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職法實務】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很多人在問我這個影片。這個影片的更完整版我早就看過了,昨日也有警大教授與我討論這個新聞,說要拿這案例當教材:https://bit.ly/2zgsLDN 。
看到警方沒解送地檢署,別急著頭暈腦熱罵警察:「縱放人犯」、「軟弱沒有警察尊嚴」;記者也別急著寫「無罪釋放」,釋放回家不等於就無罪。
#關鍵在於法律定性--警方那個抓人、壓制、中段當事人有掙脫與警方短暫的僵持並朝向警方作勢攻擊而警方使用安全帽反擊對方、再壓制、支援警力到達將人帶回——這些的動作到底是:
💥刑事訴訟法「逮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
更完整的影片將近10分鐘。
前段對方朝向警方咆哮髒話、作勢肘擊(但沒有打到)後,警方旋即把人抓下車、過程中發生當事人掙脫後咆哮髒話、與警方非常短暫的對峙,而當時當事人身上唯一最堅硬的物品是「安全帽」已在警方手中,警方再次壓制當事人,在扭打過程中警方沒有使用警棍或其他警械,而是使用安全帽與當事人僵持,在當事人朝其中一名員警撲去時,該員警用安全帽打擊當事人,制伏後另一名員警喊「好了好了」,手持安全帽的員警即沒有再使用安全帽攻擊當事人。
當事人在被警方壓趴在地時,不斷咆哮、不知所云,支援警力到達,將他帶回派出所。
💭先岔開話題談一下我在澎檢兩年的經驗。
我到澎檢後沒多久 ,就發現 #澎湖地區的精障人口比例似乎偏高,雖然說冬季不宜出海、又沒什麼觀光業,所以在家飲酒好像成為「地方流行」,但最離譜的是,很多精神障礙人口也跟著喝酒,這對於病情其實是不利的。
在某些衛教觀念錯誤的狀況下,很多人喜歡講「OOO
腦子怪怪的」,但家人卻不能接受「精神疾病」這樣的說法,所以對於精神科(澎湖醫院為「身心科」)有排斥感。
後來,我請合作醫院的精神科醫師、衛生局承辦人到我辦公室與我討論,他們的共同結論也是--澎湖地區精障人口比例偏高。
當然,警方也發現這樣的現象。不過澎湖實際居住人口少,去澎湖玩過的人就知道每騎一段車就會看到派出所,再加上中、老世代警察多為澎湖當地人,警民關係好,所以警察知道民眾的一些「特殊狀況」,也比較能夠與民眾溝通、採取相對柔性的手段。
(PS而警民關係太好,對檢方辦案上會形成雙面刃,檢方必須深入警方內部,了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警察進行地方深度情報蒐集、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調度不同派系的警察來承辦某派系人馬的案件(這部分先討論到此,在此不開花)。)
如果要拿警政署「愛與鐵血」那套,到天高皇帝遠的離島去運作,反而才會出大事。
而精障人士「詭異」行為(比如我和同事之前上班時偶爾會看到在某路上有個一直把自己當成交通警察的人在「指揮交通」)、喃喃自語乃至於大吼大叫、跑到警局和地檢署大廳大亂要告外星人、食人族、OOXX入侵澎湖的,都發生過。
不過,當地執法機關大多會聯繫家人,確認有無精障手冊與診斷證明,請家人把他帶回,並提醒就醫。
⚡️講完當地背景後,回到本案,
在罵警察前,請先看清楚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對於一個看起來顯然精神不太正常而很可能有疾病的人,當他在有危險情形同時涉及犯罪(例如襲警),而被警方立即發現時,第一線確實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其二為警職法的管束。
兩者後續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如圖上文字)。
但是,如果沒有逮捕,派出所也必須蒐集證據並將完整證據、文件等資料報告偵查隊,或至少要與偵查隊討論個案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而有移送必要,因為移送/報告偵辦為偵查隊的職權。
這就是我看到這影片,沒有急著給「合法」或「不法」的答案,而是警方自己要思考--法律定性--有沒有酒駕?還是只是單純精神疾患發作?到底是逮捕還是管束?有沒有報告偵查隊?後續用什麼方式處理?
