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勞動事件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之比較】
兩者有何不同?
勞動事件調解為各地方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聲請勞動事件調解須依勞動事件法第18條規定為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為各地方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之行政程序,勞資任一方當事人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為之。
勞動事件調解固定由1位法官及2位法院遴選名冊中之勞動事件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協助調解。勞動事件調解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26條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調解不成立,且調解聲請人未表示反對續行訴訟,將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勞資爭議調解則得由申請人依案情複雜度選擇以獨任調解人或委員會方式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或團體協約。惟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皆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之機制與法律效力皆有不同,勞工可視案件複雜度及時效需求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的推薦目錄: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心得] 勞資糾紛--民事訴訟--長文- 看板Salary 的評價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事件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之比較】 ...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職災不卡關】遇到勞資爭議怎麼辦?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勞資調解不成立…該怎麼辦? - Mobile01 的評價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長榮罷工不當勞動裁決案出爐:工會一敗,遭解僱空服員無法復職;長榮一敗,向工會求償不當,遭罰9萬元】
長榮空服員去年6月進行長達17天的罷工,完成台灣勞動史上規模最大的全女性罷工,但罷工結束後,工會與長榮資方法律戰持續進行。主導罷工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空職工)事後對長榮航空提出多項不當勞動裁決,其中在私人群組情緒性發言而遭解僱的工會幹部郭芷嫣,及長榮向工會求償每日3,400萬元兩案,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今(12日)做出兩案裁決認定,工會一勝一敗。
罷工期間曾在私人LINE群組中發訊息,要「電爆」反對罷工的機師及「加料」而遭開除的郭芷嫣案,被判定不構成資方打壓工會,郭若要復職須走民事訴訟確認。但長榮向工會求償每日3,400萬元,則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航空遭罰9萬元。
■解僱本身是否合法仍要由民事法院認定,郭芷嫣:爭取勞權不會放棄
長榮空服員罷工期間,空服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郭芷嫣因在私人LINE群組中發言對反對罷工的機師「電爆」和「加料」,長榮航空以此為由開除郭芷嫣,桃空職工去年10月5日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經過4次調查會議、傳2名證人並開詢問會議後,認定長榮解僱郭芷嫣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但解僱本身是否合法,則還要由民事法院認定。
裁決委員會指出,郭芷嫣在長榮航空人評會承認該訊息確實是她本人發出,這些訊息雖然是發在私人群組,但表現方法很難說沒有超過界線。訊息經轉傳、媒體報導後也確實對長榮航空造成重大營運影響,包括有乘客表達對飛安疑慮要求退票,長榮航空也接到美國運輸部與我國民航局的高度關切,造成經營重大困難。
裁決委員會雖認定長榮解僱郭芷嫣本身並無打壓工會,但解僱本身是否合法還需民事法院認定,是否可能民事法庭認定解僱違法,讓同一案件兩訴訟出現矛盾?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兩訴訟的權利主體不同,一個是工會集體法,另一個是個體法。解僱勞工本身需要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要件,而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不一定要嚴重到解僱,光是記過都有可能構成。裁決委員會是判斷資方的「動機」是否構成打壓工會,而不是處分是否具合法解僱要件。
對於裁決結果,郭芷嫣以簡短文字聲明回應,感謝勞動部委員們這段時間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可惜裁決的結果不如預期。「雖然對結果很失望,我知道爭取勞權這條路永遠都不輕鬆」,後續救濟她將和工會及律師們討論後決定,並強調「我不會放棄,再次謝謝大家關心」。
■罷工隔日向工會求償3,400萬,長榮遭罰9萬元
除了郭芷嫣案外,桃空職工所提另一案勞動裁決案結果也於今天出爐,工會勝訴。長榮空服員在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後隔天,長榮航空就對工會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求償1日3,400萬元。罷工落幕後,桃空職工在9月17日對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認為資方蓄意興訟藉此打壓工會。
裁決委員會認為,長榮在罷工行動展開的第二天就提告,提告的時間點與罷工行動有密接性,且當時尚無法評估實際營運損失,認定長榮大動作興訟,動機明顯是要殺雞儆猴、施壓工會,產生寒蟬效應,因此判定長榮航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委員指出,長榮航空的行為已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各罰3萬元,總共裁罰9萬元,並要求長榮航空在5日內在官網入口網站,以不小於16號字體公告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書內容。
■長榮航空:希望工會正視職場霸凌,求償為了保障股東權益
長榮航空則發出聲明指出,對於「郭芷嫣案」獲勝,感謝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同長榮航空捍衛飛安與保護員工免受職場霸凌的理念,讓公司員工以及所有旅客免於飛安疑慮與霸凌威脅,也希望工會能藉此正視職場霸凌的問題,切勿縱容霸凌事件一再發生。
但向工會求償失敗則表示遺憾,強調因工會不法訴求「勞工董事」又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而發動罷工,造成長榮航空營業損失逾40億,同時嚴重侵害旅客權益、毀損公司商譽。對工會違法罷工行為提出求償,是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的法律作為,工會不應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來模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長榮仍將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公司權益。(文/林雨佑)
#延伸閱讀
【長榮空服員17天罷工專題回顧:冰與火的全女性工運苦行紀】http://bit.ly/3cUgZ1e
#報導者 #長榮空服員 #郭芷嫣案 #罷工 #勞權 #不當勞裁 #工會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動小教室:公司突然倒閉,勞工如何維護權益?
