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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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條之2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家事移工納入勞基法,研議勞動指引先行!
立即開啟政府、聘僱家庭、與家事移工的三方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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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6年11月勞委會發布: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家事移工適用勞基法。
而後民國87年3月31日再度發布:家事移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
實施九個月後,於民國87年12月31日發布:取消家事移工於勞基法的適用。
民國92年2月7日國策顧問劉俠:劉姐,發生不幸遭移工毆打致死的事件,浮現出家事移工的勞動條件與身心健康問題,自始在台灣社會引起越來越多人關注。
這是個老議題,在過去的討論裡,因為國家在照顧的角色裡缺席,將問題留在弱勢與弱勢之間相互拉扯,因而一直沒有結論。
然而,在將近二十年後的今日,台灣社會經歷了政府推動長照2.0政策,並對移工聘僱者逐步提供各項照顧。
長照服務法同時規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並為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在職訓練提供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聘僱移工的聘前講習。
同時就業服務法廢止三年出國一次的空窗期,並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受雇年限至十四年。
日前通過三讀的職業災害保險與保護法納入家事移工為強制納保對象。
這些陸續建立起來的機制,儘管在政策落實、誘因、相關配套、是否合乎聘僱家庭與移工的需求等問題,不盡理想,多有進步空間。
但是,二十年前後三方對話的政治與社會基礎,已大不相同,我以為政府、聘僱家庭、移工三方,具備更有利的對話環境。
因此,我期待勞動部借鏡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策略,以家事移工納入勞動基準法為目標,勞動指引為過程,立即開啟對話。
勞基法84條之2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動產估價師、司法院特種車駕駛納入責任制】
勞動部9日召開法規會,會中通過「#不動產估價師」及「#司法院特種車駕駛」,包括警備車、勘驗車及執行車駕駛,將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也就是責任制,將不受 勞基法工時等規範限制,預估1至2週就會發布行政命令,影響人數約1千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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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勞動三法在勞動節正式上路,其中在團體協約法的部分新增訂了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如果拒絕協商最高可罰30萬元。勞委會的目的就是希望雇主不要拒絕協商,因為目前在台灣已經簽訂團體協約的只有43件,只佔全體勞工2%還不到,跟其他先進國家完全不能比較。
一樣被核定為勞基法84條之一責任制,但是華航的空勤組員就是比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員工更多了一份保障,因為華航工會跟公司在2002年就簽訂了團體協約。
這份團體協約內容包括工時上限、獎金發放等等都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兩年兩岸直航,航空業大發利市,年終獎金怎麼發,就照著團體協約走,甚至前幾年金融海嘯,航空業大受影響,團體協約也發揮保障員工的作用。
不過根據官方的統計,國內八百萬勞工當中,有團體協約保障的不到2%,跟歐美先進國家高達80%比起來少得可憐,而截至2010年全國也只有43件團體協約,其中以銀行業簽的比例最高,全是拜金融合併之賜,讓勞工有了危機意識。
其實有很多工會都想跟雇主簽團體協約但被拒絕,不過新修訂上路的團體協約法新規定,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拒絕團體協商一方,經勞委會裁決後又不限期改善,可處6-30萬元罰款,還可連續罰,勞委會期待罰則能達到強制協商效果,不要讓勞資雙方連坐上談判桌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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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條之2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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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著兒子的遺照,相依為命的兒子29歲就離開人世,姜媽媽說,他的兒子是大樓保全員,每天工作都是12小時。
但是沒有加班費、沒有特休假、一個月薪水才二萬多,兒子為公司這麼賣命,去年11月14號腦中風倒下、12月6號過世,這中間公司都不聞不問。
姜姓保全員每個月工時長達288小時,早就超過勞委會訂的過勞死標準276小時,面對家屬指控,公司很低調。
姜媽媽向立委陳情, 立委批評,長工時已經危害勞工健康,現在一再傳出有勞工過勞死,都是政府放任的結果。
勞工團體也批評,因為保全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但責任制如今卻變成了勞工過勞的幫兇。"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6VxizN9Nbos/hqdefault.jpg)
勞基法84條之2 在 「祭過勞、廢惡法」廢除勞基法84-1行動 的推薦與評價
本行動由保全工會、電資工會等超過20個勞工團體共同發起,我們的訴求是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讓勞工的工作時間回歸正常,確保我們有完整的休息,以及做為「人」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