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333期)
發行日期: 2019.12.6
法規期間: 2019.11.16~2019.11.30
主編: 劉康身律師
勞動
一、 訂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公告訂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訂於2020年1月1日施行,謹摘要其重點如下:
(一)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依勞動事件法進行後續程序。如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勞工得依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聲請移轉管轄。
(二)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裁判費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適用之法律定之。
(三)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發回之勞動事件,除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者外,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四) 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尚在調解程序者,其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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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經過二次的協商,取得各黨共識,終將《#勞動事件法》草案全數條文順利協商完成,並通過孔炤所提的第12條與第16條之附帶決議。
● 迅速解決爭議 回復勞資關係
有鑑於勞工於勞資爭議中常處於弱勢之地位,協商通過的條文,採納我的理念,於第1條開宗明義,將「迅速」審理列為本法立法目的之首位,以迅速為重心,以使勞工能盡速獲得權益上之保障。
第29條明定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法官進行,可避免勞工必須一再重覆陳述,在勞動調解程序已進行之基礎上續行訴訟程序。此外並於調解程序及第一審程序,均明定時間限制,孔炤參考現在勞資爭議訴訟統計,第一審平均審理期間為161天,故於第32條第一項,明定第一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追求本法迅速之宗旨,加速爭議解決的時程。
●賦予工會協助勞工促進訴訟的角色
第2條則採納工會之意見,因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基於工會會員權利義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並非本法所要保障之勞資雙方地位實質平等之範圍,故不列入勞動事件類型範圍中。
第9條放寬勞工之輔佐人,不限於其所屬工會選派之人,還可適度擴及公益之財團法人也可以選派人員擔任輔佐人,不須事先經審判長許可。
第45條賦予工會協助勞工的角色,並且放寬具有共同利益但因不符資格致無法參加工會之多數勞工,亦得由工會為其進行訴訟或保全權利。
● 減少勞工訴訟障礙、適度降低勞工訴訟負擔
第12條,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
並通過附帶決議:請司法院於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或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等相關子法中,明定法院得酌量減輕或免除勞工或工會之裁判費。以及,為強化法院調解程序,使勞工便於利用法院之資源,請司法院於勞動事件法通過後三年內,完成檢討調解聲請費。
最後,孔炤期待這部勞動事件法草案順利三讀,盡速建立勞動事件迅速化、專業化且可負擔之審判程序,讓弱勢勞工尋求司法救濟時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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