👩🔬我得知的資訊是,派出所是用「管束」,
那麼,讓家屬把人帶回確實並無不法。
但我認為澎警在這件案件的處理上,「掉鍊子」的狀況再度發生(以下是我以前常碎唸的):
1.如果是用管束,後續仍必須繼續處理,#至少要把完整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交給偵查隊一起討論是否要移送。。
2.警方有無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通報主管機關?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
刑事訴訟法逮捕 在 新‧二七部隊 軍事雜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鹿窟事件為台灣白色恐怖時期事件之一,情報成員疑似為求功績而造成的歷史悲劇,中國共產黨派員在台成立省工作委員會,並企圖成立武裝部隊進行敵後作戰破壞,但當時鹿窟村民在無知覺情況下被共產黨作「統戰」利用,國共戰爭的情報鬥爭下,台灣百姓成為政治犧牲的一員
造成的傷害卻是遠超過當時統戰滲透的破壞,1952年,保密局(後為情報局)總指揮谷正文發動圍捕鹿窟村,有近900人被抓,成案遭移送的有200多人,其中93人被判刑,28人為死刑,另有19人遭「感訓」變成谷正文的私人奴僕
監察委員高鳳仙說,調查此案著重於司法審判上不但違反法律,也嚴重侵害人權。按照刑事訴訟法,逮捕、釋放都有一定程序,但當時軍方進行逮捕、訊問,對被告提出的抗辯都不採納,也沒有讓當事人有對質的機會,草率認定、草率判決,有的人從被抓到處死都沒有通知當事人家屬
刑事訴訟法逮捕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中國「被失蹤」將滿半年的台灣公民李明哲,傳出將於湖南岳陽人民中級法院公開受審。其妻李凈瑜昨(6)日下午開記者會表示,中午接獲一名自稱李明哲「官派律師」通知,要求即刻準備前往旁聽審判。
「我一定要見到我先生,我迫不及待要見到他。」儘管李凈瑜表示未接獲官方正式通知,不知開庭時間及李明哲關押何處,也不知能否探視,但她決定今(7)日辦理台胞證前往,也尋求法界人士義務陪同提供諮詢。
官派律師具黨職 尋求台灣法界人士陪同赴中
打越洋電話給李凈瑜的人自稱李明哲委任律師張忠偉。李凈瑜上網查詢,張忠偉具有黨支部書記、岳陽市第七屆人大代表等身分。不過李凈瑜重申,親自見到李明哲之前,不承認李明哲在非自由意志下所作的任何陳述招供,甚至委任。她並公開徵求願意義務擔任法律顧問的法界人士,陪她前往中國以便隨時諮詢。
「這段時間不管我的內心有多麼絞痛、多麼悲愴,我都很高興還可以看到一絲曙光。」她形容這是「殘忍的172天」,並在記者會散場前,合起雙手向台灣社會放出求救訊號:「我需要大家的幫忙。」
長期聲援李明哲及其家屬的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在記者會上補充,今年4月10日,李淨瑜曾想前往中國,當時中國單方面透過台灣的航空公司櫃台告訴李淨瑜台胞證被取消。
邱伊翎質疑中國作為反覆,根本不是法治的國家,並據此擔心李凈瑜隻身前往的安危,才公開徵求法律顧問陪同。
陸委會電詢需求
媒體詢問希望台灣政府可以給什麼協助,李凈瑜強調,中午才接到訊息,還沒有思考這個問題。她強調在事件中自己只能決定自己選擇「反抗者的家屬」該有的態度。至於政府該有的角色;「這樣的問題,應該交由政府去思考。」
邱伊翎(左)證實陸委會致電李凈瑜詢問需求。
邱伊翎證實陸委會稍早曾致電李凈瑜,詢問「需要什麼樣的協助」。不過李凈瑜表示因事出突然,尚未及思考可提出什麼需求。
聲援團體表示,海基會日前統計,從去年到今年有57件在中國「被失蹤」的案件正在受理,但政府無法提供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家屬被失蹤有前例 台灣民間盼審判透明
陪同舉行記者會的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主任蕭逸民表示,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逮捕、送檢、起訴,都應該要通知家屬,但他們至今都沒有這麼做。
蕭逸民以最近同遭中國依「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起訴的維權律師江天勇和吳淦案為前車之鑑,認為此類案件公開審判與否,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認罪。
蕭逸民指李凈瑜赴中國有被失蹤風險。
蕭逸民說,吳淦被捕兩年多,因為不認罪,最終秘密審判。江天勇遭逮捕後原本也不認罪,直到兩三個月前,江的父親突然失蹤,當局一個多月後在微博直播審判過程,江天勇認罪稱「願意接受國家任何的處罰」。
民間司改會、台權會擔心,目前李明哲尚未公開認罪,李淨瑜去大陸,也有可能像江天勇的父親一樣「被失蹤」,迫使李明哲「認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前身是「反革命罪」,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李明哲是首位在中國被依此罪名起訴的台灣人,並在中國的法庭接受審判。
台灣民間聲援李明哲的團體要求包括:
李明哲案的審判必須公開透明,讓台灣人旁聽。
中國檢察官必須完整說明李的犯罪事實。
李明哲應擁有完整答辯的權利,為自己辯護。
完整保證前去觀看審判的李淨瑜的安全和自由。
民間司改會坦承,目前對這些措施難以期待。他們正在考慮派法庭觀察人員,陪同李淨瑜一起前往。
聲援的民間團體原本安排李凈瑜在9月10日前往日內瓦,向聯合國強迫失蹤小組報告李明哲案件。邱伊翎質疑中國當局在此時通知李凈瑜,意圖打亂這個行程。但這個報告案會照舊進行。
刑事訴訟法逮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瞬間蕩然無存。
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
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回顧影片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那位60歲的黃媽媽,其實不住在新竹,只因為看見了「堅持」而熱心想以鼓勵新竹稅改聯盟志工,而在參加完喜宴後,和家人說要陪志工們一起舉牌。
就這樣僅是在路旁理性舉牌表達訴求而已,竟被新竹縣六家分駐所20名警力違法逮捕回去製作筆錄,且長達6小時後移送地檢署,但結果檢察官裁定釋回。
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現在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在這個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發生戒嚴時才有的白色恐怖事件。
