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c.petit-bazaar.com
當我的時尚雷達從愛馬仕、香奈兒、LV擴展延伸到 Petit Bazaar、nobodinoz、numero 74、Atelier Choux跟更多更多的嬰幼兒世界📡🧸!!(從沒想過自己會有這一天)媽媽我用功學習認真研究,讓自己在短時間內徹底認識跟熟悉每一個天然、有機、原創、好用、好可愛、品管與品牌受認證的嬰幼兒品牌。
甚至,還把自己的梳妝室讓出來!大改造變成寶寶Ido的房間!(母愛真的太偉大😭放棄自己的時尚梳妝小天地,自己都覺得自己也太無私)
.
Before & After,今天就來分享寶寶伊豆房改造前與改造後📽!
/
/
Ido房間裡的傢俱、玩具、擺設、陳列,好多東西都選購自Petit Bazaar🌟我在世界各地的媽媽閨蜜們都羨慕大推說:「我只能從網路上買,還要付超貴的國際運費,妳在香港有實體店可以走進去逛,真的太羨慕了啦!!趕快去,妳一定會愛慘買翻!!」
不要說我,連許先生一走進去眼睛都發亮,比我還失心瘋!!
.
很多人看完先前Ido寶寶房的改造後片段,舉手問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我自己整理好的選購清單🧾?
這篇就來給大家幾個我自己很喜歡也很推薦的歐美品牌:
1. 西班牙結合法國品牌nobodinoz:這個是我自己最喜歡的嬰幼兒設計師品牌之一,風格極簡卻很夢幻,不論是beanbag、抱枕、毯子、床單、衣物、收納袋等等,通通都兼顧設計、材質、實用性🤩完全能感受到西班牙的浪漫與法國的優雅。
.
2. 巴黎品牌AtelierChoux:這個浪漫、有趣、不按牌理出牌的法國品牌,應該很多人只要一看到熱氣球跟馬戲團的圖案都能一秒知道!對於喜歡動物、建築、巴黎風格的人,一定都會選擇這個品牌給寶寶。他們的床單、抱枕、小蓋毯和披巾都很經典,適用於寶寶其實也適合大人❤️!
.
3. numero 74:由法國與義大利設計師創立的品牌,也是我喜歡的復古浪漫波西米雅風格!布料使用最柔軟的有機棉花,顏色柔和舒服又有多種選擇,設計簡約復古很容易就能自然融入每個人家中不同的風格。
.
4. 北歐丹麥品牌Oliver Furniture:Ido的嬰兒睡床跟櫃子,都是來自這個簡約洗鍊卻隱藏非常多設計細節與做工在其中的丹麥品牌!我很喜歡這個品牌的設計傢俱,除了設計簡約能夠完美融入家中風格外,嚴選使用通過認證的木材手感極佳,塗料與水性油漆也都是無毒認證通過歐盟品管規定。實用性上面也沒話說,像是幫Ido選的Wood Mini+ Baby Cot,就是從新生兒一路可以睡到9歲!共有5種不同功能,能夠放低、延伸、拉長、還能雙層架高,之後就能轉換成上方是孩子的睡床,下方是他自己的遊戲小天地❤️!
.
5. 瑞典品牌Majvillan:這是特地幫Ido寶寶選訂的壁紙品牌,以水性油墨印製在不織布上,100%不含化學有毒物質。他們有很多很多的圖案,媽媽我選的是”My Farm動物農莊”,因為希望Ido是有愛心、耐心、善心,會愛護小動物的孩子🦒。(本來星星控我本人也是很想選超可愛的星星圖案,啊,他們好可愛的壁紙真的太多!)
.
6. 西班牙品牌Lorena Canals:我愛慘這個品牌的所有地毯!!除了幫Ido選的藍色星星地毯外,讓我眼睛為之一亮的地球坐墊也是這個品牌🌍!(好多人一看到那顆地球都說拜託開團😆)這個西班牙品牌的產品都是工匠一個一個手工編織做出來的,只選用天然棉花與羊毛配合天然無毒的染料,每一個產品重量輕巧,還都能直接丟進洗衣機清洗,簡單方便清潔👍是個大人小孩都好適合的品牌啊!
.
7. 英國品牌Olli Ella:很多人看到我擺放在地球坐墊旁邊的行李箱說超Q!這個行李箱不但是小朋友的玩具,同時也可以做收納整理之用。希望Ido以後跟媽媽一樣,喜歡旅遊也充滿好奇心地,能一直擁有閃閃發亮的雙眼去探索這個世界🧳✨
.
8. 英國品牌Fiona Walker:想要在牆面掛上各種可愛的動物頭跟動物掛鉤?來看這個品牌就對了!我幫Ido先掛上獅子✨之後也想再多添一個大象、老虎還有長頸鹿!!
.
