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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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商依銷售建案買賣契約,以建商名義向電器行整批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符合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如欲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視其係屬代購或隨屋附贈家電之性質,來確認建商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建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110年3月申請退還購買25臺能源效率第1級之新冷氣機減徵貨物稅共5萬元,為確認該等電器有無轉供銷售情事,遂請該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說明及佐證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購進節能冷氣機係供建案新屋裝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買賣契約顯示,買賣雙方約定由A公司代購家電並完成裝配事宜,故該等節能電器實際買受人為屋主,應由屋主提出退稅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實際代購價格共93萬餘元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節能電器退稅申請,該局除否准退稅申請外,並請其協助屋主申請退還冷氣機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有請建商代購電器情事,請屋主以自身名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該局另外指出,建商銷售房屋如標榜「買房送家電」,且買賣契約亦載明附贈家電之約定條款,其為履約而大量購入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新節能電器者,該等節能電器係銷售房屋之「贈品」,非供銷售使用,因建商即為買受人,可逕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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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8月8日凌晨宜蘭強震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發生損害,該局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