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靈,頂尖的數學天才,現代電腦之父,密碼學專家,二戰時破譯德軍密碼以幫助盟軍贏得多場戰役。他才華之高,甚至連生物發育學也有涉獵,並提出生物圖案的數學模型。
他被英國政府判了同性戀罪,需要坐監或接受注射藥物的化學閹割。他選擇了注射,導致極大後遺症。最後吃了毒蘋果身亡,懷疑是自殺,年僅41歲。
政府說你有病就有病,要治療就要治療,要打針就要打針,不打就判你坐監。你有病四圍走,危害社會啊!全城通緝!市民叫好!咁自私抵被人拉!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uk-49005296
化學閹割藥物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何避免你的孩子成為強暴犯?」
更多關於男性暴力與性侵的例子。#說好的國際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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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霖:今天最值得注目的事情,不是雙12購物節,而是韓國著名性侵犯趙斗淳被釋放出獄。
趙斗淳事件是2008年12月發生於韓國的一起性侵案,犯人趙斗淳在廁所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性侵一個8歳幼童,最後判處12年有期徒刑。(以下涉及犯案殘忍內容,請斟酌觀看)
2008年12月11日早上,當時8歲的小學生娜英(化名)在上學途中經過京畿道某一間教堂,遭男子趙斗淳襲擊,並拖入教堂廁所。
趙斗淳脫掉衣服後強逼娜英就範,但娜英頑強抵抗,趙斗淳過程中不斷毆打娜英,並且咬了娜英的臉頰,將其頭顱埋入馬桶水箱。性侵過程中趙斗淳用馬桶疏通器娜英的肛門,導致娜英骨盆骨折、大小腸流出體外壞死、肛門與性器官80%壞死並昏迷。
事後為清除犯罪證據,趙斗淳將大量冷水倒入娜英體內,洗去娜英體內之精液,等到娜英被發現時,趙斗淳經已離去,之後社區居民將其送醫,但此後娜英終身需要裝人工尿袋和人工肛門,大小便都需他人幫助。
在犯下2008年性侵傷害女童案之前,就已經犯下17項前科。由於趙斗淳堅稱自己處於酒醉狀態,因此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當時最高期刑為十五年),並於2020年12月12日出獄。此事件被改編為電影《希望:為愛重生》,並於2013年在南韓上映,附圖為劇照。
此案也使韓國國會在2010年將有期徒刑上限延長至30年、2012年通過了「性侵兒童慣犯化學閹割」法案、2019通過「趙斗淳法」即刑滿釋放的特定刑滿釋放人員除必須佩戴電子腳鏈外,還將接受專員的24小時嚴加監管,以防止他們出獄後再犯。2019年10月韓國SBS電視台以公眾利益為由,公開趙斗淳的清晰近照,認為「國民安全大於罪犯肖像權」引起各界回響。
趙斗淳於今日當地時間上午6時45分步出受刑的首爾南部監獄,搭上政府安排的公務車前往安山保護觀察所辦理出獄手續,再安排搭車返家;當時就已有近百名民眾在監獄外抗議,高喊「判趙斗淳死刑」、「趙斗淳去死」,並向趙斗淳的座車扔擲雞蛋。
另外,京畿道安山市某區的居民發現監控趙斗淳的防範哨所移到了他家附近,朝鮮日報證實居民的傳言是真的,趙斗淳的妻子近日完成了遷入該地區的申請,而且半徑500公尺內就有5間幼稚園和1間小學,最近的一間只相差70公尺。附近的兒童相關設施的人都不知道這件事情。一名3歲女童的媽媽害怕地說:「因為趙斗淳要搬來這裏的傳言大家都很不安,每個人都說要搬家。」
而受害女童一家人距離凶嫌家不到一公里,受害女童父親證實,他們已決定搬家。
這是一個極為沉重的案件,但也帶出不少我個人認為值得討論的議題:
1.這個世界上有絕對的惡人嗎?監獄對於趙斗淳這類反社會人格測試高達29分的人來說是否具有矯正作用?法律是否需要給予他們強制心理治療?
2.化學閹割(又稱化學去勢,是一種藥物控制法,注射藥物,以減少男性荷爾蒙,抑制性衝動。與移除切除睪丸或卵巢的手術閹割不同,不會使其絕育)是否具有防止性侵再犯的效果?是否符合人權價值?
