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第二屆黨代表選舉】
-推薦6號林沁、33號劉育承-
這張照片,是2012年12月30日,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突襲總統官邸,要求勞動部撤銷對關廠工人的告訴。
你看林沁衝在我前面,就知道他絕對是個衝組。
我們從2012年一起搞抗爭開始認識,之後我一直待在工會組織裡,而他去了更偏遠、更需要幫助的地方。
樂生、苑裡反瘋車、華光社區、華隆罷工、大埔... ...,他始終待在抗爭現場,給予最溫暖、最堅實的支援。
因此,他身上因為抗爭而背負的罪名,並不比我少,甚至比我更多。
你或許會疑惑、或許會好奇,為什麼他有這麼多的「豐功偉業」,卻很少看到他的名字,那是因為他從來都是默默地擔起責任,不居功、不誇耀。你看到的每場邱顯智辦公室的記者會,背後都是林沁的心血。
而林沁也是一位貼心的少女~眼觀四面耳聽八方,發現辦公室同仁被陳情電話困住半小時,會立刻前去搭救。在辦公室的事務上,她總是主動付出與協助,從不推諉塞責。
跟最邊緣、最弱勢的人站在一起,就是林沁的抗爭精神。
如果你願意相信我所代表的價值,就請你也把黨代表的一票投給林沁❤
33號小劉律師,則是正直、善良的好青年,我跟他初次見面是在台北地檢署;因為反對2018年勞基法修惡,我們去台北車站臥軌抗爭,小劉律師義不容辭協助我們,擔任義務辯護律師。
在小劉律師的協助,以及檢察官的諒解之下,最終整起案件不起訴終結。
之後來到國會工作,小劉律師是我們最得力的法案編寫助手。因為邱顯智做過許多冤案救援,有許多冤案受害者或是錯綜複雜的案件,都會打電話進來;深具耐心的小劉律師,總是不厭其煩地向陳情人解說,電話一講就是一個小時,不但關心案情,更關照陳情人的身心狀態,是個溫暖的人。
他對於浪費國家資源的事情也痛惡欲絕,曾經發公文給所有行政機關跟國營事業,表明辦公室拒絕收禮收花籃,某間國營事業搞不清楚狀況,硬送花籃過來,小劉律師立刻寫了一張紙「送花盆砍預算」貼在上面,以儆效尤,只要再有哪個白目單位硬是要送禮和花籃過來,我們就會指著那盆被犧牲的花籃給對方看。
他就是一個這麼正直、認真、善良的好青年。
推薦兩個人,其實已經超過了我原定只推薦一人的原則,但他們兩位都是曾經與我上刀山下油鍋的好夥伴,實在是難以取捨。
當然,我也會有跟他們意見不合的時候。舉例來說,林沁曾經在台北市政府擔任勞動檢查員,在公部門工作過的她,對於跟行政機關的應對之道,有時候我們會有不同的意見;小劉律師身為專業人員,對於我寫的消防法草案,兩個人也差點大吵一架(不過他個性溫和,是我比較大聲XD)
但是,即便如此,我們彼此還是能夠調和出最適當的方案來前進。
這點,我認為非常重要!
因為擔任黨代表,最重要的就是人格以及溝通協調的能力。
人格的部分,我用過去的生命經驗跟他們互動過;溝通協調的能力,則是讓會議順利完成、事物持續推動的重要能力。說來好像陳腔濫調,但其實不可或缺。
推薦人,當然要把對方最好的一面展現給大家;實際上,人跟人之間相處,不可能都是完美。
最重要的是,不完美的我們,要如何互相扶持前進。而他們兩位,都是我覺得在這方面沒有問題的人。
吵架很痛快,但不一定能成事;溝通跟磨合很痛苦,但卻是通向改革的必經之路。
(大家有找到照片裡的我在哪兒嗎?😆)
最後,當然就是要來跟各位拜票了🙏
抱歉最近被許多事務追著跑,實在是焦頭爛額。趕在黨代表選舉報名截止的前一刻,匆匆按下「送出」,政見只有三行。
但這三項政見,是我在組織經驗中,認為最重要的。
首先,還是不厭其煩地要提,就是財務的穩定。因此我主張要調高黨費。黨費當然不可能完全負擔組織的運作費用,但黨費提高,是在強化個人與組織之間的緊密連結。
黨費提高,可以增加人頭黨員的入黨成本。
相對的,黨收取了較高額的黨費,也就必須以更負責任的態度來面對每一位黨員的心意。
提高到一年2400-3600都是可行的方案,若有學生黨員或是經濟弱勢的狀況,則可以考慮以擔任志工的方式來折抵。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強化黨內的溝通頻率、增加跟地方民眾的互動、提高黨員對本黨政策與價值的認識,則是增加支持度最基本的法門。
我做為國會助理,過去也曾經有過在社會團體服務的經驗,我很樂意擔任這樣的角色。
最後,謝謝每一位耐心看到最後的你,無論你有沒有支持我,讓改革的腳步不要停歇,擴大進步價值與理念,在這條路上我們都沒有任何的不同。
誠摯謝謝每一位願意替時代力量付出的黨員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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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 撤銷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檢制度一退再退?勞動部別打壓工會監督勞檢的權利,儘速撤回不當函釋!」
你知道嗎?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9 年台灣平均每人每年工時為 2,028 個小時,高居亞洲國家第 2 名!
