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簡群
兩年前以好棒棒公司技術長身份
職場性騷擾女同事
很多人有迷思,覺得色狼應該要長得很猥瑣、人生不得志,所以才會不尊重女性,再利用職權加以恐嚇威脅,怎麼可能是『條件好』的有為青年?
事實就是,一個在家庭、職場、朋友圈形象良好的人,他會欺負、性騷擾女人,這是不衝突的。
這兩段是胡淑雯女士在 #38號樹洞 開幕講座中的演說內容,和大家分享。
照片出處:商周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DV,109%2c%e5%8b%9e%e8%a8%b4%2c403%2c20210616%2c1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賢賢的奇異世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十字軍 #Crusader #真相 十字軍的真相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大家想到十字軍,就會想到騎士的威風凜凜,騎士的義勇行為,我當時也是這樣想的。 但是讀了越多關於十字軍的記載,就發現這根本就是假借宗教的名義的殘酷戰役,而且參加戰役的並不全部是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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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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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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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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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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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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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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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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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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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軍 #Crusader #真相
十字軍的真相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大家想到十字軍,就會想到騎士的威風凜凜,騎士的義勇行為,我當時也是這樣想的。
但是讀了越多關於十字軍的記載,就發現這根本就是假借宗教的名義的殘酷戰役,而且參加戰役的並不全部是騎士,而是一些犯過罪的人。
我們今天要說的故事就是十字軍,如果你也喜歡這些傳說中的故事,歡迎你訂閱HenHenTV,順便打開旁邊的小鈴鐺,然後選擇全部,這樣你就不會錯過所以精彩的故事啦!
好!我們開始吧!
基督教崛起