昨日遠東航空無預警宣布停飛停業,完全重演 #復興航空 突襲性倒閉的戲碼,毫無社會責任,也讓受雇的勞工成為最大受害者,董事長卻神隱,實在是非常惡質!今天要帶大家認識,如果公司突然倒閉,小蝦米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1️⃣提早警覺,成立工會
從復航、華映等近來的關廠案就可以看出,#提早知道公司的危機狀況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身為勞工,資訊非常不對等,但還是可以透過組織工會或是參加勞資會議,要求公司定期提供相關的經營資訊,還有退休金提撥狀況等。
記住,#組織工會對於捍衛關廠權益是最有保障的,因為成立工會後,才會享有很多依法協商的權利、政府協助的保障、還有集體逼公司上談判桌的能量。平常就應該盡量組織工會、參與工會,即使公司已經確定即將倒閉,但只要事業活動還沒結束,都應該盡快組織工會。
2️⃣確認權益是否受損
關廠涉及的最大權益就是:#工作權。事實上有很多惡質企業是惡性關廠,可能還是用其他名目在經營事業,那麼依照勞基法11條,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9條,勞工還是要優先被安置到其他單位。因此勞工第一時間要主張的是工作權的協商。
如果繼續維持工作權是很困難的,那麼就必須計算清楚自身的法定權益,公司能否依法支付,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新制和舊制退休金、#五年內是否有積欠薪資及加班費 等。
如果公司對前面這些金額無法確實的說明並盡速給予員工,那麼就要小心了。
3️⃣如何爭取損失的權益
如果發現公司沒有積極的給予員工應有權益,協商都在拖延,那就必須盡速行動。可能的行動依序包括:
👉組織工會或自救會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集體公開要求政府積極介入、老闆出面
👉提起民事訴訟。
過去不管藍綠執政,遇到關廠案,老闆又不發給員工應有權益,往往都只能開罰了事。問題是即使幾十萬的 #罰款,大公司往往不痛不癢。如果打官司,也必須拖上兩三年以上,老闆可能也早就脫產。因此組織工會或自救會,公開要求老闆出面解決,以及政府介入,就是不得已但必要的手段。
目前依照 #勞基法28條,對於老闆積欠前述薪資,勞動部可以補助每位勞工,最多相當於六個月每月平均薪資的金額(工資墊償)。
但如果超過的薪資部分,還是必須讓老闆有實質的壓力,才能夠要得回來。這也是我認為目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障十分不足的地方。目前限制出境的方式顯然不足夠,我認為必須修法,對惡性關廠的業者課以刑責,才能夠有實質的壓力,讓老闆出來面對。
這麼多無預警的關廠案,證明台灣仍然有許多惡質的老闆,利用資訊的不對等,迴避法定責任,犧牲勞工和消費者的權益,甚至謀取自己的利益。
大家要平時就要多了解自身的權益,也要支持進步的修法和立委人選,才能避免惡質財團繼續橫行囂張!
