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該短視近利》
今天下午處理一個車禍案件,
k是被告辯護人,開庭前先調解,
雖然最後調解沒成立,
但調解委員跟客戶說:「這個律師是好律師!」
對方也說:「你這個律師人很好!」
被調解委員稱讚就算了,
連對方都稱讚,這就有點過分了!
難道是因為我幫對方講話?
其實我從頭到尾都站在客戶這邊,
幫客戶盤算,
這個案子如果調解不成立,
他會有什麼損失:
1.對方堅持不撤告,多一個前科
2.一審判決2-3個月,易科罰金要給國庫6-9萬
3.對方一定覺得判太輕,堅持要檢察官上訴,
多一個二審律師費
4.對方提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判太少,對方又上訴,
總共要付兩個審級的律師費
如果對方提的金額小於2-4的費用,
把上面2-4費用加起來,去賠對方,
對方撤告,客戶少一個前科,不是很好嗎?
調解委員認為我是好律師,
是因為我真的有替客戶利益著想,
她說有些律師為了賺後面的律師費,
調解時會故意激怒對方,讓談判破局。
對方認為我這個律師人很好,
是因為他知道
我是拿我未來可以拿到的律師費
填進去處理這件事情的!
有一句話叫做「短視近利」,
是說人眼光短淺、只看到眼前利益的意思,
我覺得當律師最好是保持「短視近利」的心態,
我已經收到「這個案子」的費用了,
那就好了,
既然收了錢,就好好替客戶打算,
盡力把問題解決,
不要坐這山望那山,
處理手上這個案子同時,
還在盤算可不可以從這個糾紛裡拿到更多案子,
人生搞這麼複雜幹嘛?
趕快把這個糾紛解決掉,再去接其他案子,
其實也是不錯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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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昨天二審開庭,法官預告7月底之前辯論終結,8月宣判。曾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呼籲重視被害人權益的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昨天午夜在臉書發文,抱怨自己是受害者家屬,但小燈泡案的最新進度及審判時間,卻得經由報紙才能得知,嘲諷現在的司法制度「非常優秀的始終如一!從偵查庭到二審,都一貫的保持著當事人得透過新聞才知道訴訟進度的狀態........」。
想法如下:
1.法院只有開「審理庭」時,「應」傳喚被害人,
如果是延押庭,決定要不要再關被告兩個月的這種庭,
是不會傳被害人的!(詳參刑事訴訟法第271條)
2.其實在刑事訴訟程序裡,除了偵查階段以外,
進入一審以後,嚴格講,被害人不算是「當事人」!
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才是一造~
被害人到庭,
頂多是讓法官問一下被害人意見而已
(要判輕還是判重?要不要原諒被告?)
如果法院判決,被害人覺得判太重,
被害人自己是沒辦法上訴的!(你就不是一造阿!)
有權力上訴的人,是檢察官!
被害人還要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呢!
(詳參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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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97jqd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reurl.cc/97j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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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開場
0:58 新聞一:護理師在執業時被刺殺
1:32 新聞二:病患闖進診間對醫護人員大吼
1:55 新聞三:老太太在社區運動中心被狂打
3:38 醫療法的落實有問題,醫療暴力零容忍的成效不彰
5:37 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精神喪失的比例
6:58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
8:20 德國法律對患有精神病被告的保護管束
9:26 盧美秀監事長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4:42 廖崑富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16:51 鍾瑞楷科長 法務部檢察司
18:35 媒體提問
19:05 鍾瑞楷科長回答
【醫療暴力零容忍,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記者會
2018年5月25日,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一名23歲的年輕護理師在護理之家值勤期間,無故遭到一名54歲的婦人持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殺,造成頸部、左胸、雙手共有6處刀傷,在當時醫院同仁的緊急搶救之下,才保住寶貴性命。
嘉義地方法院在今年2月15日宣判,該名婦人是在長期照顧失能丈夫的壓力之下,出現焦慮、憂鬱、被害妄想等「精神障礙」,才會意識不清,做出喪失理智的嚴重暴力行為,因此法官判決該名婦人無罪,施以監護3年,並以保護管束代之。
對於加害人因「精神障礙」而判決無罪的結果,靜敏不能認同也不能接受,何謂犯案過程不復記憶、有被害妄想之情形?
在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心神喪失的比例,平均低於15%,特別是重罪案件,被告提出心神喪失抗辯的比例僅約0.1%-0.5%,有提出到法院的心神喪失抗辯,成功的比例則約為25%,這還可能是因為認罪協商的結果。
我國司法院對於加害人的精神鑑定應秉持更加嚴謹的求證態度,以證明加害者確實在行為時喪失辨識能力,否則精神病只會成為加害人的萬能保護傘,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仿效來規避刑責。故靜敏在此沉痛呼籲,檢察官應進行後續上訴。
事實上,近期還有多起精神病患者做出暴力行為的社會案件,也一併凸顯出醫護人員在執業時的人身安全問題。2019年2月15日也發生過病患大鬧高雄榮民總醫院的事件,該名病患認為醫師的看診時間有所延誤,便帶著家人直接打開診療間大門,對著醫師咆哮「你醫生最大啊?老百姓最大!」
根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尤其是致重傷者,得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身為護理代表的立法委員,我有責任與義務要維護醫護人員的執業安全,同時這也是對醫療品質的一種保障,以及對一般民眾就診權利的保護。
精神病患者一直都是社會安全網的漏洞之一,比起悲劇發生後的治療與追蹤,落實精神護理於社區,並強化預防通報,尤為重要。靜敏在此呼籲,法務部應重視人民的擔憂,別讓「精神鑑定」變成「免責條款」,並建議法務部參考德國的保護管束規定,要求行為人進入特定機關接受治療與管束,並研議修法「保護管護處分」,以達到預防跟治療的目的。
剪輯版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MbwqNPY8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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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
#捍衛醫護人員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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