從耶穌被人釘死在十字架上後,他的使徒就開始在羅馬帝國的猶太國傳教,到了4世紀,基督教已經是羅馬帝國的最大的宗教,在380年時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大帝正式把它列為國教。在隨後的幾世紀裡面,耶路撒冷,巴勒斯坦,敘利亞等地區都是屬於羅馬帝國和其分裂出來的拜占庭帝國的管轄範圍內。
伊斯蘭教開始盛行
到了7世紀,伊斯蘭教開始在阿拉伯地區崛起,而先知穆罕默德的後繼者,穆斯林們就開始向阿拉伯半島擴張,而在636年,穆斯林就打敗了拜占庭帝國而佔領了耶路撒冷,並稱之為古都斯。而在北非的穆斯林也越過了直布羅陀海峽,直搗伊比利亞半島中部,也就是現在的西班牙,而在730年代,北非的柏柏爾人(Barbarian)入侵法蘭克國,但是在732年被查理。馬特挫敗,717-718年君士坦丁堡,也就是現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堡的舊名,它曾經是羅馬帝國和拜占庭帝國重要的城市。它重挫了烏邁爾王朝的穆斯林軍隊的圍攻,到了9世紀,西西里島地中海島嶼都被穆斯林佔領了。
和平共處
在9世紀時,在阿斯巴王朝的管理下,耶路撒冷的年市集吸引了大量的西歐商人和朝聖者,而當地的基督徒也可以建造教堂和依照自己的法律過活。,穆斯林和基督徒的生活也算和平。到了十世紀,拜占庭帝國開始威脅到穆斯林王朝,而他們就開始引進突厥僱傭兵。
突厥
什麼是突厥人呢?花木蘭對抗的士兵就是突厥(Turkler)。而在中國北朝史書裡面,突厥比較像是一種政治概念,而不是一種民族的名字。
突厥人並沒有像阿拉伯人那麼寬容,而那個時候什葉派,也就是比較排外的伊斯蘭宗教勢力開始崛起。而創造了法蒂瑪王朝,中國史書上面稱為‘綠衣大食’,而設都在開羅,也就是埃及的首都。到了第六任的埃及法蒂瑪王朝,出了個暴君,叫哈基姆,他摧毀了聖墓教堂(耶穌復活的地方)還有基督徒的一些教堂和猶太會堂,加深了推非穆斯林的逼害。而西歐的基督徒去耶路撒冷朝聖的路也被封鎖了,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間的衝突也越演越烈。
塞爾柱帝國
在1039年,哈基姆死後,他的繼位者就放寬了對基督徒的逼害,因為他們開始意識到朝聖者是他們很重要的收入財源,但是破壞和逼害已經成為事實,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間也有了芥蒂。而後來加入突厥的塞爾柱人,更是讓基督徒更憂慮。
塞爾柱人過後推翻了白益王朝,控制了巴格達,成立了塞爾柱帝國,它的擴張(kuo )更讓拜占庭和法蒂瑪王朝有了利益衝突,開始了之間的戰爭,拜占庭打輸了,耶路撒冷也被塞爾柱人佔領了。
騎士文化
在1000年時,隨著基督教在維京人,馬扎爾人和斯拉夫人開始傳開,開始停止了遷移,農民開始耕種和得到比較穩定的生活,有了交易和金錢,就可以買更好的戰馬和盔甲保護地區性的城堡,而這些城堡的領主和隨從們稱之為騎士,成為了貴族階級層的一個象徵。騎士精神就是崇尚勇武,榮譽和忠誠,但是要看他們的領主是不是一個明君,有時也是一些掠奪人民的財產和濫用職權,而騎士就是他的爪牙。因為他們的精神裡面,沒有禮義廉恥。
十字軍名字的由來
由於那個時候耶路撒冷被塞爾柱人佔領了,教宗烏爾巴諾二世就在意大利呼籲領主和拜占庭帝國一同解救在東亞地區的基督徒,並且最終目的就是要奪回聖地,也就是耶路撒冷。這次的號召得到了貴族和平民百姓的支持,更以十字架為軍隊的徽幟,定制大量的十字徽章派送給士兵,所以十字軍的名字(Crusaders)
逼害猶太人
其實很多領主也號召這次的戰爭,並不是真的為了解救耶路撒冷,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就碰碰運氣,希望十字軍可以奪回穆斯林霸占的土地。
由於打戰需要很多現款,因此很多領主就開始籌備金錢,包括一些平民百姓也千方百計的製作盔甲,組織了平民十字軍自己上場去,而沒有錢的時候,就去打劫猶太人,因為他們是最有錢的。但是這些平民百姓沒有士兵的紀律,每去到一帶更是姦淫擄掠,更是逼害和殘殺他們眼中認為的異教徒。尤其是猶太人,更是被他們當成主要攻擊目標。
然而這支隊伍也沒有好下場,去到了君士坦丁堡後,被它的皇帝派去對抗塞爾柱軍隊,更是全軍覆沒。
正規十字軍東征
在1096年,第一個正規的貴族十字軍就正式出發,在三年後,十字軍打敗了埃及法蒂瑪王朝控制的耶路撒冷,並建立了十字軍控制的耶路撒冷國和三個附屬小國:伊德薩伯國,的黎波里伯國和安條克公國,而他們攻進了耶路撒冷過後,把兩個城市,安提阿和耶路撒冷裡面所有的平民百姓都屠殺了。這造成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間就結了深海大仇。
