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基隆市府2016年施作下水道工程,包商創聚公司工程師陳良南探勘和豐橋橋下水文時,靠在橋上的倒U型鐵欄杆往下俯視,不料欄杆因嚴重鏽蝕突然斷裂,陳男墜落13.3公尺深橋下排水溝,頭部外傷、顱骨、肋骨骨折、四肢多處外傷,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最高法院認定基隆市府疏於維修欄杆也沒設置警語害命,判市府國賠家屬2124萬元確定。
其實這個案子裡面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那個欄杆當初是民間興建的,不是市政府興建的設施,
市政府就說人不是我殺的阿你去找民間團體,
國家賠償法本來的要件是「公有公共設施」,
108年修法後刪掉「公有」兩個字,
即使是民間興建的設施,只要事實上由政府管理的,
政府就有維護責任,如果有危險,就要設置警告標誌,
政府現在要把責任推給民間團體,是行不通的了!
#只刪掉兩個字影響這麼大
#立法委員權力很大的
#別顧著跑通告唱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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