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保戶千萬別再被不懂保險法的業務員給騙了,任何危險的變動,都是要告知保險公司的!
【如果條款沒寫職業變更須通知 更換職業就不用通知保險公司?】🎯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
被問到這個問題,第一時間有點難理解,我們上網查了一下確實有相關的討論。因金管會相關規範,故無法提供該特定商品名稱,分析如下供粉絲們參考。😕
☛ 保單條款 第1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即:條款+要保書+批著+其他約定書 = 保險契約 】
☛ 要保書上關於「已審閱 #要保書填寫說明」的部份, 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範圍 (*文字如下)📌
是否已收訖本要保書之各項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或影本及已審閱「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且業務人員已提供並說明「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說明書」內容。................................................................... □ 是
☛ 承上,要保書填寫說明內容提到 💢💢💢
⦿要保人
(二)義務: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 即要保人職業變更通知義務 】
☛ 保險法第59條第2項 【 主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結論:
審視相關條文,在「要保書填寫說明」中已明示要保人的義務中包括「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且要保書填寫說明附著於要保書上,自然屬於保險契約構成的一部分,說明職務變更通知義務並未免除。 🙆 PS:這樣的意外險商品不存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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