3.罪犯是否具有需要被保護的肖像權?罪犯接受法定罪刑後,要如何才能獲得社會的原諒和更生?或者說要怎樣才叫為錯誤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罪犯服刑後的居住權是否應予以保障?
以上,提供給各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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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閹割藥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幾天前新聞報導,哈薩克要開始執行「化學閹割」。作為國家對性侵犯的新對策,將以「兒童性侵」犯罪者作為處罰的首批對象,開始執行。
下意識地,我覺得這樣的處罰手段並不合法,但在新聞的留言底下卻找不到想法相近的同好,不禁讓我開始思考為什麼我會認為化學閹割不是個好辦法。
化學閹割,是一種影響生理、心理的手段。依照憲法第22條,人有免於身、心傷害的權利,如果政府想要影響人民的權利,除了要有法律基礎,還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就是手段不能「太超過」。
🎸這裡要先插播:不少人看到犯罪討論,都有一個迷思:「犯罪者為什麼有人權?為什麼要保障犯罪者的人權?」
這個迷思的問題出在問題本身。法律並不保障犯罪者的人權,法律保障「所有國民」的人權,即便是犯罪者,由於他也是國民,就有人權。
這是法律的基本規則,如果這個規則不存在,法律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記得歷史、國文都讀過,「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嗎?這句話的重點不是階級鬥爭,而是要強調「法律適用在每個人身上」。
如果我們可以用「階級」、「資格」、「身分」、「犯罪者」去做二分法,那就是製造出王子與庶民。資本主義已經把人們區分成貧、富兩種財產階級了,如果連法律都製造出階級,那已經不叫傳統思想,叫上古思想了。
犯罪者有人權的意思不是犯罪者不受處罰,只是說處罰犯罪者也要符合法律上比例,不能太超過。
🎸「比例原則」的意思是:
1⃣有助於解決問題
2⃣有複數選項可以解決問題的話,要選影響最小的
3⃣不能為了小事情大動干戈,例如拿大砲打小鳥。
以閹割來當例子,閹割是不是合法的方法,就必須確定「閹割有助於解決問題」、「除了閹割,沒有其他影響更少的辦法」、「用閹割來處罰性侵犯不算大動干戈」。
以我來說,閹割想要解決的問題是「性侵害犯罪」,不論是減少發生率、減少再犯率,都具有威嚇與強制阻止的效果,因此「閹割有助於解決問題」,這我承認。
除了閹割之外,我國目前解決性侵害犯罪的方法有關起來、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電子腳鐐等,其實選項不少,但這些都是存在許久的方法,也似乎還沒能解決性侵害犯罪的問題,而似乎也沒看到什麼新辦法與與閹割一起新出現,或相互比較討論的辦法似乎沒有看到太多討論,也許還能當作「除了閹割,沒有其他影響更少的辦法」,這我也接受。
想到這裡,我覺得我最在意的還是最後一個問題。
性侵害犯罪問題是個重大社會議題,不是小事情,但如果政府用的手段過於激烈,就不合法。舉例來說,竊盜犯一律處死,雖然一勞永逸讓竊盜不會再犯,但這樣就太激烈了。
以新聞資料來看,化學閹割是透過藥物減少男性賀爾蒙,去降低性衝動,透過外力強制的影響國民身體作用以至於「心裡的想法慾望」。我國只有在「內亂」、「外患」罪會處罰「思想犯」、「陰謀犯」,連這種顛覆國體的罪都沒有在採取思想禁制,性侵害犯罪就先採用,我覺得手段太激烈了。
另外,化學閹割看似解決犯罪最簡單的方式,也很容易被認為是最「效率」或「直觀」的想法,但現在執行多半是有時間的,在執行時間過後呢?是不是這些犯罪的人還會繼續有類似的行為?
也因此執政者、學者才會主張有期徒刑中「教化」的重要性,認為在入監服刑時,除了處罰外,同時也在這段期間透過教育,告訴犯罪行為人這樣行為是不恰當的、是會傷害到別人的。
處罰個案沒有用,斬草要除根,才能降低未來、整體的犯罪問題,真正減少受害者的人數。世界上也不乏有教化成功的國家範例(像是之前報導的挪威),我國確實有進步的空間,相比之下,引進閹割來解決問題,在我看來只是為了改變而改變,不只侵害人權,也無法真正解決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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