為了保護勞工、監督雇主不違反《勞基法》,因此遂有勞動檢查的制度,賦予政府機關得以派勞檢員到各個企業進行檢查、開罰,工會也有陪同檢查的義務。因為實務上每種產業的勞動環境不同,勞檢員在檢查時,對該公司運作可能較不熟悉,因此便需要熟稔該產業的工會人員陪同檢查,以避免雇主提供或告知錯誤的資訊,也能提高勞檢員檢查的效率。
然而,在去年年底勞動部通過新的函釋,將企業工會的陪檢權限縮,許多勞工團體都難以接受對這突如其來的函釋,更嚴正抗議勞動部忽略工會發展長期在我國所受到的困境。
【本次勞動部發布的函釋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使企業工會參與權被限縮
2018 年勞動部正式做出行政函釋,規定《勞檢法》施行細則19條所稱之「工會」為「企業工會」,將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排除在勞動檢查之外;沒想到,在這次的函釋中又再次限縮,規定企業工會的陪同「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這樣的規定將會導致兩個現象:
1️⃣ 企業工會僱用的會務人員,無法陪同勞檢
根據新函令解釋,企業工會的陪同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一般工會組織都有僱用所謂的「會務人員」,也就是專責在工會服務的勞工,其受僱單位為工會而非事業單位。
由於工會需要有人穩定組織事務,因此不受公司指揮監督的會務人員更能針對工會的運作發展予以規劃並執行;且實務上,通常工會的會務人員,許多都是僱用對勞工法規熟悉的人士,也能有更多時間整理公司違法的勞動事證,所以比起公司僱用的工會會員,會務人員將更能不畏懼雇主的壓力而幫助勞檢員舉證雇主的違法事證。
然而,勞動部卻將會務人員排擠在外,使得工會的監督效能弱化,這難道是勞動部希望看到的嗎?
2️⃣ 分公司若無事業單位,母公司工會無法陪同勞檢
截至 2020 年底,我國受僱員工人數為 796 萬 3 千人,但企業工會數僅 917 家,企業工會組織率僅 7.6 %;公司內存有企業工會,已經是很罕見的事。
但是,新函釋中的「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的要件規定,卻限縮掉企業工會的認定,而排擠可能有控制從屬關係的事業單位工會內。也就是說,即便母公司存在企業工會,但若分公司沒有組織企業工會,母公司的企業工會成員也不能陪同勞檢。
這樣的函釋實在太荒謬了,勞動部應立即意識到該函釋所產生的漏洞,我們的企業工會已經很少了,政府不能一手說支持工會發展,卻一手限制企業工會去進行保障勞工的行為。
【勞動部至今仍拒絕撤回函釋,規避事實的核心】
針對昨日的種種訴求,勞動部回應,因為勞檢可能涉及公司財務管理,所以才規定僅限受僱於公司的工會會員才能陪同檢查。
我認為,這個回應欠缺思考。
事實上,工會陪同勞檢,通常都是要求雇主出示出勤記錄、薪資明細,以看工資及工時是否違反勞基法,若是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則是現場查驗工作環境的安全設施,根本與財務問題無關。退一步來說,若檢查項目真的涉及到營業秘密,勞檢員及資方代表本來就可以要求產職業工會人員在該查驗項目迴避,然而,目前根本從來沒有發生過產職業工會(鑑定)或是會務人員(陪檢)洩露營業秘密的情形。
請勞動部不要以此作為藉口,藉機打壓工會。
另一個長久未解決的問題,就是產職業工會仍無法陪同勞檢。
上週我曾向勞動部確認產職業工會納入勞動陪檢權的問題,但勞動部卻回覆,產職業工會得依《勞動檢查法》第 23 條陪同鑑定。但是,鑑定人員的指派,卻是以勞檢員自行決定,當中既未規定受檢查公司無企業工會時產職業人應陪同,也忽略了產職業工會參與的正當性。
工會陪同勞檢,是政策上同時也是法規的問題。2019 年 1 月到 6 月,我國勞檢總場次為 9 萬 490 家,但有工會陪同的卻僅有 2,963 家,僅佔 3.27 %,如此嚴重的問題,勞動部到底何時才要解決?
在這裡,我要向勞動部嚴正呼籲,儘速撤銷 12 月 28 日的不當函示,以及將產職業工會納入勞檢陪同的相關機制!
