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誤殺」鄭捷?
兩年前,犯下捷運隨機殺人案,當場造成4人死亡,22人輕重傷的鄭捷,昨天晚上(5/10),被槍決伏法了。
從死刑定讞到執行槍決,只有短短18天,尤其,又趕在520總統交接之前,鄭捷的死,引爆台灣贊成反對意見兩極,看法差異之大,有如昨晚台北的大雨,瞬間傾瀉而下。
「政府殺人」!「搞什麼?不是還可以非常上訴」?「兩公約呢」?「天啊,我們從此失去瞭解鄭捷的機會了」。
反對法務部執行死刑的意見,瞬間在網路上炸了開來,不過同時,也有很多支持槍決的聲音,特別是那四個不幸受難的死者家屬,他們不但支持,還激動地感謝羅瑩雪部長,還給他們公道。
四月底的時候,馬英九總統曾回答記者提問說:「人命關天,應該不可能短時間之內槍決鄭捷」。話才說完不到20天,法務部長居然就「打臉」總統,執行槍決,好像真的「怪怪的」。所謂「從死刑定讞到執行槍決,才短短18天」這件事,真是「出人意料」的快嗎?
看看之前的幾個案例:
1、陳雲輝合江街滅門血案(6天)
1988年3月4日 死刑定讞 3月11日槍決 法務部長施啟揚
2、柳彥龍擄人勒贖並殺人焚屍案(12天)
1992年8月7日 死刑定讞 8月19日槍決 法務部長呂有文
3、劉煥榮槍擊命案(18天)
1993年3月5日 死刑定讞 3月23日槍決 法務部長馬英九
4、張瑞昌殺警案(15天)
1997年7月16日 死刑定讞 7月31日槍決 法務部長是廖正豪
5、林政明光復橋奪槍殺憲兵案(14天)
1997年8月14日 死刑定讞 8月28日槍決 法務部長 廖正豪
6、吳來旺走私海洛因案(15天)
1998年7月8日 死刑定讞 7月23日槍決 法務部長 城仲模
7、菲勞台南金華路滅門血案(7天)
1998年10月29日 死刑定讞 11月5日槍決 法務部長 城仲模
以上這些資料,網路上都查得到,從死刑定讞之後到執行槍決,18天其實並不算快。每個案子的狀況都不同,有的才短短幾天,但也有都判完16年了,還一直沒有執行的。像是2000年遭判死刑的「徐自強案」,因為被控殺人者「黃春棋與陳憶隆」在大陸是否真的殺人的疑慮過大,且難以重建犯案現場,判死已經整整16年,至今,尚未執行。
就如同「蘇建和三死囚案」,如同「鄭性澤案」一樣,有疑慮的案子,通常不會很快執行死刑,以免又出現像「江國慶案」這樣的悲劇。
既然這樣,為什麼要急著槍決鄭捷?為什麼要剝奪他「非常上訴」的機會?為什麼不想想有沒有可能「釋憲」?為什麼要冒著「誤殺」的風險,槍決鄭捷呢?
因為鄭捷不是「可能殺人」,而是在捷運上面,「公然殺人」!
他不是如「蘇建和案」,還要靠著血跡與刀痕,重建犯罪現場,與不在場證明;也不是像「鄭性澤案」那樣,無法證明當天「十三姨KTV」裡頭的槍林彈雨中,到底是誰開了殺死警察的那槍。鄭捷的殺人,是「真真切切」、「實實在在」地上演在國人面前,不只被當天驚恐的生還者們「親眼目擊」,甚至還被捷運的錄影系統,全程「拍下」。
也就是說,鄭捷殺人,不可能誤判。
不管在任何程序上,有沒有可能「再審」,能不能「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的定讞態度,都已經明白宣示:「此案無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訴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之餘地」。簡單的說,當鄭捷在捷運上,犯下這樣公然殺人的罪行時,他的死刑,已然確定。
台灣是個民主社會,各種意見,都可以被主張。你可以「廢死」,也可以「反廢死」,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主張,有自己的理由。執行死刑也許真的無法阻止另一個殺人事件的發生,但死刑卻可以阻止一個殺人犯,再次殺人。「廢死」與「反廢死」可以在台灣,自由的論述,但不可否認的,目前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還是有死刑的存在。
從去年六月法務部長羅瑩雪執行六死囚槍決令之後,就一直有所謂「靠殺人、救聲勢」的說法。如今馬政府早已在選舉一敗塗地,剩下十天不到就要交接政權,讓鄭捷伏法,究竟是要救甚麼聲勢?還能救甚麼聲勢?
儘管離卸任只有十天,法務部對一個在捷運上「公然持刀殺人」的三審定讞死刑犯執行槍決,只能算是「執法」,不能叫做「誤殺」。
暐瀚 2016-5-11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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