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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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開庭經驗中,大部分的對造都還算理性(這邊都是指一般人,律師原則上不會開庭互罵,弄不好會被律師公會處罰),就算對造有一些不理性的言詞,基本上聽過也就算了。
今天看到新聞,有人開庭罵對方律師混蛋,後來律師提告,判賠1萬5。就想到我之前是不是默默失去了很多賺錢的機會...
*上訴審法院判決中,有去查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版(這裡面是不是什麼都有啊...),確認渾蛋(亦作混蛋)之釋義為「罵人糊塗、卑鄙、可惡的話」。以後大家被罵,記得也先去查一下教育部國語辭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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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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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號刑事判決【#關於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要件:#特別是在裁判上 ... 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 ... ... <看更多>
刑事簡易判決上訴 在 Re: [問題] 簡易判決上訴問題--刑事- law | PTT學習區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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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判決上訴 在 Re: [刑事] 簡易判決上訴問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eon063024 ( 娃娃魚)》之銘言:
: 問題:
: 想問一下廣大的版友們
: 關於簡易判決 在刑訴中有寫到------不服之判決 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
: 但是 1. 若對於合議庭的判決仍不服 還能在上訴嗎?
: 能否上訴至高等法院呢?
: 2. 不服判決上訴至合議庭 改判的機率高嗎?
: (因為改判相對也得罪獨審法官 所以我會有點存疑...)
: 3. 附上答辯狀 對案情會有幫助嗎? (因為不知法官看不看)
: 麻煩以實務上的經驗分享 因為最近卡到刑事簡易案件
: 發現很多理論上的東西和實際上的情況有點出入
: 連偵察中和檢察官表明的有利爭點 在起訴書全全未寫入
: 只寫了對定罪有利部分 (類似玩文字遊戲) 檢 申請簡易判決
: 請教他人 大家都說簡易判決被定罪機率極高(我有送答辯狀)
: 但不知道效果大不大了 所以想高手指點 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簡易案件法官只能判有罪,若法官認為無罪或檢察官不應申請簡易判決程序
應將案件移送普通法院(即該簡易庭所屬之地方法院)。
而對簡易案件判決不服者,可上訴之地方法院之合議庭。
原則採二審定讞制。若還想上訴,則必須有判決有違背法律之疑慮才可上訴。
上訴的部分不需要擔心會對原審法官不敬,因為他根本不會參予你的上訴審。
改判的機率得視個案而定,如果你的案件本來就罪證確鑿,那當然上訴會被駁回。
若檢察官調查證據不完備,或是法官判的有問題(太重),又或者適事用法有問題,
那當然會改判,改判有可能無罪,或更輕(上訴審不得改判為不利益被告之判決)。
答辯狀部分,你有送法官"一定"會看,然後在你的答辯狀上蓋章表示他看過了,
又,你提到附上答辯狀部分對案情有幫助嗎?那得看你的內容而定,若內容僅只
敘述自己沒有犯罪云云,那當然對案情沒有幫助,想要對案情有幫助,請提出對你有利的
證據,想傳喚的證人,想調查的證據等等。可以幫助上訴審法官快速釐清案情,有任何
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可以盡快調查、函查等。
以上,因為您沒有說是什麼案由(其實大概是竊盜或是詐欺吧...),
不才提出一點您要求的實務經驗,祈能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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