭安及王芳因為聲援709律師,被控尋釁滋事罪而分別判囚三年六個月及三年。709大抓捕至今受影響人數不少於321人,被行政處罰報復、被株連者更不計其數。[1] 再加上過往審訊過程中屢被揭發使用如非公開審判、以酷刑嚴刑逼供等手段,中國政府對維權律師施加的壓逼,都嚴重違反中國憲法、刑事訴訟法及國際公約。
709延續——以行政懲戒為名的打壓
打壓接踵而至,懸在維權律師頭上的刀刃揮之不去,如今連法律——律師唯一的武器,都越來越淪為替政權打壓塗脂抹粉的工具。2016年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及《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出台後,司法部便藉此對律師實行行政懲戒。十九大至今,已經有16名維權律師及3間律師事務所收到吊銷及註銷執業證的通知,當中過半數都是與709案件關係密切者。[2] 其中,更有司法部強逼律所解散,還有向律所施壓要求解僱律師的事情發生。同時間,年檢制度進一步令律師受壓,無論是律師代理的案件類別或是律師網上的公開言論,都成為年檢審查的項目之一,使律師們的執業行為和非執業行為均受到監視。中國政府扭盡六壬,採取吊銷及註銷執業證這種更隱藏的手段,目的只為減少外界的反撲,並且更為徹底地消滅維權律師群體。中國政府要直接掌握維權律師的經濟生活,一方面威脅他們的生計,另一方面縮小律師群體的規模,令人權案件更難找到律師代理。維權律師在維權運動中擔當關鍵角色,吊銷、註銷執業證的新趨勢將影響維權運動的存續。
訴求
我們注意到,中國政府「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把打壓手段制度化、合法化。對於中國政府無日無之的打壓,以及一切違法違憲制度之逼害,我們都予以強烈譴責。對此,我們要求中國政府:
1. 立即釋放所有709大抓捕中被囚的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撤銷有罪判決,還人權捍衛者公道;
2. 交代王全璋、余文生、李昱函的人身狀況,保障合法訴訟權利,並立即無條件釋放;
3. 立即無條件撤銷對受影響律師作出的各吊銷、註銷執照及其他懲戒的各項決定;
4. 停止對維權律師群體的一切管控和打壓,確保律師不會因其代理的案件或發表的言論受到恫嚇、妨礙、不適當的干涉,或者起訴和行政制裁。
維權運動的希望
縱然強權看似無堅不摧,但正因為三年來維權律師群體迅速膨脹,捍衛人權的力量逐漸成形,獨裁者才以709大抓捕來回應。有賴國際社會的積極回應、維權律師的新秀後浪,都逼使中國政府承受巨大輿論壓力。而且,它令家屬都紛紛走上前線,王全璋妻子李文足數十次到司法部門抗議,徒步到天津千里尋夫、余文生妻子許艷用盡法律途徑為丈夫維權,令維權運動得以持續。縱使政權黑手遮天蔽日,不過只要還有人堅持公義,心懷不屈的意志,就能在黑暗中亮起一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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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被詐騙,今日收到判決書。
我想要提出賠償,可我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未收到起訴書。)
想說向檢察官提起上訴進到二審;再提出。
又或者各位大大,覺得我還是直接提出民事訴訟(裁判費需先支付)
我這樣算勝訴嗎?(對方需要服刑)
裁判費是何時支付?
民事訴訟賠償兩年內都可以提出是嗎?
我現在可以等刑事,再提民事嗎?
還是只能擇其一?
民事申請假扣押,我有上網查了一些,不是很懂
為什麼刑事一審時,都沒有說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呢?
錯過時機;只能等下次或是裁判費自付。
提出賠償再提假扣押,是不是比較好。
問題:
要提出理由狀,理由如下:
1.被告被判罪刑過輕,被告屢次犯案;與被告2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詐欺取財集團成年成員。
2.受此不法侵害,及受損金額未得到應得賠償。
3.被詐所得,憑靠被害人勤儉、努力向上所得來的獎學金、生活費;
一夕之間,化為烏有,被告皆是正常人,應從事正當事業;卻助長
社會詐騙歪風,未見悔意,使被害人受害匪淺。
4.此事件發生後,身心俱乏;只希望可以拿回我受損金額、被告受到
應得制裁。
我知道我的理由很白話,詢問法院服務人員說要寫可以打動檢察官;
又有人說可以寫法律條文,可我不懂法律條文,到底該怎麼辦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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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kman111 來自: 59.113.157.221 (03/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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