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夜市縣府公所擺爛踢皮球、包庇縱容!】
首先,我先對「違法夜市」做一個定義,然後才能談後續公部門對他們的處置,我認為簡單分成兩個要件,一是地目不符、二是沒有申請。下面是四個夜市簡單的概況。
1. 頭份紅不讓夜市:地目未申請完成;攤販未申請完成。持續營業中。
2. 頭份建國夜市:地目不符,未裁罰;攤販未申請。持續營業中。
3. 竹南國泰夜市:地目不符,裁罰6萬;攤販未申請。持續營業中。
4. 頭份金剛夜市:地目不符,連續裁罰;攤販未申請。已歇業。
-
【紅不讓夜市又違建又沒申請,公所提出一罪不二罰幫開脫!】
紅不讓夜市斥資60萬的水泥廁所是違建,縣府已通知勒令拆除。且其沒完成公所申請程序就強行營業,違法都市計畫法的地目使用,即便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允許集中攤販管理,但在沒審查通過前的使用,就是違法,應按次連續開罰。
結果,公所竟然提出「一事不二罰」的建議,縣府還回應尊重公所建議,我簡直快被氣昏,這根本是胡亂解釋一通,且幫業者省下一大筆罰金。
所謂一事不二罰,是指一個犯罪行為不論造成多大的損害,也只能被處罰一次。而違建跟違反用地名目,顯然是兩個不同的事情,怎麼會混為一談?
如果違法都市計畫法,就應該按次裁罰,內政部函示即說明「對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得施以連續性之罰鍰」縣府也如此建議公所,甚至舉出之前頭份金剛夜市的例子,當時的公所就是連續開罰現在換了羅市長就變成不用罰?
如果要連續開罰,依照都市計畫法可罰6~30萬,且需限期改善,否則可以要求強制恢復原本狀況,通常第一次都是罰最低的6萬,接著不斷提高,但我們的公部門竟然主動放棄這樣的權力,只打算用違反建築法來處理,根本是幫業者開脫。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
依照建築法第86條第一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業者說這座廁所造價60萬,千分之五十就是三萬,比違法都計法的最低裁罰還少一半。
所以如果依照公所的建議,罰不用三萬,接著補照後,不只違建合法,整個夜市在完成程序前違法都市計畫法都一毛也不用罰了。原本數十萬的罰鍰,因為公所的建議,不用三萬通通搞定。
紅不讓夜市一攤租金半年6000元,共230攤,所以半年可收138萬元,一個月少說23萬,反正沒合法前也不會被罰,那扣掉整地跟廁所成本還是賺。
我是業者的話,我當然繼續每週開嘛!
-
【建國夜市根本沒裁罰、公所新規範還幫開後門。】
只要地目和攤販有一個要件沒有完成,就是沒有完成程序。我從紅不讓夜市的問題回頭追,發現建國夜市跟國泰夜市2016年檢舉後根本被擺爛到現在。
建國夜市的地有農地跟公設保留地,明確違法都市計畫法,到底裁罰沒?縣府推給公所沒有函復裁處狀況,公所又推說其裁罰權責機關應為縣政。
所以到現在根本沒裁罰,當然也沒有所以限期改善的成果,就這樣擺爛讓建國夜市違法經營兩年多。
接著我詢問建國夜市有沒有要走公所最新提出的管理要點,公所跟我說,該要點中有提到頒佈前已經營三年以上的臨時攤販集中場不適用,請問頭份有哪一個地方是已經營三年了?就是建國夜市,這一條不是量身打造什麼是量身打造?