#大量解僱權益如何顧
#勞工作伙改變國會
#中壢佳一席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事件調解與勞資爭議調解之比較】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如調解不成立,且調解聲請人未表示反對續行訴訟,將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勞資爭議 ... 惟勞動事件調解及勞資爭議調解皆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 ... ... <看更多>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 在 [心得] 勞資糾紛--民事訴訟--長文-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嗨,各位版友好
因為去年底到今年衰,所以勞資糾紛走到了民事訴訟
從還沒離職就開始就參考了許多人的資料與幫助
但大多都停在怎麼進行民事訴訟,而訴訟期間的過程就比較少有人分享
這段過程裡我個人覺得很折磨
所以目前民事一審已結束,就來留下資料給未來也衰到的人一點幫助。
先說我的結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勝訴的部分就是對方要給付我加班費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敗訴的部分是有些加班費被法院駁回+駁回的部分不能假執行這樣。
所以整體而言我自己認定是算勝訴阿XDD哈哈
然後我個人覺得對方會申請上訴
但因為對方沒請律師都用自己主觀的方式(非法律條文)去寫書狀
總覺得它們會被駁回上訴XDD說真的我研究了一下上訴,蠻麻煩的阿
我部分敗訴的那部分,律師有問要不要上訴,我立馬說不必了XDD
不想為了區區幾萬再傷腦筋,訴訟真的好累。
所以目前我個人就是靜靜的看靜靜地等,等什麼時候錢錢入袋或是對方上訴ROUND2
---------------------------------切割線---------------------------------
接下來簡述一下事實經過
剛開始進入這家公司的時候,對方沒有設置打卡用具,就是說不用打卡的意思
不過後來觀察到高層指派工作的方式(都用賴)太沒有時間觀念
假日、深夜、半夜、清晨,都可能收到賴,反正就是很隨便
所以,從一開始我就都習慣用賴交班並且留下紀錄(這點很重要,後面法庭也是用這當事證。)
直到過幾個月後,前公司突然間說要打卡了
但它們買了一個打卡系統會打不到卡或是不給你打卡之類的,有夠惱人
當時我工作量爆炸常常加班,我還有去問老闆是不是要給我加班費或是補休
老闆就打哈哈的帶過,所以我就沒有很在意打卡紀錄
比如它顯示不能打卡,我就算了這樣,沒有很認真地追溯,這點就是我的敗筆啦!!!
少了不少錢XD如果我那時候都有補登打卡紀錄,應該可以拿到更多加班費XDD
好~那最後為什麼會不爽到要離職呢?
就是,某天前公司突然把一個慣於踐踏人權的女同事升為副總
為什麼說她踐踏人權呢?!因為她不知道是歲數的問題還是能力不好看不懂文字的問題
會出現很多古時候的思維
例如:有個人報到前孩子進急診,所以當日不來報到
結果她生氣發火死都要打電話騷擾對方叫她來報到
問她為什麼要這樣
她就說孩子進急診又不是天天都要去醫院照顧阿怎麼可能不能來上班。
或是新進同事請喪假,明明就是法定可請,她暴跳如雷威脅那個同事
或是因為新進同事對她超不爽,所以試用期滿前就不幹了也不爽交接
她就因為對方不交接就扣留她全薪
最常見的就是她做錯的事會變別人的錯(都是THEY的錯發揮到極致)
前公司流動率真的巨~大,本人在裏頭做了一年半當時就已經邁入公司資深前三名
還有真的沒有一個人不靠背這女人,沒有例外。
本來她幹她的事我幹我的事
雖然不喜歡這人但反正業務不交集我就都當沒看到
或是老闆叫我做的事情會變成她的功績我也覺得算了反正敬老尊賢阿
不過後來就因為她跟老闆走得密切走得近,小道消息真多
而且自己也是個小小小股東所以就升她當副總
管轄很多事,包括人事跟薪水。
於是我的考勤跟假勤紀錄等等等就悲劇了
被指派加班但打卡系統不給打卡,結果就不能申請加班(這點是部分加班費被駁回的重點)
我跟主管表明後,他就說補紀錄給他補登
結果我補紀錄送到女副總那裏去的時候,她又覺得我申請太多加班時數
隨隨便便的就要刪除,而且要記我曠職什麼的
加上某一次颱風假居然被扣薪
還有沒申請特休但我的特休居然為0天,本人還不知道
總之諸如所有一切,我就覺得這公司應該沒有不雷的地方了,
當初一定是被坑了,我要閃人XDDD
結果就當我在煩惱什麼時候才有個結束時
某天坐在隔壁的前同事告知我,女副總要求前同事時時刻刻回報我的動向
我的理智線就秒斷,真的是秒~斷!!!
