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1.化粧品如有誇大不實等情況:
🙅舊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新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涉及醫療效能。
🙅舊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政府往往雖以醫療效能為裁罰理由,但以舊法誇大不實的法源處罰,在法律規定上有所疑義。(法院有認為舊法並無規定醫療效能之宣稱,以醫療效能為處罰理由於構成要件上有所不符,需實際審查是否有誇大不實的情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供參照)
🙆新法:明定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處罰,並與藥事法、食安法採用同一樓地板,新法為6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
另外新法不論是誇大不實等情況或是涉及醫療效能,皆可按次處罰至改善或停止為止,如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二、化粧品宣傳或廣告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另就其內容是否涉及誇大不實等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認定,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準據。
🙅舊法:於釋字744做出事前審查為違憲的宣告後,現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
舊法時期對於抽象的「虛偽誇大之廣告」並無明確判斷標準與法律依據,也將導致會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新法: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已定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計會於同日施行,就不會有以非命令位階僅為行政指導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作為判斷標準的疑慮。
三、去除附屬刑法。
🙅舊法: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輸入或販售含有不合法定標準化粧品色素者的化粧品,或經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仍為之者,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法:除名詞與構成要件修正外,新法已無刑罰規定。
四、增加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舊法:無。
🙆新法:依據新法法律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已預計在七月一日一起上路,而該檢舉草案目前看起來並不排除網路檢舉,一般檢舉獎金為罰鍰金額之5%,換算如係檢舉廣告誇大不實最少可領兩千元,如果是檢舉曾經的雇主或現行雇主將增加至10%(施行時,可能會是員工或曾為其員工,檢舉有關化妝品生產製造不法的情況才有增加檢舉獎金,實際仍須視政府最後施行辦法),新法目的是透過更多元的監督管道,來減少違法情況發生。
看完文章你還不趕快回去看自己賣的商品文宣有沒有亂打?
不要等上路了再來後悔沒看到喔!!!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0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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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有基因修復效果? 食藥署打臉:假的
2017/09/06 19:20
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華視新聞
網路流傳「化粧品的某些成分具有基因修復的效果」,食藥署否認這個說法,並呼籲消費者「不要相信誇大不實或具有醫療效能之宣稱,才不會瘦了荷包又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食藥署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的效果,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依據該公告規定「基因」、「修補受傷的DNA」不屬於化粧品效能宣稱。
食藥署說,關於「化粧品成分具有基因修復效果」的說法,內容沒有相關的資訊來源,也沒有相關科學論述依據,對於沒有根據的說法,應該抱持小心謹慎的態度,不要隨便輕易相信,應儘早諮詢皮膚科專業人員,妥善解決問題。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不要相信誇大不實或具有醫療效能之宣稱,才不會瘦了荷包又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想要擁有白皙肌膚,仍應循正確管道,並詢問專業皮膚科醫師建議。使用美白化粧品時,應避免使用於發炎部位,若曾有過敏經驗,應先確認過敏成分,或先做皮膚過敏性測試,確認對產品沒有過敏反應再使用。最重要的是想要擁有白皙肌膚,除了使用美白化粧品外,消費者仍需注重防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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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禁用詞新版本 隔離PM2.5入列
最新更新:2016/09/06 21:28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6日電)不少化粧品以誇張、神奇療效,吸引民眾購買。食藥署今天宣布新版化粧品禁用詞語,像是可「隔離PM2.5」的隔離霜、可「降低孕期不適」的乳液,都有誇大疑慮,明年4月起禁用。
根據現行法規,所有化粧品廣告刊登、播出前,都得向衛福部或6都衛生單位申請,經審查核准才可刊播,衛福部食藥署民國98年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廣告業者如使用禁用詞句將開罰。
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新增20多條禁用詞語。