第二次十字軍東征
過後當然穆斯林也反擊十字軍駐守的地區,尤其是塞爾柱人,更是開始攻打耶路撒冷的附屬國伊德薩伯國,而耶路撒冷的國王就向法蘭克國王和德國國王求助,第二次的十字軍東征就開始了,但是卻敗於塞爾柱人手下,而伊德薩伯國就滅亡了。
第三次十字軍東征
1187年,在埃及的王朝就被阿尤布王朝代替了,更是統一了什葉派的法蒂瑪王朝和遜尼派這兩個巴格達的力量,他的蘇丹是連西方國家的人都認為他有騎士風範的薩拉丁,我記得這個人是因為我在一出電影Kingdom of Heaven 裡面有講到他,而另外一個主角就是Orlando bloom。而Kingdom of Heaven裡面講的時代背景就是第三次十字軍東征。
薩拉丁以聖戰為號召,集聚了所有的穆斯林向耶路撒冷進攻,最後攻陷了耶路撒冷還俘虜了耶路撒冷的國王。所以神聖羅馬帝國的國王腓特烈一世,也稱之為紅鬍子,和英國獅心王查理一世和法國國王腓力二世發動了第三次的十字軍東征,但是在途中紅鬍子就墜水而死,其部隊就退出了十字軍,而腓力二世和查理一世也不和,到最後就只剩下查理一世孤身和薩拉丁作戰,各有輸贏,最後達成了停火協議。
第四次十字軍東征
大家以為十字軍一定是找穆斯林麻煩的,對嗎?其實並不是,十字軍過後只是掛著宗教的名義去達成自己的目的而已。在那個時候,威尼斯是個中立國,也是一個大財主,凡是有國家需要金錢和糧食來打戰,就需要經過威尼斯借錢和糧食,而那個時候教宗意諾增爵三世就發起了第四次十字軍東征,原本最初的目標是埃及,但是因為要用海路來攻擊開羅,需要威尼斯包辦戰船和運輸,而威尼斯開出的價格就是八萬五千馬克,也就是當時英國加法國的總收入X 2,還有開出條件,打下的土地,威尼斯需要佔一半,不過他也有派出6000名士兵參戰。由於到了最後原本預計的八萬的士兵,到最後來的人只有一萬,但是威尼斯的戰船全部做好了,而十字軍也只給了三萬多,由於還欠債,因此需要幫助威尼斯攻打札拉城,
札拉和君士坦丁堡
但是扎拉城也基督教城市哦!雖然他們也高舉十字的旗幟,但是十字軍還是攻陷了札拉城,並且大量的掠奪和殺害裡面的百姓。
其實以前扎拉是在威尼斯的管轄下的國家,但是過後就在匈牙利的支持下脫離了威尼斯,十字軍為了還債只好答應威尼斯攻打札拉,然後也幫拜占庭王族的後裔阿萊克修斯四世奪回君士坦丁堡,也是基督教城市。因為他答應支付20萬馬克,會出一萬士兵幫忙攻打開羅,更會將希臘東正教歸於羅馬天主教。
到最後大家包括教宗考慮了利弊之後,就開始攻打並且奪下了君士坦丁堡,之前的國王
阿萊克修斯四世和他爸爸就共同管理國家,但是由於他們需要支付十字軍的錢和兌現之前的承諾,所以開始對人民實重稅,引起人民的不滿!於是人民發生叛變,阿萊克西斯四世和老國王就被殺了,而新上任的國王不認之前對於十字軍的承諾,於是十字軍開始攻打君士坦丁堡,攻陷君士坦丁堡就大量的搶裡面的金銀珠寶,很多君士坦丁堡的歷史文物可以在威尼斯的博物館可以看到。很多希臘和阿拉伯文學作品,都在拜占庭帝國滅亡後,被十字軍帶回來歐洲。
最後打來打去都是為了利益。而且打的都是基督徒。
十字軍一共發動了十次的東征,除了第一次剛好遇到塞爾柱帝國的國王剛好駕崩,其他的東征都是失敗的。那麼為什麼他們還要去打他們所謂的聖戰呢?
教廷的迷惑
由於那時的羅馬教宗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因此他們就利用那個時候的宗教狂熱,去遊說平民百姓參軍,而這教宗的迷惑下,就說參加十字軍可以贖罪,可以洗淨之前所犯的罪,在那個時候,他們並不是說去打戰,而是去耶路撒冷朝聖,但是由於之前的塞爾柱人的逼害,因此他們只是變成了武裝朝聖而已。而且用宗教的名義號召人民會更加有說服力,因為人民都是自掏腰包去參軍,除了自己的旅費和飲食之外,還需要自己傾家蕩產去打造盔甲和武器,更還會失去生命,應該沒有比宗教更好的理由吧
金錢,權力和領土
戰爭離不開金錢和權力,由於是在東歐和西亞地區的伊斯蘭王國開始威脅到這些領主,還有開始眼紅他們可以在聖城得到不少朝聖者的收入,更是想搶回之前屬於自己國家的領土。所以假借十字架的名義出兵,第一沒有人說你是為了利益去攻打其他國家,第二,更能得到平民百姓的支持。
宗教原本是美好的,但是卻可以在一些人的手中,變成了殺人的武器,那些在新約裡面的教誨,那些愛戴其他人的美德,在一些人的迷惑下,就變成了達成他慾望的工具。戰爭從不會改變現實,只會製造更多的殺戮,仇恨,而剩下的只有屍骨遍野。
動物界裡面沒有所謂的戰爭,只有為了食物而打鬥,而醜陋的人才會想出不是為了食物去殺害,而是為了更多領土和慾望,去殘殺自己的同類。
但願世界不再有戰爭,Peace!