想說我是來工作的還是來參與人權運動的?!
所以當天就丟了離職聲明,女副總的賴跟人資賴+紙本各丟一份
表明前公司違反勞工法令所以終結勞動契約(高薪低報、積欠加班費、超時工作等),
做個簡單交接後我就閃了,然後隔天再發個存證信函給前公司
為我那段時間勞心勞力的工作畫下一個句點。
這裡有幾個重點要提醒:
1.記得離職聲明要留檔,上面要註記事由與生效日期。
最好離職聲明直接打"非自願離職聲明",
這是界定妳離職當下的原因跟算薪水到幾號。
2.當時前公司到我離職第三天才退保,故意要形成無故曠職三日可解雇這點
但我隔天就發存證信函了--所以前公司這點就沒有達成,收到存證信函後它們就退保了XD
3.記得要索取交接單,上面交接同事什麼的記得要讓她們簽名。
因為後頭前公司又一直跟法院吵我沒交接啥的,我就把交接單附上
以上,還要把自己的打卡紀錄出缺勤紀錄給準備好喔。
--------------------接下來就是糾紛後續有第三方介入的過程-------------
上面講的這些糾紛阿,都還是員工跟公司之間的事
大部分的人應該也停在這階段,摸摸鼻子認了吧。
老實說,我本來也覺得是這樣
結果呢,那個女副總寄了一封公司函給我,完全觸發個人的怒火
反正她就是死都不承認她違法,我估計是我突然就這樣閃人她們也很錯愕吧
所以一個坑在那不知道該找誰負責,於是硬要我回去交接。
另外還說意有所指的說我商業機密外洩,就是要威脅我
於是收到公司函的隔天就去勞動部跟勞保局檢舉了
檢舉流程和要準備什麼這篇寫得很清楚: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61734815.A.A02.html
可以直接參考她的文章。
還有檢舉真的非常便利,直接線上就可以檢舉了,完美。
後來前公司分別被罰款6萬多,總計就12萬多
天啊如果我以前的同事都去檢舉他們
前公司應該就會被罰到吱吱叫,進而不敢再這樣做了吧。
所以就算你不想爭什麼,至少要去檢舉讓不良的公司被罰款!!
我那時候太氣了,所以檢舉都送兩份XD親送+線上送
-----------------------調解、訴訟---------------------------
調解:我個人覺得超級沒用但又必須得做的一件事,那場的調解委員本身也是個律師
第一次調解他勸公司和我和解,協商個金額給我,然後要我不堅持要非自願離職這樣
結果第二次調解對方無故未到,所以調解失敗而且它還被罰款XD
但我個人真的覺得很浪費時間,那時候住基隆還要跑去龍山寺那兒
還去了兩次,真的很浪費時間。
但這步跑不掉啦~
進行訴訟也要拿著調解不成立的文件去申請法扶和訴訟
這文件也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直到你打贏官司為止(但如果你輸了要歸還已領的失業補助)
這邊我從這次的判決書,給個小建議跟說明
1.法院判對方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
原由寫著對方高薪低報,且到隔年3月才補足勞退,所以合理。
但在調解上那個調解委員說,因為我離職是9月,公司在5月就調整勞保級距
因此說可能會有30日除斥期的規定,造成我非自願離職不構成。
對方一聽就樂了阿~
好,我現在想起來覺得很考北,所以去調解前誠心建議要摸透相關法令阿!!
我是本來就知道有30日除斥期這事,本來想說就表明自己知情時不超過30日
但是當時聽到那個調解委員這樣說我也是會覺得自己是不是弄錯了
所以當下也默默退讓
但是阿後來律師跟法官都說,可是它沒補給你勞退阿
所以違反事項是繼續發生,仍可以構成勞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的法令唷。
2.我有朋友在調解上就達到和解拿到她可以拿到的,
所以也不是每個調解委員都沒幫上忙啦,
但就是建議了解透徹後再去,據理力爭外當然也可以合理退讓,
因為民事訴訟真的蠻累的。
另外也建議先把妳想要爭論的點給寫清楚算清楚,法源根據也準備好這樣
然後不要怕吵架!!我那個時候就在場內跟前公司人資對罵XDD
---------------------------------起訴------------------------------
記得第二次調解應該是11月
調解委員給我調解不成立證明後(當天可拿到)
建議在今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再起訴較有利
所以我12月底先申請法扶審核,2月底送起訴書,4月第一次開庭
法扶申請相關專案如下: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5
線上可以預約審核時間點,然後審核當日帶齊文件,大概半日就可以完成
接下來判定扶助範圍後就會有律師跟你接洽了
除了資力證明的文件外,當然審核委員有特別看的離職聲明和高薪低報證明
阿另外我是覺得,法扶律師可能也不會太把這種案子放在心裡哈哈
必須說我在這過程裡也是有覺得???的時刻
例如它們事務所的疑似是助理的人,把我關在門外...
