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公尺測驗突暈倒延誤送醫致癱 員警獲國賠1749萬餘元】
📌新聞提要:
109年5月13日報載基隆港務警察局辦理員警常年訓練3000公尺跑步測驗時,林姓員警中途突然昏迷倒地,由於現場未依「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第6點調派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而導致錯過了4分鐘之黃金急救時間,造成該員警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有半身不遂等障礙。警察局辯稱,該注意事項並非強制規定,且當時現場亦有教官為CPR,並無延誤就醫之情事,案經三審判決警察局應國賠1749萬元。
📌本案法院判斷:
✏️一審:即使現場備有救護車及醫護人員,未必能避免被害人發生缺氧性腦病變,因此認無因果關係,駁回被害人之請求。
✏️二審:依據醫學資料表示,人體發生呼吸心跳停止時,若在4分鐘內迅速急救確實做好心肺復甦術,將可保住腦細胞不受損傷而完全復原。故若於系爭跑步測驗現場,依規定備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可於被害人倒地之4分鐘黃金時間內,立即施以高品質之心臟按摩(CPR)並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將氧氣帶入體內,可避免被害人發生缺氧性腦病變,或可增加該被害人恢復良好的神經學功能的機會,難認警察局怠於執行職務與該員警腦病變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警察局應賠償被害人。
📌 📌本案法律評論
✏️近期有關學生、軍警、消防員測驗或訓練時發生死亡傷害之新聞報導,時有耳聞,即使官方事先口頭上允諾一定賠償,但是最後常因金額無法達成家屬期望,而需走上法庭。
✏️本案被害人在二審始找出不利警察局之「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證明警察局因未按照注意事項規定佈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此部分警察局即有過失,因過失未備置,致損害擴大部分,亦可為求償之標的。
✏️被害人跑步中途昏倒可能係本身病變導致,於此情形,若主張警察局對「損害之發生」有過失責任,舉證上幾無可能。此時,在訴訟上,被害人應主張警察局未依法備妥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致未能在黃金4分鐘進行急救,而導致延遲就醫(損害擴大,而非損害發生)所致損害,而警察局則可以主張僅就「遲延就醫」與「未遲延就醫」之差額為賠償。
✏️至被害人若本身身體不適而未告知主考官,仍強為跑步測驗,機關亦可主張民法第217條之與有過失依比例分擔責任。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13/1713023.htm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國家賠償 #延遲就醫 #侵權行為 #相當因果關係 #警察常年訓練跑步測驗注意事項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半身不遂 賠償 在 TVBS 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要把蘋果往屋外丟呢😡
江湖在走,【 TVBS 新聞 官方Line】要有→https://goo.gl/QDzHny
【遭蘋果砸中頭!女嬰終身「半身不遂」 家屬怒討千萬賠償】
https://news.tvbs.com.tw/world/1258147
半身不遂 賠償 在 聽說荷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荷蘭新聞之他傷人我買單? ]
最近決定重回荷蘭文懷抱,要知道在英文通到不行的荷蘭,想要好好學荷蘭文其實是很難滴(藉口?)!不過總覺得不上不下的荷蘭文程度,再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沒事就開始認真讀起荷蘭報章雜誌。是說新聞看越多,越了解到陽光背後,我們在平穩生活看不見的陰暗面也不是沒有(註一),但還好有些內容深入研究後還蠻有趣的~
就好比說前兩天的一則新聞,去年在阿姆斯特丹中心的火車站有兩名美國觀光客遭到一名歹徒持刀攻擊。最近法官判決結果出爐,被告需服 26 年有期徒刑,並連帶罰金兩百八十萬歐元(約台幣九千五百萬),近一億台幣的賠金大多會付給其中一名被攻擊而導致半身不遂,餘生可能都需要在輪椅上的被害人。
撇開高額賠償金,令我驚訝的是,新聞的某一段內容指出:這筆賠償金會先由國家(state)支付,之後再慢慢向加害人索討。但其實加害人是一名來自阿富汗到歐洲尋求庇護的難民,司法部門早已有心理準備這筆款項,能從罪犯手中追討回來的應該不多,事實上最後會是由政府(全民)來支付。
原文如下:"De overheid probeert daarna om het bedrag te verhalen op de dader. Maar omdat Jawed S. als asielzoeker én gedetineerde niet veel geld zal hebben, zal het in de praktijk de overheid zijn die de schadevergoeding aan de slachtoffers betaalt."
看到這一段,我以為是我沒看懂荷蘭文的誤解,因為哪有他殺人全民幫忙付錢的道理!?
問了荷蘭人後才知道,原來荷蘭有一個規則,那就是賠償金通常是由國家支付,然後國家再向犯罪者追討款項,這樣的立意是無論加害者有多窮,被害人一定會收到該有的賠償。另外判決時也考慮到受害人是美國人,跟歐洲比起來,考量到美國不是太完善的福利制度與貴鬆鬆的醫療系統,於是判出將近三百萬歐元的高額賠償金。
雖然我對台灣司法判決過程也不是很清楚,不過有時候看到新聞會寫法官考量加害者的財務狀況而去決定賠償金額,有些加害人可能脫產或者付不出錢,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不過剛剛 Google 一下,發現其實國家先代墊的案例也不是沒有,就好比之前的八仙樂園塵爆事件 (https://bit.ly/2IWUUlD),政府也是有心理準備這筆錢是討不回來了,但我蠻好奇這種國家先代付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會應用到哪個程度?
歡迎大家提供訊息與看法~
(註一) 前幾周荷蘭發生了一件大新聞,有一位身為皇家證人的辯護(帥)律師在清晨七點半離開家準備出門上班的時候,被殺手持槍謀殺 (https://bit.ly/35DLs01),被殺地點就在我之前住在阿姆斯特丹幾百公尺的距離,那是非常安全的住宅區域。當下看到新聞非常震驚。但也不只我,其實整個荷蘭社會都很震驚,平常哪個街頭幫派鬥毆阿姆市區半夜有槍殺也是時有所聞,但這次是一名律師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殺,背後主使者的挑釁與大膽實在明顯。後來的幾天新聞還有荷蘭談話節目,都圍繞在這事件,我才知道這一樁槍殺案背後牽扯出大毒梟們的利益糾葛,還有荷蘭因地理位置也成了毒品最佳的集散中心(!?),之後有機會再來說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