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豹哥出獄了】
今天,是豹哥出獄的大日子。
他在十五年前,因謀殺案被當場捉到判處入獄。
豹哥是社團的「白手套」。
什麼是白手套?就是老大不希望弄髒雙手,就戴上白手套,幹些不見得光的事。
豹哥曾到過外國當傭兵…在社團的工作主要是刺殺對社團不利的人。
如此厲害的人,為何會被抓到呢?那又是一段可歌可泣的故事了。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豹哥出獄了。
江湖必定翻雲覆雨!
雖然被困十五年,但在籠子裏的猛獸,依舊是猛獸。
豹哥也沒有閒下來,在獄中好好鍛鍊身體,等待出獄的今天。
他被帶到出獄登記處,領取個人物品。
看著這十五年的手錶,回憶湧上心頭,但這不是重點啦~
「還有,帶著它吧,會保你平安,不要再行差踏錯回來了。」獄警。
「嘖,猛獸難道會吃素嗎?不過,我不會再被抓到了。」豹哥把獄警送給他的東西帶上。
豹哥步出監獄,深深吸一口自由的空氣,怎麼沒人來接他呢?
算了,再等下去只會更加危險,豹哥專門刺殺其他社團的重要人物,仇家多得滿天飛,還是先回家吧。
回家後,豹哥小心地檢查門縫確保沒人入侵過,也仔細檢查角落看看有沒有竊聽器。
餓了,先去吃飯吧。
豹哥以前就很喜歡去一間大排檔吃飯,他走進餐廳,環視四周,只見牆身變黃了,裝修也舊了,心裏滿是感嘆。
突然!豹哥感覺到背後有強烈的目光投向他。
於是豹哥以猛獸的本能反應迅速轉身,眼角觸光更看見有槍枝抵住他的額頭。
仇家出現了!
「桃花依舊,面目全非!從」
對方穿著餐廳的制服,豹哥以更快的速度側身避開,順勢雙手像毒蛇般纏上仇家握槍的手,用力一扭!
「哎!哎哎哎!豹哥…量體溫!」痛得慘叫的是侍應大嬸,豹哥十五年前就認識她。
「量體溫…?」
豹哥看向地上,那東西不是槍,而是量體溫的儀器。
********
『咇!』(36.4度)
「豹哥,現在進去很多場所都要量體溫,還有,你出門要記著戴口罩啊…」侍應按著劇痛的手腕。
口罩?呃!對了!
豹哥從口袋裏掏出獄警送他的東西,原來不是平安符,是個口罩。
世界…變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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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謊玩法多的是 唔答問題最可恥】
香港警察近來展開社交媒體攻勢,「玩食字gag」試圖拉近警民關係。但若然警暴持續、繼續唔開放唔透明,無論玩幾多次「食字gag」都無補於事。
舉例說,國安法立法後,警察必定會耗費大量公帑,購入科技監控裝備,檢查市民有無做所謂「分裂國家」嘅行為,或者有什麼所謂「勾結外國勢力」嘅思想。為做好心理準備,我們必須問香港警察究竟有什麼監控工具在手。一如所料,,警察提供的資料近乎零。
-香港警察 十問九唔應-
根據最新的立法會財委會資料(註一),立法會議員曾要求警察提供購買電子解鎖裝置、電話竊聽、視像監控、定位系統及人臉辨識的採購及開支資料。所有資料皆拒絕提供,但拒絕的理由卻千奇百趣。
❓ 問:截取手提電話資訊的現代科技的開支?
👮答:開支屬警務處「防止及偵破罪案」綱領的一部分,並無具體分項數字。
🤔評語:購買竊聽儀器是具體的開支項目,怎可能無具體分項數字?
❓ 問:購買解鎖電子裝置之軟件總開支?
👮答:涉及警隊防止和偵查罪案的技術和能力,不適宜公開。
🤔評語:公佈總開支,竟能讓「不法分子」有能力反制警方的高科技軟件?況且,俄羅斯軟件公司Elcom Soft 已在其網頁列出”Hong Kong Police Force” 為其忠實客戶(註一), 破解軟件每個售價為$1599 歐羅起(約$14000港元起)。
❓問:購買監控系統(Camera systems),定位功能(locational function)和面部識別功能(facial identification)工具的開支?
👮答:涉及警隊防止和偵查罪案的技術和能力,不適宜公開。
🤔評語:美國有大學透過當地的《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成功向警察索取執法機構在美國各州份使用人臉辨識技術的情況(註二)。影響「防止和偵查罪案的技術和能力」?香港警察不願公開資料,是否在暗示自己的能力比美國警察差?