或是律師放在你的案子裡的心力不多
但大家還是端正一下心態
就是呢,
一來不用付錢
二來雖然整理資料還是你要整理,像我的律師不會整理太細碎的紀錄
但是轉換成書狀、有人陪你開庭或是代表開庭這些事都非常加分
後兩次的開庭我就都沒有出現了,其實如果不是法官要問話
整場都不用出現也可以,所以委任律師還是大大加分阿!!
我總共開了6-7次庭,對方答辯狀都天馬行空
每次回覆意見和整理相關事證都要花好幾個小時
尤其整理賴的加班紀錄還要算出確切的費用真的是差點沒有瘋掉,
花了我近一個禮拜的時間,眼花手麻
開庭的時候也會很脆弱,對方答辯狀還會把妳說的一無是處
有律師在旁邊,即便是她只狠狠的說:妳管對方說什麼,瞬間心理還是會舒服許多。
在這裡謝謝法扶,謝謝委派給我的律師。
-------------------------------這裡來看判決---------------------------
我起訴書的內容有
1.加班費
2.資遣費
3.非自願離職證明
4.勞退。(2月起訴3月公司已付所以後來就撤回這點)
記得申請保全程序及假執行。
以下以起訴要點與結論、我提供的事證、對方的答辯給大家參考
1.加班費的部分,分三個部分說明:
(1).公司沒有設置打卡系統的時期:只要你確切提供加班證明,會判給你。
我提供的是賴截圖紀錄,包括加班事由及交付工作內容。
對方以"責任制"及那是我自己要做的沒人叫我加班做為答辯依據。
(2).有設置打卡但沒有打卡規章辦法的時期:也是一樣確切提供事證,會判給你
這邊我一樣提供打卡紀錄及賴截圖記錄做加班紀錄。
對方則以我是不良員工不願意打卡及亂打卡騙薪詐欺獅子大開口作為答辯依據。
(3).有設置打卡且有管理規章的時期:這部分如果違反公司規定而且規定合理就會被駁回
這邊我主要提供打卡紀錄及公司管理規章,對方則仍以我是詐騙及爛員工作為答辯依據。
這邊解釋一下為什麼被駁回,
因為公司規章有一點是加班需要"事前申請",經同意後加班構成
但我剛剛說了我那段時間要加班前都有經過主管同意,
但要申請補登時數的時候沒有通過,
被女副總覺得我的打卡時數不合理(但我確實是加班)
總之就因為對方沒有同意我的加班申請,所以這部分被法院駁回這樣。
因此請注意公司規章,要嘛記得保留加班事前申請單XDD
2.非自願離職證明:高薪低報這件事我個人覺得蠻能確定是否構成對方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
因而構成勞工非自願離職的依據,因為這點的事證都是官方文件,沒有模糊的空間
所以如果前公司有高薪低報的行為,就可以放心地去爭取,會判給你。
我提供的事證就是勞保記錄,法院有再跟勞保局調閱文件
對方一開始好像以為繳完罰款就是不違反法令了,所以自己交出了被罰的裁處書,
並且說自己不是故意要這樣做的,是不瞭解法令...超噁的它們明明就是故意的
後來又用30日除斥作答辯
但反正,它沒有補足勞退也就消除了除斥期,所以這點算是不用爭執的點。
3.資遣費:上面的事證實的話就可以要求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
最後,無論對方有多麼胡說八道,都要非常積極的提供事證駁回對方的說詞
因為我在看判決的時候,發現法官還真的會參考對方的胡說八道~XD
---------------這裡要補充一下對方的胡說八道提供參考-------------------
---------------讓未來也衰到的人看一下可能會發生會發生什麼事-----------
首先有個大前提,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千萬別太投入情感,
我知道會有怒意,但別讓怒意遮擋了妳的理智
尤其當一個人生氣的時候就很難去想起什麼對自己有利,這是不好的。
