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黃暐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暐瀚 #暐瀚直播 #陳同佳 陳同佳來台受審,真這麼難? 週五YT「暐瀚直播」,談陳同佳案。 有關香港為什麼不能審陳同佳的理由,論述過程中,不夠精確,很多網友誤會我是不是搞不懂?紛紛在yt留言區提醒,我可能說錯了。 網友留言如下: 『暐瀚哥,你這集錯的很嚴重喔,屬地主義跟有沒有物證,或者...
刑事再審期間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刑事再審期間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3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精選】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
🎯COVID-19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
🎯刑事法裁判精選
──依職權裁定觀察、勒戒或不受理之判決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憲(109台抗大1771裁定)/林鈺雄、王士帆
🎯土地法裁判精選
──耕地分割之限制/陳立夫
【裁判評析】
🔸解約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評釋/陳聰富
🔸裁判上一罪與再審聲請之標的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221號裁定評析/吳燦
🔸共同行為之分別裁罰或單一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33號判決/林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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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期間 在 黃暐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暐瀚 #暐瀚直播 #陳同佳
陳同佳來台受審,真這麼難?
週五YT「暐瀚直播」,談陳同佳案。
有關香港為什麼不能審陳同佳的理由,論述過程中,不夠精確,很多網友誤會我是不是搞不懂?紛紛在yt留言區提醒,我可能說錯了。
網友留言如下:
『暐瀚哥,你這集錯的很嚴重喔,屬地主義跟有沒有物證,或者物證在哪沒關係,只有事件”發生地“在香港他們才能審理,這是「司法所有權 …問題。...此案既然陳同佳已是自由身,本應由台灣官方擁有本人接洽,依循過去白狼回台投案的模式,不是嗎?』
我來回應網友們(大部分是大陸網友)。
我當然清楚,香港政府,無法審理陳同佳「殺人案」,去年10月的直播,我就清楚講過(香港反送中、台灣反送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Vy4Noyldrg ,但其實這兩年多來,香港確實也曾經討論過「港人港審」或「單次移送」的可能性,但最後都被港府否決。
服刑期間,台灣政府多次通知港府,希望司法互助,移交人犯,但港府卻「已讀不回」,最後陳同佳在2019-10-23服刑期滿出獄,變成自由人,港警也就無法繼續「控制」他,想「交」,都沒得交。
從出獄那天之後,陳同佳想來台灣自首,須得取得台灣政府的簽證(台灣陸委會遲遲不肯發給),或是陳同佳乾脆「偷渡」,來台自首。
過去台灣曾經有過把香港的殺人犯(2016 荃灣石棺殺人案),用取消入境許可的方式,遣返疑犯,港警搭機到台灣機場空橋「交接人犯」,再一起搭回香港的前例。(特別選擇香港國泰航空,一登機,就是香港主權範圍)
所以,技術層面來看,如果港府願意移交陳同佳來台,是不是也有可能在陳同佳服刑期滿之前(尚未恢復自由身),算準時間,將他帶至機場,由台灣的警察,搭華航帶回?
然而,兩岸關係畢竟太緊張。
這不只是一個「港人在台殺港人」的刑事案件,還有更多的政治考量在裡面,台灣政府不想被矮化,所以一再拒絕「燙手山芋」,這是事實。
但也不要認為,港府在這件事情上,沒有一丁點的,政治考量。
暐瀚 2020-10-17 de 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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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期間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政壇熱騰騰的大醜聞,也就是川普.....的對手,拜登,的兒子,據傳不只通俄、通烏還親中,哇!他人緣是不是太好了一點?這個醜聞到底有沒有事實根據?會成為左右美國大選的關鍵嗎?
大家好,我是范琪斐。在上星期就有很多川粉,來提醒我們有這條新聞,我們開編輯會議的時候,大家也一致通過要講這條,而且一定要擺頭條,由最疼愛川貴人的,我來講。相信有在關心美國總統大選的朋友們,應該都看到一些報導說,共和黨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指控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Joe Biden)的兒子韓特(Hunter Biden),和中國、俄羅斯和烏克蘭有金錢往來,甚至涉及人口販賣!
這麼嚴重,這個韓特太混蛋了,拜登如果真的為了兒子護航,他跟川普又有什麼差別呢?但你如果去看CNN說法就完全不同了!.....What! 找不到,太誇張了吧,到底是不重要,還是太重要?好啦!來看其他的左派媒體吧,《紐約時報》就強調,「共和黨的調查並沒有發現拜登本人涉案」,另一個左派媒體《華盛頓郵報》的標題是:「報告並不能替川普的陰謀論背書」。這個陰謀論指的是拜登為了護兒,試圖驅逐烏克蘭檢察官。這就是文字的藝術啊~看得我還以為是在講兩件不同的事情咧!
