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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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21/5/11(五),來跟大家談一件,我從政至今,覺得非常離奇的案件 ... 蛙蛙口罩這個案子,堪稱設計精緻的腳本,導演在一旁觀看眾人陷入困境,我們卻無計可施。 全台大概有2000名以上消費者,捲入這起消費爭議,金額預估至少在2億元以上。從去年12月知道這個案子以來,我偕同 立法委員 陳椒華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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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印尼電文案」是政治判決、司法追殺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在刑事部分不起訴,#外交部也證實確有這篇電文,電文第一頁就開宗明義「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在有憑有據下,法官卻依然重判4人應賠償200萬元,還要在三大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半版廣告道歉三天,至少也要花300萬。
#明明經查證且依證據評論依然被重判
外館電報是真實的,王育敏等人也盡到查證義務,而不是憑空捏造、空穴來風,刑事判決更強調「日期錯誤,被告主觀上沒有犯意,屬可受公評政治性言論」因此獲不起訴,民事判決卻依然被重判200萬。
#妨礙名譽判賠過高與過去案例顯有差別
過去有批評文建會「人渣公務員、狗屎豬糞」言論被判賠30萬元無須道歉的判例;還有誣指馬英九收2億元政治獻金判賠180萬元,甚至烏龍爆料時力黨工持毒也只判賠40萬。一個有根據、經查證的吹哨者言論,刑事訴訟確定不起訴的案子,卻判賠高達200萬元,還要刊登半版廣告3天至少300萬,相當於每人分攤125萬,總賠償金額比這些案例都多,難道有憑有據的指控比這些案例還嚴重嗎?
#民進黨正在製造寒蟬效應
從臉書批評陳時中就被提告並判拘役三天,到合理質疑「電文案」遭判賠200萬,顯見蔡政府利用司法限縮在野黨與民眾的言論自由,降低自己行政上可受公評的機會,製造社會輿論寒蟬效應的氛圍,不是一個謙卑傾聽民意的政府該有的作為。
「印尼電文案」還能夠上訴,我支持面對不合理的判決應該上訴到底,還給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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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了- 給國泰世華的一封信
今天又收到勝訴判決,回想七年前,你們因為 “ 員工疏失”漏蓋了三張不同時間、不同金額、共7147萬的台支本票,又有大立委再三拍胸脯保證「我負責」、「我照會過」,事發後我和盛竹如大哥只不過是還原公佈事實經過,沒想到換來將近三年的民、刑事訴訟追殺,你們發出12道金牌,為同一事件、以不同(法)人,展開一連串超過10個以上的司法追殺,並且譲金管會為你們出面背書,説未造成持票人損失,甚至和其他惡魔一樣有志一同在法庭上要求下架”誰摔死了李新” 並公開道歉,否則就要我和盛竹如大哥傾家蕩產,跑法院跑到死,我和盛大哥雖然委屈又無奈,卻死也不妥協。
其實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你們是台灣最大的金融巨獸、龍頭老大,市值超過10兆,犯不著對著老人家及女人家出此下策,更顯此地無銀三百兩,這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作法,有欠厚道,不知國泰的股東們是否都知情且同意?
我原本也是國泰世華10多年老客戶了,甚至還有許多房地產在國泰世華設定上億的額度,還記得105年被這群妖魔以區區2千多萬,扣押了我10億的資產後(依法是不可能辦得到的,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在我最需要用錢時你們不但不放款,還用假扣押結束兩年內不得往來為由,拒絕放款給我,逼得我只好賣資產,湊錢打官司、降妖除魔,同時保護盛竹如大哥。感謝老天爺,連環告的打壓手段終究沒能讓我和盛大哥屈服,我們也熬過來了。
總之,謝謝這幾年你們給我的打壓及磨練,讓我越來越強大,越戦越勇,説穿了,你們這種做法是鴕鳥心態,不敢面對事實,如果我是主事者,一定帶著主管,買盒水果登門道歉,畢竟是你們”行員疏失”在先, 沒”負責”道歉,還倒過來告死人家,這是怎麼也說不過去的。所以此次勇奪連績三年”對客戶最差”第一大獎,可說是實至名歸(7/18新聞上架三個多小時就被下架了),説明了百姓眼睛是雪亮的,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社會還是有公平正義的。
在此也奉勸在台灣所有的大企業們,你們對社會是有責任的,不要只服務達官顯貴,對我們小百姓也該一視同仁,資本也絕不能控制媒體,打壓言論自由,更不能成為某些特定人士操縱的工具,不要妄想大而不倒,去腐生肌、大破大立,才能清除積累的沈痾,不要以為財大氣粗就妄想操控一切,小百姓不是每個人都好欺負的,以客為尊,如此才是永續經營之道, 也是台灣民主的價值。
如果你們願意誠心認錯,我和盛竹如大哥隨時歡迎你們來道歉,也勸你們別再一直上訴,浪費股東的錢及社會資源,把這些律師訴訟費捐出來,做做公益,提升企業社會形象,將會更有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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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1(五),來跟大家談一件,我從政至今,覺得非常離奇的案件 ...