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今天受訪時表示,這次新增的禁用詞語多是過去1、2年審查時較常出現爭議的詞語,像是宣稱可「隔離空氣汙染或PM2.5」的隔離霜,能夠「降低懷孕/孕期生理不適」的乳液,可吸引異性的「費洛蒙」香水等,經專家多次開會討論,認為有宣稱療效、誇大不實疑慮,決定禁止使用。
這次新增的禁用詞還包括「修復/改善/受傷或受損肌膚」、「治療/減輕/改善肌膚鬆弛」、「微針滾輪、雷/鐳射、光療、微晶瓷、鑽石微雕」,也不得宣稱有「拉提、V臉、塑臉」、「回春」等功效。
此外,洪國登指出,「除毛、脫毛」產品在台灣屬於藥品,並非化粧品,但還是常有新廠商搞不清楚狀況觸法,因此本次也清楚列名,提醒業者別觸法。
洪國登表示,新制預計將於106年4月1日正式上路,屆時違規刊播者將面臨最高新台幣5萬元罰鍰,未來也將推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法,擬提高廣告不實罰鍰且可連續處罰,目前草案已送到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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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單將常見的網路交易 / 拍賣 / 團購 / 交換 的違法 / 違規商品,
做出目前小弟能找到的比較完整的列表與法律依據,還望管理團隊能多加考量,
大家討論。
感激不盡。
https://support.carousell.com/hc/zh-tw/articles/
115008674167-台灣違禁物品清單
台灣違禁物品清單
Carousell 旋轉拍賣違禁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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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刊登商品清單
- 旋轉拍賣全面禁止以下商品之刊登,違規刊登者旋轉拍賣有權逕行刪除。
一、菸品、電子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1. 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為原料製成之任何菸品,如香菸、雪茄等。
2. 任何外觀印有相同或類似菸品品牌、菸品包裝之商品,如印有菸品品牌之
菸盒、撲克牌、手錶、打火機、菸灰缸、衣物等。
3. 菸品形狀之商品,如香菸形狀之打火機、吊飾、糖果等。
4. 電子菸及相關產品,如電子菸裝置、補充液或相關配件。
參考法規:菸害防制法、藥事法
二、酒類
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 0.5 之飲料,如樣品酒、紀念酒、料理米酒等。
參考法規:菸酒管理法
三、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1. 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2. 相關產製品,如大麻線香、鴉片線香、大麻保養品、罌粟花保養品等。
3. 專供吸食毒品之器具,如安非他命吸食器等。
參考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色情及暴力商品
1. 含有猥褻內容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如成人影片及漫畫等。
2. 含有暴力、血腥、色情內容,但未遵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電腦軟體。
3. 具有刺激或鼓勵性行為,且商品及其文字說明、圖片帶有情色、性器官象徵或
不雅描述之情趣用品,如情趣人偶、跳蛋、自慰杯等。
4.二手貼身衣物
參考法規: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
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五、活體動物、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
1. 任何有生命、未死亡之活體動物,如貓、狗、烏龜、蠶寶寶等。
2. 保育類野生動物、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如象牙製品、美洲豹皮草
、熊掌、海狗油等。
3. 例外可刊登之商品:供食用之海鮮 (如螃蟹、魚)、做為餌食或飼料之蟲類
(如魚餌)。
參考法規: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六、人體器官及遺體
1. 任何人體器官或組織,如腎、眼角膜、骨骼、血液、精子、卵子等。
2. 任何遺體部位或組織,如屍骨、屍油或人體組織、骨骸製成之佛牌、飾品
、宗教用品。
3. 例外可刊登之商品:人髮製成之假髮 。
參考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刑法
七、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如一歲以下新生兒或較大嬰兒配方奶粉等。
參考法規: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八、藥品及醫療器材
禁止刊登商品清單 - 藥品及醫療器材
-參考法規:藥事法、醫療法、農藥管理法、環境用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1. 標示藥品許可證字號之藥品、成分含有衛生署所認定之原料藥或任一成分含量
逾越食品含量之上限,但未申請藥品製造核准之商品。
如善存、維骨力、酸痛貼布、柔沛、落建、正露丸、銀杏、犀利士、威而鋼、
樂酸克、諾美婷、眼藥水、洗眼液、德國百靈油等。
詳細資訊請參見: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8
2. 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
結構及機能之醫療器材。
如血壓計、體溫計、電療器、低周波治療器、噴霧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
健燈、隱形眼鏡去蛋白片、衛生套(保險套)、血糖機、血糖、尿糖、驗孕試
紙、隱形眼鏡藥水、隱形眼鏡沖洗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保存液、體
脂計、隱形眼鏡保養盒、超聲波美容導入儀、超音波美容塑身儀、瘦身貼布、
酸痛貼布、洗多樂居家護理DIY型灌腸器、吸鼻器、光鼻器、聽診器、衛生棉
條、拐杖/助步器、輪椅、復建護具、復健用品、運動護具、OK繃、束腹帶、
托腹帶等。
詳細資訊請參見: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
3. 醫療服務及促銷醫療服務相關商品,如醫美諮詢券、體驗券等。
4. 具有矯正視力之眼鏡產品及需配戴至眼球之隱形眼鏡,如含有度數鏡片之眼鏡