9. 丹麥品牌Mailegworld:這個小小小(真的很小)的小老鼠玩偶,乍看好像很沒用,但真的是可愛到爆炸,多看兩眼就會直接拿去櫃台結帳買單🐭✨因為他有各式各樣的造型、好多好多的小劇場、讓人淪陷的包裝設計,可以讓孩子在遊戲過程中進入一個充滿想像的魔法世界!!
.
10. 比利時品牌quax baby:看到小獅子、小斑馬、小刺蝟、小仙人掌,媽媽我就無法抗拒(笑),這個品牌有超多100%純棉的可愛又柔軟毯子和抱枕!
.
11. 丹麥手工品牌RICE Denmark:如果想要幫寶寶房增添一些明亮鮮豔的色彩跟活潑愉悅的氣氛,這個在馬達加斯加小村莊裡手工製作出來的收納竹籃是很好的亮點!(上面的動物風格也很馬達加斯加哦!)
.
最後Ido房裡有一盞比利時品牌Egmont Toys & Heico的蘑菇小夜燈,還有一盞荷蘭品牌A Little Lovely Company會變換不同顏色的星空投射燈,加入一點燈光來佈置房間,簡單又可愛。
/
好咧!以上幫大家列出Ido房間裡出現的幾個設計師品牌,其他更多還有陸續會出現的東西之後再update🛒!很多人說希望開團,但sorry無法幫大家開團,但是能提供我的85折折扣碼還有滿額國際免運費✨!!
.
謝謝Petit Bazaar很喜歡媽媽我幫Ido寶寶完成的房間改造,也看到好多人踴躍說想要想要的留言,特地提供我專屬的85折折扣碼跟滿額國際免運費優惠要一起分享給大家🤩🤩🤩畢竟有買過國外商品的人就知道,國際運費真的不便宜啊!!
.
只要結帳時輸入【MILLYQ15】就能享有85折優惠(部分商品除外),但有效使用日期只到2021年10月2日哦!!
想買的人請不要錯過只有2週的限時折扣碼跟國際免運費(凡購買超過1千港幣,即能享有國際免運/部分大型傢俱除外)今天就可以趕快上網逛啦!!
刺蝟合法管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很喜歡貓,夢想是養一隻可愛的貓。
這次因為不肖業者走私154隻品種貓,依照現行法令,被安樂死的事件,引發兩極討論,但唯一共通的結論就是憤怒又心疼:人類自私卻害死無辜貓咪。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發言人倪京台呼籲,盼相關單位安置貓咪,走完檢疫程序後開放認養,動物緊急救援小組願全額支付相關費用。
而防檢局強調,走私貓未經檢疫,來源不明,貓咪本身可能帶有傳染病,依規定要安樂死。
當使用走私途徑進入台灣,就沒辦法走檢疫程序了,走私動物身上疾病只能追查有檢驗的項目,若項目沒檢驗,恐有未知疾病,引進台灣,可能影響全國動物生態甚至人類健康。
貓隻身上若有狂犬病,人畜共通,人致死率百分百。
而台灣若在台灣非狂犬病疫區時,可合法出口幼犬、幼貓,
但台灣成為狂犬病疫區,需滿4個月至半年以上才能出口,並且需要通過檢疫,對於合法產業來說,很可能是產業重擊。
1997年台灣因為走私豬造成口蹄疫大流行,撲殺400萬頭豬隻,損失1700億以上,整整21年才脫離疫區,重回國際肉品市場,有輸出機會,慘痛的經驗,大家還記憶猶新。
各國處理走私入境的活體動物,多遵循1975年開始執行的華盛頓公約,各國海關若查獲走私瀕危動物,可追查來源國情況下,須由來源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運回,無法送回,則由入境國妥善收容。
若走私動物非屬公約規範的瀕危及管制物種名單,則處置方式依各國法律規定為之。
許多我國各領域專家都說,為了保障我國國民健康、原生物種的安全,就地處置走私動植物是必要之惡......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6541?fbclid=IwAR2TRVA13Uc0pXP0KTQm8uEKEQ9HRA_vVUmz_xsK51WxLd_E22ljtFEICFI
處理活體的法律可以修的更細緻完善,這次事件也有不少可以更圓滿的手段可以參考,學理實務上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值得大家後續追蹤。但近年走私動物很多,雖然狗跟貓長期深入社區陪伴人類,大家特別有共鳴,但絕對不該只淪落為特定物種開恩,畢竟每一種動物的命都是命。
走私活體該譴責走私業者,加重走私刑責,督促你的選區立法委員,表達心聲。
刺蝟合法管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
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
但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
這樣的不方便,
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
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
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
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
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
而是好幾個小時。
當然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
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
就算人民是弱勢,
我也是建議你用一個比較低成本的方法
去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不會叫你把事情搞大,
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以下是我之前針對類似案件寫的文章,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
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
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
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
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
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
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
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
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
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
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
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
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
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