勞動基準法能否落實,端看我國勞動檢查的品質是否充足,而往往能找出違法事證的,就是許多無畏雇主打壓及冷眼,犧牲公司內升遷管道機會,只為了幫公司成員爭取勞動權益的工會夥伴們。
對此,我也會在勞動部提出預算提案,將上述的訴求傳達給勞動部,以表明我們嚴正關切此案,並請所有勞工朋友一起監督勞動部的後續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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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產拍賣程序。
我相信大家都對這個新聞印象深刻,而我今天早上,在民政委員會,忍不住又再跟台北市勞動局的一級主管們提起這件事。
為什麼呢?
今天民政委員會審查勞動局107年度的決算報告,這一次已經是第三輪審查,意思是勞動局為了這個107年度的決算已經來委員會三次了。原因是從第一輪審查開始,我們就發現,在審計部的審核報告中,勞動局有比例超過一半(57.48%)的應收保留數,總共6201萬元左右,是來自於「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之罰鍰尚待收繳」,白話文就是:
光是截至107年底,台北市政府勞檢發現違反勞基法等相關罰則, #開了罰單後還沒收回來的罰金, #有6201萬元。
所以我們一再要求勞動局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一直到今天,決算審查進入第三輪,我們終於拿到「97年至106年勞動局應收罰鍰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應收未收明細表」,也就是終於看到,97年到106年間,違反勞動法規被開罰,但一直到現在都還沒繳錢的明細。
一攤開,洋洋灑灑26頁的資料,看了真的很難過。
🔺2011年(100年)「太O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570,000元,至今繳納:28元。
🔺2013年(102年)「高O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210,000元,至今繳納:23,199元。
🔺2015年(104年)「中O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4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6年(105年)「磐O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職安法,共被開罰5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長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2,03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蝶O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2,10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6頁的資料,總計有462件行政處分,這只是其中幾個案例。
熟悉社會新聞的朋友應該都猜的到,其中就包含 #太子汽車、 #中興航空,還有 #因司機過勞引發遊覽車翻覆嚴重交通事故的蝶戀花旅行社,都因為公司倒閉、旅行社關門,所以往往一毛錢都收不到。
台北市勞動局針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裁罰,如果一再催繳之後,還是收不到錢,就是移送至 #行政執行署;但一直到現在,還有從2009年至今,已經積欠超過10年,約3000多萬的罰鍰,依然追討不到。
今天勞動局提供的這份裁罰清單,就像潘朵拉的盒子,顯示出目前制度的不公之處:
📢第一、 #嚴罰老百姓, #縱容大老闆:
我在一開始有提到,基隆的陳姓單親爸爸,只因為4年前一萬八的交通罰鍰,房屋就被行政執行署法拍。而勞動局整整26頁目前還沒追討回來的罰款,隨便一個金額都遠超過一萬八;但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如果一直沒收到罰鍰,勞動局卻只是一年向行政執行署催促一次,或者是取得債權憑證給審計部註銷, #該收回來的罰金還是沒收回來。
我只好奇,為什麼行政執行署向基隆的單親爸爸追討一萬八,就如此雷厲風行,而面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老闆,卻遲遲執行不了。
📢第二、 #老闆犯法, #公司解散就沒事:
勞動法令處罰的是公司法人,所以一旦公司法人倒閉、解散清算,就算負責人另外成立公司、 #另起爐灶, #行政單位也束手無策,這樣的案例,在各行各業都層出不窮。
有錢的老闆或負責人,就算被罰了,還是有資源再去開新公司、拓展人脈,繼續營利, #苦的永遠都是基層勞工。
台北市的勞動檢查一向被社會大眾信賴並且讚譽有加,我相信許多第一線的公務員,也都認為替社會大眾把關勞動條件,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勞動法規之所以明訂要罰錢,就是希望透過這些裁罰,遏止不重視勞工權益的惡老闆繼續違法。但如果被開罰了也沒差、罰金也不用繳,那其實就是空有法條,就算安排再多勞動檢查,最後只是累死勞檢員。
因此我向勞動局提出具體要求:
👉勞動局應該更積極向行政執行署溝通,若是已經被開罰、並且持續犯法,依然還在營業的公司,應該要 #盡速追討回罰鍰。
👉目前看到有許多營造工程公司,被開罰之後遲未繳納罰金,若對方已解散公司, #應確認其負責人是否有另外開設營造公司,並 #將此資訊提供給台北市其他局處,列入審查評選資格項目中,不要讓這些違反勞基法的惡老闆還能來得標市府工程。
要真正改善勞動條件,除了勞檢要有效之外,也仰賴確實開罰、落實勞動法規。這樣才能讓惡老闆付出更多成本,讓遵守勞基法的好業者在制度上受到鼓勵;要讓大家的勞動條件變更好,我們還有很多面向要努力,我會持續監督,也希望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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