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慕辰老師的刑事訴訟法「爭點解題總複習」雲端函授(第三波收單)
➤課程介紹:
各位同學好,這是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法總複習課程,針對考試上重要或常出題的章節,進行主題式的複習,例如從刑事訴訟結構中最基本的單元「訴訟主體與客體(單一/同一性)」、以及考試中最常出現的觀念─「強制處分」與「證據法」,乃至於偵查、審判程序各論,及因新法後目前實務上屢屢出現爭議的沒收特別程序,都會加以介紹。在準備考試過程中,常有謂「爭點即考點」,瞭解爭點、明白不同見解的爭論背景,將有助於答題的論述深度。所以老師在每個主題裡,從最基礎的觀念講解,到爭點解析,再進一步與爭點相關的歷屆試題也會一起在課堂上講解,讓同學可以明白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所看到的爭點是如何被包裝為一道考試題目!
➤授課教師:
慕辰(台大法研所刑法組研究生、律師高考及格)
第三波收單時間為:2021/6/14(一)結束時。第三波收單結束後,預計從 2021/6/17(四)開始寄送講義,並開通影片觀看權限給這些同學。
填單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QlXrwVozE399GtN499hPIOJnW69gOHqh6Xwo8d9dPIw/edit
刑法 單一性 同一 性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刑事訴訟法「爭點解題總複習」雲端函授(第二波收單)】
第二波收單時間為:2021/5/24(一)結束時
👉🏻授課教師:慕辰(台大法研所刑法組研究生、律師高考及格)
👉🏻課程介紹:
各位同學好,這是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法總複習課程,針對考試上重要或常出題的章節,進行主題式的複習,例如從刑事訴訟結構中最基本的單元「訴訟主體與客體(單一/同一性)」、以及考試中最常出現的觀念─「強制處分」與「證據法」,乃至於偵查、審判程序各論,及因新法後目前實務上屢屢出現爭議的沒收特別程序,都會加以介紹。在準備考試過程中,常有謂「爭點即考點」,瞭解爭點、明白不同見解的爭論背景,將有助於答題的論述深度。所以老師在每個主題裡,從最基礎的觀念講解,到爭點解析,再進一步與爭點相關的歷屆試題也會一起在課堂上講解,讓同學可以明白從教科書或參考書上所看到的爭點是如何被包裝為一道考試題目!
👉🏻適用對象:
考司律和非司律(例如高普考、司法特考、調查局)申論/實例題的同學,原則上都適合本課程,但因為會涉及司律考題的考點講解,如果不是考司律的同學可以斟酌服用,老師也會盡量講解簡單化一些,請同學留意
🌹購買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_AeLJGWvV4vTyUxDfA3ai360XgIEe2V92BS4UE9gjUE/edit
刑法 單一性 同一 性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
■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
■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