這份報告叫《韓特拜登、布里斯瑪與腐敗:對美國政府政策和相關問題的影響》,洋洋灑灑總共有87頁,拿來墊便當超好用,是由美國參議院「國土安全與政府事務委員會」主席強生(Ron Johnson),以及「財政委員會」主席葛拉斯里(Chuck Grassley),耗時一年共同完成的。有些內容是先前就被媒體報導過的,我知道可能沒什麼人願意花時間看,我們就幫大家畫個重點。簡單來說就是韓特就是個「靠爸族」,趁著老爸在擔任歐巴馬副手時,接觸各國企業和富商,從中獲得利益,甚至因此影響到歐巴馬時代的烏克蘭政策。
報告指出,2014年烏克蘭首都基輔爆發大規模反政府示威,當時親俄派的總統亞努科維奇(Viktor Yanukovych)被迫下台逃亡,由親歐派富商波洛申科(Petro Poroshenko)接任,不久後當時是美國副總統的拜登就訪問烏克蘭了,然後再過幾天(2014年5月12日),烏克蘭最大的私人天然氣公司布里斯瑪(Burisma)就高薪僱用了沒有任何能源相關背景的韓特當顧問,讓他加入董事會,還每月給他5萬美元高薪(150萬台幣)。
不過當時拜登就是負責美國的對烏克蘭政策,歐巴馬要他調查烏克蘭官員貪污案,布里斯瑪剛好跟親俄派往來密切,但韓特又莫名其妙跑去當人家公司的董事,結果兩年後,拜登一個電話導致當時的烏克蘭檢察總長被撤職,針對布里斯瑪的相關司法調查也就不了了之。去年12月川普不是被民主黨彈劾嗎?其實就是因為川普曾經要求烏克蘭新總統調查拜登父子檔,在布里斯瑪案中有沒有涉及利益衝突。所以最新報告就指控歐巴馬政府明明就知道韓特的立場「有問題」,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除了烏克蘭,這次共和黨更花了14頁鉅細靡遺解釋,韓特和中共怎麼「眉來眼去」,收取與中國軍方往來密切的企業和個人金錢。給韓特錢的,主要是中國神秘富商「葉簡明」,這個「葉簡明」創辦的公司,被認為是中共江澤明派勢力的白手套,他在2018年已經被習近平抓了。不過就在被捕的半年前,(2017/08)「葉簡明」旗下的公司,匯了500萬美元給一家叫做「Hudson West III」的有限公司,然後這家公司在13個月內又陸續轉了479萬美元的「諮詢費」給韓特(1.44億台幣),同一時間韓特又匯了140萬美元(4200萬台幣)給叔叔詹姆斯跟他太太(James and Sara Biden)。2017年底,「葉簡明」突然收購俄羅斯石油公司14%的股份,在當時引發了大轟動,但就在收購案曝光的同一天,韓特以及詹姆斯夫婦,申請到了一張額度10萬美元的信用卡(300萬台幣),然後這三人就用這張卡在全球瘋狂血拚,報告就指控說,這是韓特幫「葉簡明」牽線俄羅斯的謝禮。
報告還指控,除了布里斯瑪付給韓特,以及韓特的生意夥伴阿契爾(Devon Archer)總計超過400萬美元的董事酬勞外,韓特、韓特的家人以及阿契爾,還從不少「有背景」的外國人那裡,獲得數百萬美元的可疑收入。其中包括阿契爾從一個哈薩克籍的企業總裁拉奇舍夫(Kenges Rakishev)那裡,獲得14萬2,300美元的「車馬費」。就在同一天,拜登以美國副總統的身分與烏克蘭總理耶森尤克(Arseniy Yatsenyuk)一起在基輔出席活動,和烏克蘭議員討論俄羅斯在克里米亞的行動。
而且2014年韓特和合夥人共同創立的一家投資公司,從俄羅斯女首富,也就是前莫斯科市長的遺孀「巴圖琳娜」(Elena Baturina)那裡收到350萬美元的電匯(1.05億台幣),這筆款項是透過一家「巴圖琳娜」收購的德國公司匯款的。而且這位女富婆也曾經9度透過韓特公司的銀行帳戶,匯錢給美國一家企業。報告還發現,韓特在他老爸擔任副總統期間,經常一起搭乘「空軍二號」全世界跑透透,名義上是跟著老爸一起訪問,實際上趁機旅遊外加談自己的私人生意。而且2009到2014年期間,韓特是美國特勤局的被保護人,報告指出他在特工保護下,跑了28個城市,其中包括莫斯科、北京,甚至台北。此外,韓特還被指控付錢給俄羅斯或東歐國家的一些婦女,而這些婦女似乎跟一個「東歐賣淫或人口販賣組織」有關。
「落落長」講了一堆,但其實報告也承認,有些指控「無法被證實」,也無法提供進一步細節,例如韓特跟人蛇集團有往來這件事,欸,這不是我在護航喔,連《FOX News》都是這麼說的。而且其實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拜登是為了兒子要烏克蘭檢察官被開除,或是拜登一家的行為構成犯罪事實。目前已經有共和黨議員說要把報告提交給司法部審查,來決定要不要對韓特提起刑事訴訟。
不過現在距離總統大選只剩下六週,這份報告又偏偏挑在候選人第一場辯論的一週前出爐,時機點格外敏感,民主黨就指控共和黨耍手段傷害拜登、試圖影響總統大選,而共和黨就說你們雙標,雖然整件事情看起來跟拜登本人沒有太大的關係,但是韓特畢竟是拜登的兒子,自己的兒子出事了,你能放著不管嗎?據說韓特還有性愛影片外洩耶,拜登當然臉上無光,況且現在是美選關鍵時刻,任何一點風吹草動,就算是一點點謠言,都可能會對支持率造成很大的影響。現在大家都在等著看,韓特的負面新聞會不會持續發酵,變成選戰的轉捩點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拜登兒賺飽