-美媒靠《資訊自由法》將警察科技監控曝光-
政府主導的科技監控所引起的憂慮,並非香港獨有,全球各地均有這趨勢。其中一個能制衡政府權力,避免其濫用科技監控的方法,首先是讓國民對政府運用這些科技知情,並持續運用的情況和權限,才能夠避免政府侵犯人權或進行逼害。
早於2014年,美國加州傳媒透過《資訊自由法》,得知加州警察購買一套名為”StingRay” 的手提電話監視技術(cellphone spying technology),他們甚至獲得了技術文件,得知StingRay如何收集電話發射站周邊所有手提電話的訊號,並截取個人資料如用戶姓名、電話、位置、通話記錄等。美國警察採用監控技術的理由,與香港警察非常類似:為了防範恐怖分子。但紀錄卻顯示加州警方無論是否調查恐怖分子,皆有使用StingRay,偏離原意 (註三)。結果在2015年,美國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下令,所有聯邦政府執法機構(federal agencies),如要使用StingRay,皆要先申請搜查令(search warrant)(註四)。
在《資訊自由法》的保障下,美國警察也不能學香港警察般,將「執法需要」當成橫行霸道的免死金牌,或憑空創作「無具體資料」等經不起邏輯推敲的藉口,唔答問題,伺機織起龐大而不受控的科技監控網。
#科技監控
#阿Sir答野唔洗你教
#開放政府研究
#財委會問答
#網上騙子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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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Sir答嘢唔洗你教》系列
-【警謊問答亂咁攪】 議員:「散仔協會」有幾多人北上外訪?警謊:1-49人 https://bit.ly/2C9cfHf
-【警謊隨意瞞】警方隱瞞資料萬能Keysss https://bit.ly/2LlML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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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註一】審核二零二零至二一年度開支預算 管制人員對財務委員會委員初步書面問題的答覆 局長:保安局局長 https://bit.ly/2Z02XXE (答覆編號SB090、SB106、SB107)
【註二】The Perpetual Lineup- Unregulated police face recognition in America, Center on Privacy & Technology at Georgetown Law https://bit.ly/37tBsYJ
【註三】News10 ABC 24 March 2014 “9 Cali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connected to cellphone spying: technology https://bit.ly/3d6vttU
【註四】Wired. 3 Sept 2015. The Feds Need a Warrant to Spy With Stingrays From Now On https://bit.ly/2UKZb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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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竊聽檢查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鏡週刊 是很專業的媒體,雖然這次犯錯,但再多等一些時間看看週刊怎麼處理,大家不要太快下決定。
🌶️血汗摸摸台的新聞就是鏡週刊獨家揭露的
■擁有152萬訂閱的YouTuber「黃氏兄弟」的弟弟瑋瑋,被鏡週刊惡意爆料、接露私人性事。鏡週刊擺明了在消費名人八卦,之後再道貌岸然喬裝「衛道人士」,說沒有攻擊同志性向。
站在LGBTQ+族群立場,任何人幫他人出櫃,就是「不道德」,而且「性向」是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媒體逾越了「新聞倫理」的分際,幫名人出櫃,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則爆料究竟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Public interest 的第二個字是利益,不是興趣,更不是雙關語!)
以「公眾議題」為藉口,就可以把「侵犯個人隱私」合理化?
兩名單身成年男子的合意性交,與公眾利益究竟有何關係?鏡週刊社長(董事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你們如果被告,要如何對法官講清楚?說明白?
■現在還有哪些大學在教「新聞倫理」?
哪些新聞從業人員上過「新聞倫理」課程?
鏡週刊要不要率先公佈,自家記者、編輯、主管的「新聞倫理」上課紀錄?有10%上過這門課嗎?成績有及格嗎?
如果真的要進行全面調查,台灣媒體的「結果」一定會讓人噴血!特別是坐在編輯部的主管們。
■大叔是政大新聞系畢業的,大叔的粉專也有許多媒體在追蹤,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上忙,讓缺課或從沒上過課的媒體朋友,認識「新聞倫理」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台灣正逐步邁向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尊重與追究,只會日益增加。
#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必須學會自律
報導公眾人物,媒體必先釐清兩項重點:
一、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嗎?
如果媒體揭露的資訊本質,屬於個人隱私(性向、健康、病歷、個資相關的地址、電話、帳號…等),媒體必須在報導的必要性--也就是「公眾利益」--站得住腳才能夠進行報導。
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人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媒體最愛強調自己有「採訪自由」、而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尊嚴、自主權」,媒體從不考量、也不保護,甚至嘲諷「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毫無隱私權可言」的舊時代主張,已經過去。
媒體必須學習新時代的價值觀,開始尊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撇開他們的公眾身份,他們也是人,他們擁有人權。
#人權包含了隱私權
#政府公權力都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憑什麼媒體認為自己可以?
