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7/1新法上路!化妝品宣稱療法 最高罰500萬元
7月1日起,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路,
廣告如果涉及誇大、宣稱療效,罰鍰從5萬提高到400萬到500萬元,更首度設立最高10%的檢舉獎金。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重點整理
1.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中文品
名外,容器應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2.字體大小規格: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 800 g 或 8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2.0 mm。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800 g 或 800 mL 大於 300
g 或 3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6 mm。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 g 或 3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2 mm。
『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者』
應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 吊牌或說明書。
3.成分排列
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成分屬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列:
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
***其他請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為主!
摘自內容: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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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法規新訊🔰
化妝品法規新制上路『外包裝相關標⽰』
連接網址:http://t.cn/Ai9Iv5fW
🔔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衛⽣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30發布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在 我的化妝品實驗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月31日衛授食字第1071609120號預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草案
(連結網址: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4846 )
注意: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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