、拋棄式或非拋棄式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等。
5. 農藥,如毒絲本、巴拉松、巴拉刈等。
6. 環境用藥,如殺蟲劑、蚊香、蟑螂藥、螞蟻藥、老鼠藥等。
7. 動物用藥,如犬心寶、蚤不到、倍脈心等。
請注意:即使您是有執照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也禁止在網路上銷售任何醫療器材,
政府及相關機關有規定違反者可能重罰。
產品不能任意宣傳療效
1.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及醫療器材廣告,而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
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2.「健康食品」不是普通名詞,而是專有名詞,是指《健康食品管理法》裡明定
經核准認定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
」,「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
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延緩衰老」或「抗疲勞」等效能才算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有專屬的標章(每一健字號也僅包括當初申請核准的效能,不
能延伸宣傳其他效用)。
3. 如果不屬於藥事法規範的「藥品」與《健康食品管理法》裡明定的「健康食品
」的各種能吃進肚子裡的丹、膏、丸、散、膠囊、錠,其實就法律的定義都是
食品,因此就完全不能做誇大不實或虛偽的宣傳或宣稱有療效。
詳細資訊請參見:食品藥物管理目
九、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1. 侵害著作權之商品,如盜版軟體、國外購買的DVD(俗稱水貨),或未經授權
使用他人劇照、畫作印製的月曆、杯子、衣服等。
2.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及手錶等。
3. 侵害專利權之商品,如侵害他人專利權所製作之淨水器等。
4. 剪標品,如剪標T恤等。
參考法規: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
十、贓物及僅供租借或無權處分之商品
1. 贓物,如竊取他人手機、3C產品上網刊登變賣等。
2. 僅供租借或無權處分之商品,如權利車、租來的汽車、出租專用版DVD等。
參考法規:刑法、動產擔保交易法
十一、槍砲、彈藥、刀械及爆竹煙火
1. 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如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
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
獵槍、空氣槍、魚槍等。
2. 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如砲彈、子彈等。
3.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如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蝴蝶刀、十字弓
等。
4. 爆竹煙火,如仙女棒、煙火、沖天炮、拉炮、水鴛鴦、摔炮等。
參考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十二、軍警用品及政府核發證照
1. 警械用品,如警棍、警銬、電擊棒等。
2. 含有勳章、徽章之軍警服裝或用品,如繡有徽章之軍警制服、帽子、證件等。
3. 國內或國外政府依法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證照、執照、車牌或其他證照,如
真正或偽造之身分證、護照、駕照、車牌等。
參考法規: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刑法、陸海空軍刑法
十三、貨幣及有價證券
1. 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流通貨幣,如鈔票、硬幣等。
2. 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公司債等。
3. 例外可刊登之商品:已失效之貨幣或有價證券。
參考法規: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
十四、彩券
國內或國外政府所發行之彩券,如威力彩、大樂透、刮刮樂等。
參考法規: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十五、報稅憑證
任何可用以虛報帳務之報稅憑證,如統一發票、捐贈收據等。
參考法規: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十六、個人資料
1. 含有他人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或其他個人資料之名單,如行銷名單
光碟、特定人士個資等。
2. 用於蒐集大量電子郵件地址或傳送大量電子郵件廣告之軟體與設備,如網路
爬文蒐集個資軟體、可側錄攔截網路封包竊取資料軟體。
參考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
十七、專用垃圾袋
隨袋徵收方式販售之「專用垃圾袋」及「專用垃圾袋抵價券」,如台北市或新北市
14公升容量專用垃圾袋。
參考法規: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十八、交通及遊樂票券
高於票面價格之運輸交通、遊樂票券,如高價出售連假對號火車票、雙倍票面價格
出售演唱會門票等。
參考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十九、虛擬商品及貨幣
1.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萊特幣、遊戲代幣等。
2. 虛擬商品及遊戲點數,如Line貼圖、遊戲虛擬寶物、遊戲虛擬裝備、GASH、
Mycard等。
二十、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1. 拍賣、出租或交易男、女友,或以明示、暗示等方式,使一般人認為該商品涉及
以金錢交換感情關係或性服務,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
2.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如:完全自殺手冊。
3. 涉及種族、階級等歧視內容之商品。
(除本清單明定禁止刊登之商品外,如旋轉拍賣認定您的商品可能有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旋轉拍賣仍將禁止此類商品刊登,並嚴格管理。 )