一旦進入法庭,妳只能當作現在是在玩一場益智遊戲,而勝的重點在於說服法官相信妳
最好就是拿對方答辯依據去反駁它或是反而變成妳的證據
對方的攻擊我就列出來讓大家看一下,
這樣之後也要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大概有會有個底,對方可能會怎麼做。
1.以妳是個壞員工為答辯依據。
這點應該是公司蠻容易拿出來做答辯的,我的狀況是
前公司搬出我打卡缺失又不聽勸誡,高傲又意圖詐欺薪水,造成公司損失及麻煩等等
但是我任職期間從未被前公司做任何懲戒,例如輔導紀錄、申誡...等等
於是這點我就拿前公司的懲罰規章跟與人資的會談紀錄去證明我從未被前公司罰過
進而去證明對方是杜撰的。
2.想用其他條文反訴。
前公司在答辯狀提了三次想反訴我的點,但我就說它們腦殘
它們沒有走程序是直接在答辯狀要求法官併案審理,想當然耳就是被法官拒絕XD
總之,大前提就是
對方可能會反訴或是找其他東西想告妳,那這邊其實拚的也是誰的事證比較多。
所以這裡講的是工作習慣啦~
我從來都沒想過我會到法庭告公司,但我的工作習慣就是都會留下紀錄
所以工作習慣很重要,這些場合全都要看具體紀錄的
你所說的任何一段話都要有相對應的事證去舉證,而且最好是沒有能反駁的空間
如果沒有任何事證,就算是事實,法官不判給妳我覺得也是很合理的事。
好那對方提了什麼呢?
(1).被勞動部裁罰的6萬元向我求償。
這前篇文有寫過XDD我當下重複看了三遍確認沒有看錯,
因為真的非常荒唐,荒唐到我真是傻眼
覺得曾經在那家公司工作過真是太丟臉了哈哈哈哈哈哈。
(2).沒有打卡完善的紀錄,要向我求償追回薪資並提告詐欺。
這點是這樣,我確實有沒有打卡紀錄的天數,
但在這家公司我習慣用賴留下工作紀錄
一開始是因為沒有內部信箱,然後檔案得要有個地方暫存
所以我每天都會跟主管交代工作狀況。
加上我個人有參與政府專案,因此一定有工作日誌跟出缺勤核銷
所以,如果前公司想用這點告我的話,基本上我也能保護好自己。
目前我只有看到他們要求法官併案處理被拒絕
沒有收到其他起訴書
基本上這點也很難達到起訴啦,畢竟他們要去證實我確實沒有上班
這點非常非常難舉證
(打卡紀錄只是紀載工時的其中一個方法,其他紀錄也可以成為工作依據唷。)
(3).誣賴我偽造工作經歷,要構成雇主可以開除我的依據,去拒絕支付資遣費
同時以偽造文書跟詐欺威脅我
這邊是這樣,我有兩年的時間在大陸工作,公司設在廈門
沒有保台灣的勞保
履歷上我就一定會寫在那邊工作做了啥附上作品集推薦函什麼的
那對方是用我的履歷跟勞保記錄不符所以認為我是偽造工作經歷
在最後一次答辯狀上就冒出這點做答辯
那我有回覆書狀去跟法官說明(本來不想花時間回)
這部分後來有寫入判決書裡,法官寫此點無據這樣
不過這點也證實妳不會知道法官到底看哪些要點
所以不管覺得對方有多荒唐多無理取鬧
都還是要積極回覆意見。
大致上再加上商業機密外洩這點
就是在這過程中我被威脅的項目了。
這邊要稍微講一下我學到的訴訟原則
其實在這之前我也沒有告過人阿,所以就是邊告邊學XD
法庭上要先認清楚舉證責任在誰那
例如,加班費的請求舉證責任在勞工
但說自己有付加班費或是前述說勞工沒有上班或沒有加班,那舉證責任就在資方
所以反正分清楚舉證責任後就是要蒐集所有有利於你的事證積極舉證就是了。
-----------------------一審判決大概歷經10個月的心得-------------------
好的,最後說一下心得
我覺得一般人根本無法做到告公司這事,因為又累又麻煩
期間好多次想放棄
要不是因為有律師、有朋友加上對方答辯狀都可以激起我的憤怒
我大概也走不下去顆顆。
老實說一開始律師就認為對方會談和解,殊不知對方也一直堅持地走了下去
