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處分」怎麼來的?法學上的矛盾在哪?】
回溯性侵害犯罪防治脈絡,從保護被害人、電子監控到治療,都是一個個重大案件推動法律與制度修改。
《刑法》關於性侵犯強制治療處分的規定,1994年才出現,1999、2005年兩度修法,逐步確立:「性侵害犯行與心理疾病相關,為防止再犯有治療必要」的觀點與相關制度。
2011年,一性侵害犯罪累犯者出獄40天後再犯姦殺案,使社會驚怒;該加害人當時並未通過評估,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適用強制治療,為此,《性防法》修法讓強制治療可以溯及既往。
從社會安全觀點來看,這樣的規定充分顧慮受害人保護,但後續在法學上卻形成重大爭議──目前處分猶如「以強制治療之名,無期限的監禁」,對已服完刑期的受處分人而言,有過度侵害人身自由疑慮。
正義二字容易寫,但怎麼執行?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琬珊整理修法脈絡與背景,並分析現行制度矛盾所在,不斷思考、辯證更好的處遇方式。
#完整專題
【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https://bit.ly/322HpJC
#延伸閱讀
【專題回顧|正視性侵受害者,不再讓他/她孤單】https://bit.ly/31XvHA1
#報導者 #強制治療 #性侵犯 #刑法 #法律觀點
刑法140修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囤積民生必需品之刑責
作者:李昱霆律師
為維持重要生活必需品之價格穩定,避免人為操縱物價,民國109年1月15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51條修正條文,就原已禁止囤積之飲食、農業及工業必需品外,另增訂禁止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251條1項3款),如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於修正前,由於適用範圍甚為狹窄,例如衛生紙因非飲食,縱使為民生必需品,亦不受本條規範,而本次修法在刑法上稱為空白授權(法律正當性雖有爭論),使國家得因應民生消費市場,新增並調整此處所指民生必需品之範圍。
行政院已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所定之生活必需用品,因此為哄抬價格而囤積醫用口罩者,將面臨刑責。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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