且在公文里一句都不敢回我,到底在躲什麼?為什麼經營三年就可以就地合法,違法的事做三年就變成合法?這哪門子的道理,我無法接受。
-
【國泰夜市一樣違法,6萬罰錢了事繼續開。】
國泰夜市也很有趣,有被開罰六萬,罰完之後縣府不是要他們收起來,是想辦法要幫忙合法,那也很好我贊同,但因為甲種工業區用地要變更相當困難,縣府竟然想搞鬆綁條例,結果被內政部打臉不予採納。
那也就代表用地持續違法中,但罰了一次就好像什麼事都沒有了,繼續開繼續違法。比頭份更慘的是,竹南連管理夜市的行政規則都沒有,就算地目沒問題,想合法還不知道怎麼合法勒。
-
【大家混口飯吃鄉親也愛逛夜市,有必要這樣嗎?】
業者也拿之前沒有法來當藉口,所以我早就請縣府要來擬「苗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但縣府回應始終是沒必要,說現行法規都包裹了,不需要另外立新法,但實際狀況就擺在眼前,的確有這個必要。
在開始追夜市的案子,發現法規真空的問題後,所有的夜市幾乎都是違法的,有朋友笑我變成夜市殺手,到時候鄉親們都沒夜市逛,看我怎麼辦。
但我的立場很簡單,在合法的地目上,把攤販申請程序走完,並減低對周遭鄰居的影響,我完全不反對任何夜市,所以要說我針哪個夜市的,完全是子虛烏有的指控。
若因為揭露違法事由讓夜市要收起來,變成全民公敵那我也認了,認為對的事情卻怕掉票就不打,那實在愧對支持我的人。
這個案子為什麼我會這麼重視?因為現在的狀況,就是在告訴人民「做了違法的事也不會有事。」這根本是在踐踏台灣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底線。
在今天開始的臨時會中,我會要求縣府正視這個問題,並積極處理。縣府每失職一週,夜市就再開一週,居民們持續遭殃一週,而沒有行政權的我也要不斷被問一週這些夜市怎麼還在開。
所以拜託縣府和公所,都知道問題了,就負起該負的責任。
勒令歇業要件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老師在說你有沒有在聽....
社維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要移送給簡易庭,簡易庭判斷是否符合第2項之要件,如是會裁處,若不是會退回(退案審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竹秩字第 55 號 刑事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所謂「情節重大」者,參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手段與實施之程度、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事項認定之。本件移送意旨固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非行,無非僅係以被移送人之 警詢筆錄、證人之警詢筆錄、偵查報告、 臨檢紀錄表暨照片為證,然依被移送人及證人所述,被移送人所收購之次數僅有1 次,收購之鋁窗數量僅為5 具、價格僅為新臺幣3 千多元,顯見次數、數量及價格均非高;且移送書及卷附資料亦未指明被移送人本件非行有何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係屬情節重大,是就本件所涉來歷不明物品之數量或價格而言,尚難遽認有何「重大情節」之處。再者,被移送人並無任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自亦無所謂「再次違反」之情形。綜上,縱認被移送人陳慶輝於收購系爭鋁窗時,是屬對於來歷不明之物品未能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情形,惟衡酌其所為對社會安寧秩序所造成之影響,違反情節,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應仍未達茍非對其裁處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即不足制裁之情節重大程度,而得依同條第2 項規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處分之情形。從而,移送機關移送本件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專科罰鍰規定者,且無同條第2 項所定之「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非本院管轄,是聲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勒令歇業要件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汫水港溪(海水川溪)汙染事件,一路從12/16溪水染紅那一天,追蹤到三個多月後的今天。
終於在上週四的臨時會專案報告中,將訴求做成會議決議,並親手將130份在地居民的心聲送給市長。
環保局所有人員在汫水港溪事件處理中都付出極大的心力,我也一直持續給予環保局人員回饋與感謝、並向鄉親轉達資訊。後續在面對任何汙染陳情,也都是第一時間將消息轉達給環保局。
要求市長專案報告,從來不是要檢討第一線人員、吹毛求疵,而是想要就更上面的政策處理、環保方針的問題來提出建言。
這些建言,我也從來沒有要當做武器。我和助理在地方上溝通傾聽、在網路上論述宣導,把握每一次遇到局長、科長的機會,不厭其煩的重複這些建言。
也因為太想要把鄉親的心聲訴求以及環境政策的建議說給市長聽,此次專案發言來到12多分鐘。
我只是想和市政府一起好好處理香山、處理新竹的環境問題。
以下是我當天專案報告的重點摘要:主要有兩點環境政策建議和兩項居民的訴求心聲。
環境政策建議有:
一、市民知的權利與環境恢復並不衝突:「環境公害案件」中,如測得污染物中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超標,應立即公開相關資訊!並將相關物質名稱,及相關物質對人體及作物、生物可能影響確實告知市民。
去年12月16日事件(汫水港溪污染事件大事記詳見文末)發生,1月29日我拿到檢驗報告,報告中顯示:廢液裡含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苯酚」和「DEHP」(俗稱的塑化劑),然而,直到2月15日我召開地方說明會、代替市府做資訊的揭露,市府從未正式公佈過任何檢驗報告內容。
是如1月29日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所述、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無法公佈嗎?