限制刊登商品清單
- 旋轉拍賣允許此類商品之刊登,但提醒您在刊登商品前應遵守相關法規之限制,
確認刊登內容符合法規之要求,如有違反,旋轉拍賣有權逕行刪除。
一、食品
限制刊登商品清單 - 食品
參考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產品驗證及管理辦法
食品包含一切可食用、飲用之商品,其刊登內容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 於刊登內容中使用「健康食品」名稱者,應依法標示衛生福利部許可字號
(如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
2. 於刊登內容中使用「有機食品」名稱者,應依法標示農委會驗證許可後核發
的「有機農產品標章」。
3. 刊登內容中不得標示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如衛署食字第
ooooooo號)。
4. 刊登內容中不得有誇大窈窕、豐胸、增高等宣稱誇大不實效果之文字。
5. 刊登內容中不得有涉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保健功效之描述,如促進血液循環
、健胃整腸、保護肝臟、降低膽固醇、降低三酸甘油脂、控制血糖等。
6. 刊登內容中不得有涉及醫藥效能之描述,如治療近視、防止便秘、利尿、改
善過敏體質、壯陽等。
7. 不得刊登日本輸入輻射污染食品,請參見衛福部公告之「日本輸入食品輻射
檢測專區。」
請注意:衛生署是根據內部「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來界定食品或是藥品,請
民眾詳查各項產品的資訊,確認沒有違法後再上架;若在網上販售藥物
或是管制用藥,違者將受罰。
二、 化妝品
限制刊登商品 - 化妝品
參考法規: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範
化妝品包含一切使用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
之商品,如保養品、香水、洗髮精、粉底液等。請參見衛福部公告之?化粧品範圍
及種類表。
您於刊登化妝品類商品時,請遵守以下刊登規則,避免違法受罰:
1. 化妝品依其分類適用以下刊登規定:
(1) 一般化粧品:只能刊登商品照片、品牌、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
、製造廠商名稱等內容。
(2) 含藥化妝品(包裝有標示「衛署妝輸字第oooo號」、「衛署妝製字第oooo
號」者):除了一般化妝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外,還可刊登衛生署核准仿單
(即中文說明書)之內容(請注意:您必須為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否則
刊登仿單內容的行為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2. 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之化妝品廣告許可,不得刊登超過前項規定之內容,亦不得
刊登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廣告內容,請參見衛福部公告之「化粧品得宣
」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3. 化妝品之製造須領有工廠登記證,請您勿刊登來路不明之化妝品,或刊登您自行
DIY 製作或分裝、改裝之化妝品。
4. 國外輸入之化妝品,其標籤(含中文品名、用途、輸入廠商名稱、地址)及仿單
應譯為中文。
5. 輸入化妝品之樣品 ,不得販賣。
6. 含藥化粧品之製造及輸入需經衛生署同意並取得許可證,請參照衛福部公告之
「含藥化粧品基準」。
提醒您:輸入許可證需由進口商提出申請,因此您如果是自行由國外輸入含藥化妝
品時,應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如有其他廠商已就同一商品取得輸入許可
證,並不代表您就可以合法輸入,您仍應申請輸入許可證。旋轉拍賣禁止
銷售未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之含藥化妝品。
三、法定應檢驗及管制商品
1. 應檢驗商品:若您刊登的商品屬於經濟部公告之法定應檢驗商品,如嬰幼兒用品
、玩具、一般家電、視聽音響、資訊產品、照明燈具、磅秤、血壓計及體溫計等
,請您在刊登此類商品時自行檢視商品上是否貼有合格商品檢驗標識,並將含有
合格標識之商品圖片刊登於賣場中。請參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
商品簡易分類表。」
2. 電信管制商品:若您刊登的商品屬於電信法管制之射頻器材,如藍牙耳機、無線
電腦週邊設備、遙控玩具、無線麥克風、無線低功率對講機等,請您在刊登此類
商品時自行確認商品有依法經過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請您將該器材之廠牌、型
號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證標籤清楚刊登於賣場中。請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公布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參考法規:商品檢驗法、度量衡法、電信法
四、限制轉讓之商品
若您刊登的商品屬於合約禁止轉讓或有條件限制轉讓之商品,如合約約定禁止轉讓
的會員證、上課證等,請您在刊登此類商品時自行確認該商品是否有禁止轉讓等限
制,避免因無法轉讓而引起交易糾紛。
五、禮券、住宿券及餐券
若您刊登的商品為百貨禮券、提貨券、住宿券、泡湯券或餐券等,請您在刊登此類
商品時自行確認商品有確實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且符合相關法規之規
定,並請您將「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清楚刊登於賣場中。
參考法規:消費者保護法、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及餐
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當您看到任何違反本清單之刊登商品,請在該商品頁面的下拉選單中點選「檢舉刊
登項目」並選取違規項目,向旋轉拍賣提出檢舉,旋轉拍賣的管理團隊將會依照規
定進行適當的處理。由於旋轉拍賣的管理團隊需要審視的商品數量很多,需要一些
時間來處理所有的案件,旋轉拍賣團隊希望在我們努力阻止這些違規行為的同時,
您能耐心的等待。另外提醒您,當您不當的使用檢舉制度時,旋轉拍賣有權逕行暫
停或終止您的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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