#左右派媒體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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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07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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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本港土地房屋供應持續落後,疫下更有進一步惡化之勢,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前主席黃遠輝擔心,短中期約800公頃土地短缺,無望及時在2026年填補。土地專責小組報告提交超過一年半,政府覓地建屋,迄今未有重大突破,許多項目都未能上馬,收地工作困難重重,公私營合作只聞樓梯響,公屋輪候時間愈來愈長,看不到當局有意志和決心,克服政治障礙追落後。未來數年,本港公營房屋面臨「斷層」,覓地建屋不能再拖,下月發表的施政報告,必須拿出切實方法處理。10多年前港府奉行勾地政策,未再積極造地,土地供應實際由私人把持,近兩屆政府雖有改變之心,卻未見有何法寶。曾幾何時,深圳房地產發展,主要師法香港,結果也出現了「重市場、輕保障」的情况,深圳樓價位居內地之首,人均居住面積300平方呎,未達內地最低標準線。
蘋果頭條
香港工業早已式微,僅存的香港製造商品都是以質量取勝。可是,美國因應中共在港推行《港區國安法》,取消對本港特殊待遇,出口至美國的香港貨品,一律須改用「中國製造」作為產地標籤,新政策令一眾努力堅持「香港製造」港商非常痛心,不忿用幾代人努力而建立的信譽,被林鄭政府一鋪清袋。中國製造產品只求速度,沒有質素,是全球廠商共識。今年因疫情爆發而開始量產口罩的諾翹(Lockill),其董事潘焯鴻指,現時歐美廠商一看到「Made in China」就耍手擰頭,尤其涉及醫療、口罩等個人防護裝備,美國人普遍對中國製造用品沒信心,他們始終最重視產品質素。「美國當地未必人人識分香港與中國,但出口商懂得,香港貨品會較吃香,大陸口罩每個賣2毫到3毫,香港口罩每個賣到1元至1.1元,相差三、四倍,這代表香港品牌是做得到的。」
東方正論
就在黎智英涉及的刑事恐嚇案獲放生不久,黑暴又巧合地藉口立法會選舉延期而四出破壞,勢要徹底攬炒,尤其目前疫情仍然反覆,昨日新增新冠肺炎確診個案重見雙位數,香港有如大廈將傾,狂瀾既倒,隨時陸沉。偏偏警方執法有氣無力,軟手軟腳,《港區國安法》由尚方寶劍變成生銹菜刀,國家安全淪為空談,港府廢官猶在自吹「三權分工」,自欺欺人,莫此為甚!《港區國安法》於六月三十日深夜刊憲生效,至今已逾兩個月,期間雖然沒有大暴亂,但小暴亂仍然層出不窮。有「網民」趁昨天本是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發起九龍區大遊行,明言「重燃戰火」、「絕地反擊」,不重現去年聲勢不罷休,結果激起七一以來最大規模暴亂。
星島社論
上周三網上流傳一封匿名信,聲稱終審法院首席馬道立於七月三日連同高院法官黃崇厚,召集全港裁判官出席法律簡介會,黃官在席間批評「藍絲」法官要小心言行,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司法機構同日回應傳媒時強調,匿名信中指黃官所發表的談話內容並不屬實。本報經調查後,證實黃官當日在講座中曾提醒各裁判官在撰寫裁決或判刑內容時,須按照相關案情及法律分析,勿加入渲染字句或表達個人政治立場和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七月三日在司法機構轄下香港司法學院為裁判官舉辦題為「司法公正及公眾信心」的講座中,並非以一位參與者身分出席,僅是一個「旁聽者」,期間經常出入會場,據知,講座完結後有小組討論。司法機構澄清,馬官沒有如該匿名信所指,在講座後與任何裁判官開會。
經濟社評
本港昨錄21宗新冠肺炎確診個案,創下逾一周以來新高,全民檢測計劃找出當中5宗,數字亦是迄今最高。普及社區檢測暫延至周五,政府料未來不會重推計劃,為免疫情反彈拖累復常進度,社會、尤其學界應把握機會參與檢測,亦應履行公民責任,時刻保持自律警惕。據衞生署昨公布,本港新增21宗確診,為前天的3倍,上次錄得更多新症已要回溯8月26日的25宗。單看數字,疫情似有反彈之勢,但是否關乎最近防疫鬆綁,仍須更長時間審慎觀察,因為多達6宗屬境外輸入,除了小心把關,港人首要自律;至於最新檢測一舉找出5名染疫者,包括3宗無源頭個案,在在反映病毒化驗效率已漸入佳境。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ewnEBLM9IWk/h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