事實上,在我分別向環境專家以及新竹地檢單位確認後,他們表示:在重大公害污染事件中,對於人體有害健康物質以及後續的處理預防,市民有知的權利。
以這次汙染為例,廢水中含有苯酚,具有黏膜刺激性、毒性、致癌性;但不溶於水,清理後的溪水檢驗數據中沒有驗出……,這些都是該讓鄉親們瞭解知道的。
二、市府應展現對於環境犯罪零容忍的高度,處理環境公害案件,若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要件,就應「第一時間」依刑法移送廠商,請地檢署追究廠商刑責,以對不肖廠商達嚇阻效果。
立法院於去年6月已修訂通過「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立法理由,說明不用等到檢驗確認是有毒物質,只要事情發生的當下的客觀狀況有明顯汙染之虞,不管故意還是過失都可以主張依刑法190-1移送法辦。
我們時代力量黨團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呼籲市府,但市府仍依往例、僅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行政罰鍰,市府一再說要等待「檢驗結果出爐後」,也就是到1/29汙染發生第四十五天才依《刑法》移送廠商,顯然是一個過時的使用「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方式。
違法廠商通常都會以不小心、意外,來掩飾自己的行為,而《水污染防治法》在汙染廠商宣稱過失的時候,只能處以罰鍰、是沒有法條可以主張刑事責任的。這次肇事者「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溪水染紅、氣味刺鼻、溪裡生物大量死亡的第一時間,便是主張是原料桶槽意外破裂。
我們知道中央從2011年開始推動的檢警環平台,市府也確實在第一時間將相關資訊轉給檢方。跨平台資訊交流、通力合作是行政執行效能的提升,而主張法律的適用可能,即以「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移送,則是可以作為市府的態度宣示與對於不肖廠商的嚇阻。
此外,也轉達兩項我們地方居民的訴求與盼望:
一、即刻勒令「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歇業。
「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造成汫水港溪嚴重污染,過去也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記錄,這次更是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就排放人體有害健康物質,大規模污染水源,惡性重大。地方居民多年來深受其害。
而廢液中苯酚這項物質根本不會出現在水泥製品或是製程中,根據廢棄物專家的說法,這極有可能是工業廢棄溶液。
鑫磊今年是自行停業的狀態。但是在今年的1/2鑫磊自請停業的第二天,我就接獲當地居民的電話通知,說又有刺鼻的汙水從鑫磊的排水口流出,原來是鑫磊要把排水道改RC結構,直接灌水泥施工,結果就是把在廠區內排水道的那些毒廢水擠出來。更別說在廠區周遭發現的那些不當開挖以及不當的廢棄物掩埋。
這樣一個沒有環境意識、恣意毒害環境的廠商,我們懇請市政府,不要只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處以罰鍰,更應該要依後段向中央機關提出申請,勒令鑫磊永久歇業。讓在汫水港溪周遭生活的居民、世代務農的農民,能夠安心睡個好覺。
二、以專案的方式、針對居民因溪水污染,無從引水灌溉而導致之農業損失,向廠商代位求償。
市長在專案報告中說目前沒有發現農業損失的存在,其實沒有真實反映地方的狀況。應該說,這件事的農業損失不適用現有的公害賠償,因為公害賠償的農業損失賠償有幾個要件,首先農地要確定受到汙染。
但是,事件發生時溪水染紅、氣味刺鼻、遍地魚屍。沿溪的農民哪一個會用這樣的水澆菜?市府目前協助農民求償之條件,僅限於居民農作確實遭「溪水污染」。而市府在溪流清理期間,要求鑫磊以水車的方式供水,一來多數農民年事已高、人工取水澆灌困難;二來許多居民長期飽受鑫磊之害,對於廠商提供的水心存疑慮。
為此,我也是詢問相關環保專家人士,大家都認為這是個市府無法用公害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後討論出以專案的方式賠償,再向廠商代位求償或許是個可以嘗試的方向。也就是希望市府與「汫水港溪」沿岸農民協商,認定「汫水港溪」遭污染期間,農民因無足夠灌溉水源所導致的農業損失,再向廠商代位求償。
----
在事發將近三個多月後的本次臨時會,終於有機會第一次與市長針對汫水港溪汙染事件進行交流,議會也將我們的訴求列入會議結論中,市長表示會將這些建言帶回去研議,我們也期待市府能有正面積極的回應。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也請大家持續關注,我們一起努力!
----
「新竹市民生飲用水源遭污染疑慮及香山汫水港溪污染」專案報告直播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GWONL0ddTg
(我的發言和連署送交給市長的部分在1:37:45-1:50:00)
「汫水港溪遭污染事件」地方說明會直播連結:
https://reurl.cc/1bKeQ
汫水港溪(海水川溪)汙染大事記:
https://reurl.cc/deq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