蛙蛙口罩這個案子,堪稱設計精緻的腳本,導演在一旁觀看眾人陷入困境,我們卻無計可施。
全台大概有2000名以上消費者,捲入這起消費爭議,金額預估至少在2億元以上。從去年12月知道這個案子以來,我偕同 立法委員 陳椒華 及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各地方黨部同仁及縣市議員,邀集各地方縣市消保官,來研商後續處理,但在 #關鍵事件 發生後,這個案子變得幾乎難以往下走。
這個關鍵事件,就是今年3月份,蛙蛙文創的負責人李子斌先生,在各地協調會召開的途中,#突然宣布過世。在法院未指定「臨時管理人」之前,所有民事訴訟都難以進行,如果是刑事訴訟,也面對公司負責人已死亡,訴訟標的不存在的問題。
而在李子斌過世的前兩個月,蛙蛙文創名下的所有股權,都轉移至其名下。
而蛙蛙文創的前身,「活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涉及北美館合約債務履行的弊案;當時的債務糾紛,讓歐洲會展屆大吃一驚,北美館館長還因此下台。
而用蛙蛙文創的關聯公司「好妙文創」一查,才發現同一組人,在過去涉及的刑民事案件,大概有30幾件,同一組人馬,除了蛙蛙文創、好妙文創(拾穗豐收有限公司)外,還有「日出印象」、「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等多塊公司招牌,但離奇的是,有債務不履行、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涉及詐欺、承租場地水電費未繳 … 等眾多前案,但又成立一個新的公司「蛙蛙文創」,利用新公司向群眾募集口罩生產資金,讓高達2000多位消費者受害,而我們政府的現行法規,竟奈他無法 …
另一件詭異是,李子斌先生死亡在高雄市三民區,但死亡證明,是在彌陀診所開立。再去查彌陀這間診所,發現 …
如果,這起案件就這樣結束,我想很多消費者,會對台灣公司登記審查之便宜行事,以及消費保護系統喪失信心,我也會對身為民意代表,但卻無力協助廣大消費者,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感到非常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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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金額 在 黃昭順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昭順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劉世芳担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因涉及阿扁龍潭購地弊案被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嚴重「有辱官箴」。連昔日民進黨同志湯金全也看不下去,直斥她不知羞恥,應該馬上退選!
昭順原期待劉世芳良心發現,能向台灣人民道歉,詎其絲毫不見悔意,還是以「特偵組已簽結」來掩飾一切劣行。
事實上,特偵组「簽结」屬行政事項,不具任何刑事訴訟法上的效力。任何國人只要在民國113年1月27日前告發此事,劉世芳就會成為涉及貪汚罪的刑事被告。
從彈劾、懲戒内容以觀,劉世芳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行為受賄」的幫助犯及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這两罪刑度分別是7年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凡是担任過公職的官員都知道,被彈劾、撤職是多麼嚴重的一件事情,這種人的下場一定是永不錄用、仕途絕望。只有劉世芳,因爲有恩於阿扁,又有新潮流的包庇、扶持,照樣披著偽善的外衣,縱橫政壇、四處得意。高雄人,你能不生氣嗎?
劉世芳的公信力既已完全破產,又堅不道歉,昭順因此要敬告劉世芳:
妳在1月8日前如不引咎退選,昭順在1月9日一定向檢察官舉發妳上述兩件公訴罪嫌,妳將成為揹負兩個貪污案的刑事被告,這樣的候選人,您還要大家如何「愛信任」妳?
昭順另外指出,選舉進入倒數計日,大家都記得民進黨這個時段最會出奥步,過去緋聞錄音帶、走路工事件,大家一定記憶猶新。這次選舉大家一定要嚴防對手奥步。
劉世芳曾在公辦政見會拿一塊看板,上面寫著賄選金流,說有候選人準備兩億元,要如何如何。放眼當今政壇,有能力籌此金流者,大概非新潮流莫屬。大家都記得,民進黨市長初選時,有名「21648」候選人,在市區到處掛看板,數量之多,估計超過兩億元,在高雄無人不知。
劉世芳又到處散播,左楠地區賄選金額已從每票500元漲到3000元。昭順懷疑這就是做賊喊捉賊的奥步。
為了防範賄選,昭順設置檢舉專線:0919764619,檢舉獎金100萬元。請鄉親踴躍檢舉,大家一起來抓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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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金額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今日我再度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卻改口說「新聞內容不精確」。
請問司法院:為何不去函要求媒體更正?難道是心虛嗎?司法院還要再進行這種「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嗎?
2.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有檢察官質疑承審法官也涉入其中,對此,承審法官也出面澄清。
請問司法院,審查庭是在處理何類型案件的何事項?審查期限為何?依照今天司法院的說明,如果審查庭是在處理案情單純較不複雜的案件,為何本案審查庭卻說是複雜案件、要鑑定、因此要求延長期限,而在延長期限後又在討論認罪協商?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延長審查庭辦案期限必須經過院長同意,屬於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對於「承審法官有無涉入」、「審查庭制度有無遭到濫用」,司法院必須徹查到底。
3. 法官陳鴻斌多次性騷擾助理,引起社會譁然。為此,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甚至率院內同仁,帶頭上性平教育課程。
然而,我接獲檢舉,臺中地院副法警長在內部會議對內出現極不妥當的性騷擾言詞。事後,臺中地院性騷擾申訴處理審議委員會竟選擇包庇,這是司法院支持的立場嗎?
附註:
2019-3-23 這樣的司法、還能不改革嗎?
https://reurl.cc/OrvLg
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posts/1140354109480162
2019-3-22 基層檢察官沈痛的控訴
https://reurl.cc/rv5WZ
2019-3-2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先射箭再畫靶的司法改革
https://reurl.cc/ZVW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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