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泡泡 這是幾年前我做的一張北周、突厥、隋唐的皇室通婚表。
從這個圖表中,你可以清楚地看出北周到隋唐皇室的親戚關係盤根錯節,來自於鮮卑的傳統與習俗進入中世紀的隋唐皇室,卻始終在面對著來自他們發源之地的挑戰。
隋唐帝國的建立者們也對制度的建立很有興趣,從法制、官制、地制、稅制.....乃至於知識體系都有全面性規範化的控制狂,這種有趣的雙面性,是從軼事、詩文、小說中不易查覺的細節,但一旦懂了,很多東西都能串得起來。
所以~~~要不要來認識一下唐帝國的基礎呢?4/10起,每周六晚上,我將與黃玫茵教授、許凱翔教授和蔡長廷博士一起,從女主、法律、城市與遊牧民這四個部分來談談唐帝國的內與外,歡迎大家一起來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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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題目】武則天與她的學姊們:女主如何影響了中古史
【講者姓名/學經歷】謝金魚。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歷史作家
【講座大綱】
一、媽媽的定義是什麼?
二、太后:伴隨著皇帝制度而起的輔佐者
三、皇后:老公不行換我上
四、Empress maker:女官的全盛時代
五、一代女皇為何只能有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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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題目】嚴法治世:《唐律》延續至今的思維與法律觀念
【講者姓名/學經歷】黃玫茵。台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曾任教台灣大學、元智大學、華梵大學,現為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講座大綱】
人類法律是為了羣體共處而設計出的約束,規範個體不侵犯他人、侵犯的話如何處理使雙方滿意。七世紀唐代律令法制發展成熟,編定的《唐律疏議》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影響近世千年之久。清末民初刑法、民法的立法,仍保留大量《唐律》傳統,其核心概念至今仍在生活中持續影響。
當今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期望──犯罪就應被罰;主張刑罰應具懲戒效果──保護好人善良人、刑罰立即見效;對加害者及其家屬的責難──重刑犯判刑仍不足以平復人心;成文法的制約──無明確法規就不可罰;皆來自《唐律》的思維與法律觀念。
今人或許未知《唐律》如何延續至今,本次講題介紹唐律的秩序思維、建構原則及與現今社會大眾思考相通之處。計分五主題:
1、成文法的必要:「不教而殺,謂之虐」
2、儒法混同、德主刑輔、失禮入刑:「緩刑罰,行寬仁,是利姦邪而害善人」
3、家族主義、非平等出發點、緣坐效益
4、有限應報主義、懲戒脫序與回歸秩序
5、五刑二十等、肉刑永廢、流刑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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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題目】唐代的城市空間
【講者姓名/學經歷】許凱翔。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現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講座大綱】
1、引 言
2、中國中古時期的坊市
3、兩京的城市規劃與機能
4、兩京官員居住地的自然與人文色彩
5、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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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題目】唐代的突厥國家
【講者姓名/學經歷】蔡長廷。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博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博士後研究、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聯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講座大綱】
1、遊牧社會的出現
a、京都大學的人類學與靈長類學
b、遊耕與遊牧
c、新的遊牧起源論
d、去勢與榨乳
2、突厥的出現與其國家構造
a、突厥的創生神話
b、以可汗為頂點的統治體制
c、統治構造中的多元族群
3、突厥與粟特
a、遊牧民與綠洲民的共生關係
b、粟特人在突厥國家的重要性
化學去勢國家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巴基斯坦總理表示,公開處以絞刑會影響國家與歐盟之間的關係,考慮對性侵犯實施「化學閹割」
#性侵犯 #化學去勢 #閹割 #巴基斯坦 #Y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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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去勢國家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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