9/19濫捕事件後,雅芳常在每一個夜晚驚醒,每次想到自己遭受迫害同理心,更堅持一路陪著受害者及所有志工,開記者會、訴諸法律、陳情監察院等捍衛基本人權的每一件事。深深覺得,但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每個人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且求助無門。
當天雅芳陪同受害者至地檢署提告,看見的不是司法正義的希望,而是警察圍起來重重的人牆,不准我們進到地檢署的錯誤擴權公權力,遭到雅芳義正嚴詞的糾正。
雅芳強調自由進出地檢署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原本態度強硬的警察才同意提告人全部得進去地檢署。
但過程中竟以雅芳非當事人不得進入地檢署為由,甚至有叫雅芳要脫掉背心的擴權行為,都讓人嗤之以鼻。
想用這些離譜行徑把雅芳擋在外面,雅芳告知除了因為揭發弊案外,也常常陪著法律扶助的民眾去地檢署開庭,從沒遭到阻止。
更強調警察現在的行為是涉犯強制人民無法行使權利,警察知道雅芳對於法律規範很清楚,只能同意讓雅芳陪同受害者進去提告。
#面對擴權錯誤的行政行為
#我們一定要堅持!
#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7%的台灣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的人民,在從沒想過人生會捲入冤獄、甚至根本沒想過自己會被認為是『犯罪者』下,那樣的衝擊是很大的……你可能失去工作、承受別人的異樣眼光,還有每次要上法庭前的害怕無助及挫折無奈──我明明就沒犯錯⋯為什麼要被當犯人來審問?」
在雅芳法律扶助的案子中,有很多人明明就沒犯罪,卻還是被起訴且被定罪了,明明起訴書內滿滿的錯誤,甚至沒有證據,都全憑檢察官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審理判刑!被冤枉者的無助,雅芳十分能理解,因為在雅芳第一次當選議員後,也是因為政治介入的司法迫害,讓雅芳只當了兩年多的議員就被解職,至今雅芳都忘不了法官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我還是認定妳有罪」…面對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椎心之痛」。
所以在黃媽媽被違法濫捕時,雅芳心痛的在深夜趕至現場,即使受到打壓,仍一路堅持陪伴受害者至今,是因為我深深知道,當政府是加害者時,如果人民沒有團結起來,共同捍衛我們基本人權時,未來我們每一個人民都會是受害者,雅芳再次懇請各位好朋友們一起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今天不爭取民主自由,明天將失去「民主自由」。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黃媽媽事件完整版:
https://youtu.be/WhSggXYA6R8
👆🏻黃媽媽被濫捕現場版: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想了解更多捍衛人權的資訊
https://919sos.tw
👆🏻國外法學專家對於台灣冤案分析
https://youtu.be/1ZBk6sN7d5k
👆🏻法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過就忘
https://www.facebook.com/126889811321342/posts/623126611697657/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
刑事訴訟法逮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刑事訴訟法逮捕 在 福永活也(弁護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動画について補足訂正】(6/10 21時15分)
動画内で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く状況説明について、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いたのは右側です。
また、ラマザンさんがパトカーを追い抜く際に指示器を出していたことと、その際にスピード違反がなかったことについてもご本人の供述を受けてい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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ラマザンさんのお話を前提とすると、道路交通法違反やその他犯罪事実はなかったように思われます(実際、何の処罰もされていません)。
それにもかかわらず、実質的には強制的に車を停止させられ、免許提示、さらには現場での拘束、身体検査、車内捜索を受けています。
強制的に運転者を停止させて免許提示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のは、道交法67条1項、2項(いずれも何らかの道交法違反が違反が認められる場合)に該当する時ですが、本件ではそのような事情はなかったようです。
また、職務質問のために停止させて質問ができるのは、警察官職務執行法2条(異常な挙動その他周囲の事情から合理的に判断して何らかの犯罪を犯したような場合等)に該当する時ですが、やはり本件ではそのような事情はなかったようです。
さらに、ラマザンさんは実質的に現場で拘束され、身体検査や車内捜索までされていますが、これらが強制処分として許されるのは、刑事訴訟法211条、220条(現行犯逮捕等の時に、逮捕現場での捜索が可能)に該当する時等ですが、当然このような事情はありませんでした。
以上の通り、ラマザンさんへの取材からしますと、警察の対応は非常に問題があったと言わざるを得ません。
後編では、警察側、さらにはラマザンさんに関してツイートをしている参議院議員有田芳生事務所への取材結果についてご報告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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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な解釈については、福永の知見に基づくものであり、唯一の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具体的な法律問題が発生した場合には、一度弁護士にご相談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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