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支持我的朋友們大家好,關於前助理在媒體胡亂抹黑誣陷我本人一事,此案件已進入行政程序裁決,並於今日有了結果。勞動部終於還我清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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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助理對我的爆料抹黑,我已經一再澄清,現在助理的爆料內容也都被勞動部明確認證都是抹黑,不是正當合法的工會活動。包含這些人的復職、給予解聘後至今的工資、勞退、網路公告等申請請求,皆全數遭到勞動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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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裁決書:「林O宇、吳O君等人於109年11月3日起對媒體為上述內容之爆料行為,或非屬會務事項,縱認係屬工會活動,亦因其手段不具正當性而不能認係合法之工會活動,相對人解雇吳O君等2人之行為,無所謂不當影響、限制或妨礙申請人工會活動之可言,自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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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對吳姓與林姓兩位前主任的解僱,已經被勞動部認證並未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
過去以來這兩位主任,長期有偽造簽名、交辦工作遲交不執行、惡意誣陷他人經勸告仍變本加厲之惡劣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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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動部亦以該二人為首之撞門、暴力妨礙辦公室正常運作、人身羞辱、不實爆料、抹黑、污辱、跟拍暴行,判定有極大問題,不是正當合法工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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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針對這五人的抹黑汙衊和恐嚇暴行,我已經 #依法提告。
後續若有其他人再任意抹黑汙衊,包含那些第一時間拿著片面紙本資料、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謾罵的藍色網民和有心人士,我一樣依法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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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感謝勞動部指導,有關民意代表助理工會成員因參與不實爆料,而我於2020年12月31日合約到期按照議會既定流程不續聘之狀況。相關罰則我概括承受。
對於陳姓與簡姓兩位助理合約到期不予續聘原因,是去年前者當面向我主張想投入南港內湖區議員選舉,後者表示正在政大國發所最後階段想專心寫論文,在此都祝福他們事業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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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基法規範每個公司需備有打卡記錄,去年我為了遵守勞基法而引用台北市政府、行政院差勤規則而對辦公室發布相關規則。感謝勞動部指導發佈時機的重要性,今後也會更加注意,相關罰則我當然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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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勞動部還我清白,證據會說話,我被前助理的所有利用媒體的不實抹黑都已證實為不正當。希望事件到此為止,今後我將心無罣礙,繼續專心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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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要感謝我的所有支持者,以及我現在的助理們,一路上陪伴我走過這些日子,共同極為順暢地努力為大安文山居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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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基 法第 35 條 罰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搭乘公共運輸是許多人每天通勤的日常,但司機與客運業者是否遵守相關規範,你曾關心過嗎?
一直以來,大客車事故時有所聞,近日更發生三重客運衝撞人行道撞死路人慘劇。經勞檢後,發現三重客運已違反《勞基法》35條,未遵守駕駛執勤4小時後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的規範。且過去5年下來,三重客運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就高達131次,位居雙北地區「國道客運」違法第一名。
司機過勞事件層出不窮,一條條人命卻仍喚不醒政府及業者對公共運輸安全的重視。依據統計,目前市佔率最高的幾間客運公司不僅是業界龍頭,更是違規大戶。
這5年來,桃園客運違反《公路法》162次、《勞基法》37次;三重客運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31次、《勞基法》13次;基隆客運違反《公路法》189次、《勞基法》27次。
這4年來,所有的客運業者,從交通部至少領取了43.81億元的補助,以這次出事情的三重客運為例,罰款總額僅占補助款不到5%,對比勞基法的相關罰則,《公路法》根本是輕輕放過,也難怪業者不痛不癢,就算屢次違法也無意改善。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的 《公路法》 修正草案今日已一讀通過, 本黨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由於客運司機的勞動狀況攸關公眾安全,時力要求比照《勞基法》正常工時的規範,司機每日駕車時間不得高於 8 小時,且充足休息時數應達10小時以上,並將罰則由9千至9萬元提高為2萬至100萬元,希望能提高嚇阻力,杜絕客運業者屢罰不改的狀況。
時代力量針對《公路法》修法,希望透過完善的法源,從根本來保障司機的勞動權益,解決客運駕駛的勞動環境結構性問題。時代力量期盼透過具體的修法草案,讓乘客與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更有保障,並徹底杜絕客運業者「左手繳低廉罰款,右手領高額補助」的荒謬現象。
勞 基 法第 35 條 罰則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維護乘客與用路人的安全,時代力量提出《公路法》修法草案!」
上個月內湖一位公車司機,疑似因打瞌睡而衝撞人行道,造成 1 死 1 傷、24 台機車全倒的悲劇。事後台北市府進行勞動檢查,發現公車所屬的三重客運,違反了《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位在勞工連續工作 4 小時後,至少給予 30 分鐘的休息時間,因此開罰三重客運 40 萬元。
客運司機、公車司機過勞的問題,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
但是,對比勞基法的相關罰則,《公路法》根本是輕輕放過,難怪近來違反《公路法》的件數極高!
違規大戶名單,五年來的違規次數:
三重客運: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共計131次。
基隆客運:違反《公路法》189次。
桃園客運:違反《公路法》162次。
此次肇事的三重客運,更是雙北地區 5 年來的「國道客運」違法第一名。
針對以上情況,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將針對《公路法》修法,將目前不足之處一一補起,讓公共安全更有保障。
🔺每日駕車時數不得超過 8 小時
目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但對比之下,《勞基法》的規定卻是不得超過 8 小時。這樣的落差,將可能導致司機處在每天都可能必須要加班的風險當中。
發生蝶戀花意外時,當時的公路總局局長、也是現任的交通部次長陳彥伯曾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時」,然而,司機的工作出了開車之外,前後整備的時間難道不算入工時嗎?這樣的工時判定,也再一次使司機陷入過勞危險。
原規定司機每天最多的駕車時間,不得超過 10小時,而且連續駕車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休息,合計已達 11 小時;況且,前後整備車輛的時間,都沒有被計入,若計入的話,駕駛人正常工作時間已超出每日 11 小時以上,已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
因此,我們主張修正《公路法》,納入營業大客車業相關規定,將現行《公路法》駕車時間上限10小時,依照《勞基法》正常工時的基準,下修到8小時。
🔺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該有連續 10 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
目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2條的原則,是兩個工作日之間,應該要有連續 10 小時以上的休息,但是卻有例外規定,「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 8 小時以上,一週以 2 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司機下班後,8小時若扣除掉回家通勤、吃飯、盥洗的時間,還剩多少時間可以休息?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刪除這樣的例外規定,回歸 10 小時的輪班間隔,才能讓司機有更充足的休息時間。
🔺違反《公路法》第19-2條,將罰鍰提高 2 萬至 100 萬。
同樣都是超時工作的狀況,《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若有超時工作狀況,可罰 2 萬至 100 萬;但如果是違反《公路法》的超時工作,卻僅開罰 9 千至 9 萬元。
我們認為,同樣都是超時工作的違法樣態,應該修法一致,將超時工作的罰則從 9 千至 9 萬元,上調到與《勞基法》同樣標準的 2 萬至 100 萬元,希望能提高嚇阻力,杜絕客運業者屢罰不改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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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司機、公車司機過勞的問題,不只是單純的勞工權益問題,更攸關所有人的交通安全。
為維護乘客與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我們將具體提出修法草案,希望能從根本、從法源,進一步保障司機的勞動權益,才能避免未來可能的交通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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