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行政助理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0-屏東縣
有效期間
106/12/28~107/01/10
資格條件
◆用人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名額:1名(得置候補2名) ◆工作項目: 1.小木屋、迎賓館及學人宿舍管理。 2.校舍清潔勞務外包管理。 3.國有財產活化、退休工友三節慰問金發放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繳納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2.具有旅館管理實務經驗者尤佳。 ◆管理及待遇: 1.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新進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約僱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負責評估工作能力及整體表現,試用合格後始得正式約僱。試用期間經評估不適任者,由用人單位主動簽會人事室通知隨即停止試用。 2.待遇依本校「約用聘僱(約僱)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 新進人員以行政(技術)助理1級223薪點27,005元起薪。 3.本校僱用前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應徵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於公告截止日107年1月10日前,依序檢具下列資料:(1)本校報名表(必檢附,如附件)(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必檢附,需於公告截止日前取得之學歷資格始予採認)(3)各類型考試、測驗或專業訓練合格證照等影本(無則免附)(4)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掛號郵寄至本校-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校人事室「職缺收件章」收件日期為憑,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之本校工作日期間親送至本校行政中心二樓人事室,交由人事人員收執,並加蓋「職缺收件章」。。甄選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應徵信封右上角請註明應徵單位及職稱,所附本校報名表務請書明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合則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函覆,惟於徵聘作業完成後,甄聘結果將公告於本校人事室網頁;如未獲錄取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以利郵寄。 3.若公告期限截止,報名人數未達徵選員額數之3倍以上名額者,本校得重新辦理公告事宜。 4.候補名額之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應徵者之個人資料將用於本校此次徵選之各項相關業務;且錄取後,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供校務行政之用;未獲錄取且未附回郵信封者之個人資料,將於此次甄選完畢後併予銷毀。 6.本公告同時刊登於下列網站: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址http://www.dgpa.gov.tw/點選「事求人」。 (2)本校首頁網址http://www.npust.edu.tw/index.aspx 點選「求才資訊」。 (3)本校人事室網址 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4)「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www.taiwanjobs.gov.tw/點選「找工作」。 7聯絡電話:(08)7703202轉6112蘇先生。 <詳細內容及相關報名表格請至本校人事室網頁參閱、下載。 網址:http://personnel.npust.edu.tw/bin/home.php 點選「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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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6% 在 吳焜裕教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工問政】舊制勞退金欠繳率高,金額高達千億!🔥
還記得關廠工人事件嗎 ? 1996 年起許多紡織、製衣廠惡性倒閉,員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求助無門。依照勞基法第56條,雇主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但關廠工人案中,雇主從未依規定提撥,甚至把勞工自行提撥的勞健保費用也佔為己有,掏空了許多勞工的老年生活。讓他們臨屆中年、老年,卻頓失所依。其中,主管機關也未督導,難辭其咎。在2013年6月18日,監察院因此對勞委會提出糾正案。
勞動部為降低欠繳率,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由102年補助75人提高至105年132人。並在104年2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施行後,督促地方政府辦理說明會,合計94場次。也督導地方政府通知雇主提撥,於105年3月前共計通知35,079家次。並稱,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大幅成長,104年提撥836億元,105年1至5月已提撥1,585億元,且仍持續提高中。
然而,時至今日,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欠繳率仍高,金額更高達千億!
至2016年5月止,舊制勞工退休金仍有28,816家未補足差額,佔開戶數比率23.24%,差額高達105,958,244,034元。
如何避免再有下一個關廠工人?政府有何新解 ? 我們將持續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