到最後法官諭之和解的時候,對方也還是堅持他們是對的拒絕了法官
那我也只能說基本法律人人都要懂一點,不懂就要去查到懂
或是有許多資源可以問問看狀況
別像我前公司那樣很自以為是的處在自己的世界
連什麼責任制這種老掉牙的話都可以拿出來法庭答辯(翻白眼)
期間對方人資還一直跟我和律師講說,老闆不可能賠啦,頂多付一個月薪資這樣
但我心裡就想說,現在就在法庭上阿,你們想什麼我真的不在意阿~
總之在這期間,能幫上忙的資訊跟服務就都去申請跟洽詢
那都是很重要的一點點
畢竟要嘛就不要爭取,誰沒遇過幾間爛人爛公司,摸摸鼻子下一間更好
但如果要爭取,就是做好做滿
我前公司算腦殘的,那怕她聰明一點點,都會在一開始調解的時候就處理完
當時可能三五萬就可以打發這一切了
期間如果聰明一點點,就可以談和解,可能也不需要付到現在這個數字
結果現在被罰12萬多之外再吃一支判決,還要賠償我也得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就是得不償失阿
要知道有融資需求的公司,這些事都是會被檢視的
我是不知道我有多重要導致前公司這麼不顧一切
但反正它們開心就好囉。
另外如果是很有資本的大公司,基本上能有可以告他們的事證也不多啦~
加上大公司有專門的法務,所以能和解就和解,除非糾紛金額真的很大(百萬那樣)
當然啦會不會害怕公司報復阿什麼後遺症之類的
恩我也會害怕阿
不過人生再怎麼害怕,該為自己爭取的還是要爭取就是了
因為如果你不為自己爭取,這世上真的沒有人會幫你爭取
至少目前我拿到這個判決,如果未來大家碰上面了
那也是對方要覺得丟臉。
如果今天它們只是惡意資遣我或是單純不給加班費
那我可能也不會這麼硬,大概去檢舉完後我就會停止了
但對於明明是它們違法又霸凌員工
卻還要汙衊我商業機密外洩,意圖威脅我感到極度不爽欸
所以光這點這件事就上升到是人權及工作權受到損害,必須告!!!
不過阿,我把這事跟調解委員講和律師講的時候它們都說我想太多了XDD
好,這有可能是我自己玻璃心,但我就是其他都可以忍
但汙衊我我無法。
我也承認當時理智大斷線,不爽到去告那個女副總刑事訴訟
理智線接上後我已經在偵查庭上面了(GOD)
喔喔喔只能說檢察官非常兇好可怕,但看對方去警察局上偵查庭被罵我也覺得一吐鳥氣
雖然最後對方是不起訴處分啦~。
至於怕報復喔
其實世界這麼大,一半的人討厭你就會有一半的人喜歡你
增進自己還是比較重要。
再說了,連在法庭這種正式文書它們都可以亂說嘴亂汙衊了
這種人如果讓它們有機會,肯定不會對你手軟的啦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真的還是跟對方硬碰硬
你想想一個情境
如果之後大家就是衰小遇到
對方如果說唉唷~這不就是某某某爛員工嗎?
我還可以回,唉唷~~這不是連加班費都付不起的鳥公司嗎?是不是要破產啦~
法院判決收到了嗎??國字看得懂嗎?
如果沒有判決,阿就真的隨便對方說嘴了。那不是更吃鱉嗎
我是知道對方對外把我形容成躁鬱症患者之類的神經病各種言語
但現在如果真的面臨到我必須要解釋的情境時,我還可以有個法院背書的佐證這樣XD
這部分有可能是我自己想太多,但是有備無患嘛~
謝謝這個版給了許多資訊,
讓我在這段時間恐慌懷疑自己的時候,反覆地看一些資料。
趕在今年過完前把這篇文章記錄好
希望迎來更好的年歲。
希望這篇文章能給未來也遇到這些鳥事的人一點支持
祝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72.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09242498.A.0B2.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