好啦!今天的十字軍故事就到這裡,它並沒有你想像中崇高,如果你朋友不知道這些十字軍的故事,記得分享給他們看,如果覺得我頻道做得不錯,也可以加入會員支持我做更優質的影片吧!
好!我們下個奇異世界見!Bye Bye
利用 職權 威脅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二月初,疫情正在擴散時,有民眾反映,到底中國疫情警訊目前狀況是如何?我們在外交部宣布旅遊警訊的國家名單中,卻找不到疫情蔓延始作俑者的中國。原來,中港澳被歸類在陸委會管轄範圍,因此必須要到陸委會網頁,才能看到中國的資訊。我指出這問題,但卻遭到外交部的發言人說我是「錯誤認知」,不知道有多少人跟我一樣有外交部所說的錯誤認知呢?
陸委會組織的設立,為「大中國思想」下的產物,邏輯上代表「大陸淪陷區」乃「大中華民國」之叛離一部分。而這樣的「錯誤認知」源自於中華民國體制的現況,外國人分不清台灣和中國之間的區別,許多民眾在國外被為難,撤僑時我們也無法與中國站在對等的地位。
相較於中國國台辦,還包括對台統戰的功能,陸委會對中事務多是以交流、救助或照顧為主,至於中國打壓台人、中國的霸道言行,卻難以使力。此外,陸委會目前的職權也僅有情事研判、聯繫、資訊蒐集與出版、資源利用與開發事項,而實際執行還只能靠海基會來處理。目前的法定職權並沒有讓陸委會有足夠的武器來反應國台辦的種種威脅。
吳釗燮部長也承認目前台灣人在國外,被混淆誤認成中國人時,遭受到不合理的對待,部長也建議民眾可以聯繫代表處,代表處會盡全力幫助民眾。但我認為,比起外交部被動式等待民眾求援,中國相關警示資訊,應主動併列外交部公告系統。
目前外交部下設的亞東太平洋司未有中國科,在不廢除陸委會或是併入外交部的情況下,我與團隊建議,外交部應該另行成立「中國司」,以外交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補強陸委會本身法定職權不足之處,讓台灣的行政組織有更強大的法定職權,提升國家地位,以「抗中保台」,在國際遇到各種問題時,我們能更有力的保護自己。
除了避免窗口混亂,避免讓民眾不知所措之外,最重要的是保障民眾的權益,並找回台灣自己的主體地位,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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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職權 威脅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李俊俋委員指出,此次修憲國民黨口口聲聲要恢復閣揆同意權,甚至揚言倘若閣揆同意權及不在籍投票,此兩項「主菜」不過,那其他的部分通通拉倒。國民黨企圖混淆視聽,威脅在野黨配合,目的都是為了自己的政治算計,根本毫無力圖改革之誠意。
李俊俋表示,綜觀21世紀基金會、台灣指標民調及新台灣國策智庫之憲改民調,雖然「支持恢復閣揆同意權」的都有超過60%,但國民黨沒有提及的「不支持取消總統直選」、「明訂總統職權」等部分更超過80%。此外,世界各國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都沒有一定要搭配閣揆同意權的模式,閣揆同意權必須配合不同國家的民情與政治文化,與其選擇的體制並無絕對關係。國民黨意圖恢復閣揆同意權,藉以使憲改導向內閣制,卻缺乏其他明顯之配套,明顯不符合人民期待。
李俊俋委員最後指出,從民調中可以得知,人民真正想要的是權責相符的體制,而非僅僅是內閣制或總統制的選擇,究竟要選擇什麼體制作為憲改的依據,必須經過朝野審慎的討論,並適時納入公民之意見,並非簡單的恢復閣揆同意權就可以一勞永逸,且當初取消閣揆同意權也是國民黨,現在總統選舉情勢不利,又急著想恢復,明顯利用選擇性民調來包裝自己的政治野心與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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