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1.化粧品如有誇大不實等情況:
🙅舊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新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涉及醫療效能。
🙅舊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政府往往雖以醫療效能為裁罰理由,但以舊法誇大不實的法源處罰,在法律規定上有所疑義。(法院有認為舊法並無規定醫療效能之宣稱,以醫療效能為處罰理由於構成要件上有所不符,需實際審查是否有誇大不實的情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供參照)
🙆新法:明定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處罰,並與藥事法、食安法採用同一樓地板,新法為6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
另外新法不論是誇大不實等情況或是涉及醫療效能,皆可按次處罰至改善或停止為止,如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二、化粧品宣傳或廣告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另就其內容是否涉及誇大不實等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認定,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準據。
🙅舊法:於釋字744做出事前審查為違憲的宣告後,現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
舊法時期對於抽象的「虛偽誇大之廣告」並無明確判斷標準與法律依據,也將導致會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新法: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已定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計會於同日施行,就不會有以非命令位階僅為行政指導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作為判斷標準的疑慮。
三、去除附屬刑法。
🙅舊法: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輸入或販售含有不合法定標準化粧品色素者的化粧品,或經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仍為之者,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法:除名詞與構成要件修正外,新法已無刑罰規定。
四、增加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舊法:無。
🙆新法:依據新法法律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已預計在七月一日一起上路,而該檢舉草案目前看起來並不排除網路檢舉,一般檢舉獎金為罰鍰金額之5%,換算如係檢舉廣告誇大不實最少可領兩千元,如果是檢舉曾經的雇主或現行雇主將增加至10%(施行時,可能會是員工或曾為其員工,檢舉有關化妝品生產製造不法的情況才有增加檢舉獎金,實際仍須視政府最後施行辦法),新法目的是透過更多元的監督管道,來減少違法情況發生。
看完文章你還不趕快回去看自己賣的商品文宣有沒有亂打?
不要等上路了再來後悔沒看到喔!!!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07094
化粧品 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化妝品有基因修復效果? 食藥署打臉:假的
2017/09/06 19:20
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華視新聞
網路流傳「化粧品的某些成分具有基因修復的效果」,食藥署否認這個說法,並呼籲消費者「不要相信誇大不實或具有醫療效能之宣稱,才不會瘦了荷包又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食藥署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的效果,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依據該公告規定「基因」、「修補受傷的DNA」不屬於化粧品效能宣稱。
食藥署說,關於「化粧品成分具有基因修復效果」的說法,內容沒有相關的資訊來源,也沒有相關科學論述依據,對於沒有根據的說法,應該抱持小心謹慎的態度,不要隨便輕易相信,應儘早諮詢皮膚科專業人員,妥善解決問題。
食藥署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不要相信誇大不實或具有醫療效能之宣稱,才不會瘦了荷包又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想要擁有白皙肌膚,仍應循正確管道,並詢問專業皮膚科醫師建議。使用美白化粧品時,應避免使用於發炎部位,若曾有過敏經驗,應先確認過敏成分,或先做皮膚過敏性測試,確認對產品沒有過敏反應再使用。最重要的是想要擁有白皙肌膚,除了使用美白化粧品外,消費者仍需注重防曬工作。
化粧品 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化粧品禁用詞新版本 隔離PM2.5入列
最新更新:2016/09/06 21:28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6日電)不少化粧品以誇張、神奇療效,吸引民眾購買。食藥署今天宣布新版化粧品禁用詞語,像是可「隔離PM2.5」的隔離霜、可「降低孕期不適」的乳液,都有誇大疑慮,明年4月起禁用。
根據現行法規,所有化粧品廣告刊登、播出前,都得向衛福部或6都衛生單位申請,經審查核准才可刊播,衛福部食藥署民國98年訂定「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廣告業者如使用禁用詞句將開罰。
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新增20多條禁用詞語。
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今天受訪時表示,這次新增的禁用詞語多是過去1、2年審查時較常出現爭議的詞語,像是宣稱可「隔離空氣汙染或PM2.5」的隔離霜,能夠「降低懷孕/孕期生理不適」的乳液,可吸引異性的「費洛蒙」香水等,經專家多次開會討論,認為有宣稱療效、誇大不實疑慮,決定禁止使用。
這次新增的禁用詞還包括「修復/改善/受傷或受損肌膚」、「治療/減輕/改善肌膚鬆弛」、「微針滾輪、雷/鐳射、光療、微晶瓷、鑽石微雕」,也不得宣稱有「拉提、V臉、塑臉」、「回春」等功效。
此外,洪國登指出,「除毛、脫毛」產品在台灣屬於藥品,並非化粧品,但還是常有新廠商搞不清楚狀況觸法,因此本次也清楚列名,提醒業者別觸法。
洪國登表示,新制預計將於106年4月1日正式上路,屆時違規刊播者將面臨最高新台幣5萬元罰鍰,未來也將推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法,擬提高廣告不實罰鍰且可連續處罰,目前草案已送到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