無關乎「公眾利益」,而去侵害個人隱私、妨害名譽的媒體,在「精神賠償」方面,由於媒體傷害的是名人,媒體付出的「損害賠償」代價往往更加高昂。
■英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判決
2001年1月,銷路居英國各小型報紙第三名的《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在一篇報導指稱超級名模「黑珍珠」娜歐蜜坎貝爾 Naomi Campbell 是吸毒者,而且詳述她的戒毒歷程,附圖則是她離開倫敦西區雀兒喜「某個匿名戒毒者組織」的照片。
2002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判定坎貝爾上訴獲勝,認為《鏡報》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判《鏡報》賠償損失3500英鎊,並由《鏡報》負責其訴訟費用。
後來,《鏡報》提出了上訴,上訴法院於2002年10月推翻了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宣稱《鏡報》有權報導,以民眾「知的權利」的立場,去報導坎貝爾的毒品問題,因此《鏡報》並無罪責。
坎貝爾表示「非常震驚、憤怒」,感覺自己像是被出賣了一樣。她說《鏡報》刊登的這張照片及文章,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打擊了她的自信心。她自認曾經吸毒,但後來已經戒毒了。
坎貝爾強調上訴到底,她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維護個人隱私,讓像她一樣的公眾人物免受媒體侵擾。
2004年5月,英國上院高級法官以三比二作出裁定,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坎貝兒贏得官司定讞!
這個劃時代的人權判決,對「新聞倫理」賦予全新定義:
當媒體無法舉證所謂的公眾利益確實存在,或是「保護隱私權」更為明顯必要(平衡原則),當媒體侵害人權是事實,媒體就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https://www.theguardian.com/…/may/06/mirror.pressandpublish…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院,任何人只要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本公約締約國的侵害時,皆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仍有權力去判定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隱私權:
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若需要對此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
歐洲人權法院就公約中所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當廣闊的解釋,以保護此等權利。
法院認為,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對同性之間性行為處罰的法律違反了本條規定。
■媒體心中的一把尺
■報導 kiss and tell 違反了毒樹果實理論
全世界的八卦小報(tabloid)最喜歡報導kiss and tell(根據第一手資料寫成的緋聞、醜聞)。
所謂 kiss and tell 就是:
先跟名人 kiss,結束後骯髒轉身,tell 媒體賺取爆料現金。
媒體如果自認是「無冕王」,那麼媒體心中那把尺,用來媒體自律的,必須認真參考法律原則,學習法官如何看待證據價值。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的放射效力,被廣泛運用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是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
毒樹果實,意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
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毒樹果實證據將不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一位警察如果違憲、侵害人權、而取得的證據,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摒棄。
同樣的,媒體在採訪或調查採訪、化身採訪的過程,程序正義非常重要。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息,來源有毒,毒性就會影響到報導的正當性。
即使這個消息來源,是來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大是大非原則:美國媒體一致立下的典範
■著眼於更高的公益目標,而不囿於私德標準
■關於傳聞中的金恩博士(牧師)召妓 3P 事件
馬丁路德金恩是一位美國牧師、社會運動者、人權主義者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也是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他以 "I have a dream." 率領美國走入民權平等的新時代,也啟發了全世界的反歧視和平運動。
有一天,他的夫人以及美國各大報社媒體,全都收到了爆料錄音帶,是關於他的召妓 3P 性愛醜聞。
到底是誰在弄金恩博士?
是FBI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John Edgar Hoover)。
他甚至還握有金恩和祕書幹部裸體在床,疑似搞同性戀的照片。
金恩是南方浸信會牧師,這些「黑資料」足以摧毀他的私德、乃至於公眾形象。
胡佛作為FBI的局長,歷經六任總統。
每位總統都厭惡他,都想把他搞下來。但都沒辦法,因為他們都有或多或少不可告人的「黑資料」握在胡佛手中。
金恩博士努力的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爭取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如果濫用道德力量摧毀了他,導致民權運動(萬一)轉向到暴力革命,美國就會陷入危險的動亂之中。
當時美國媒體都收到了性醜聞錄音帶,(不只寄給金恩太太),同時還寄給了各大報社。
這一長串的竊聽錄音,錄的是金恩博士在美國各地的旅館房間裡,和其他女人的性愛錄音,有的對象還是 3P,他還曾毆打醋勁大發的情婦。
這樣的「惡意爆料」,目的就是要打碎金恩的夢,打碎民權平等的夢。
然而,美國的新聞媒體就是與台灣不同!
當時的美國媒體,一致自律、拒絕刊登、堅守了更高的道德,所以沒有報導,掩蓋了金恩的「不道德」,同時阻擋了胡佛之流的「大缺德」。
濫用公權力、手段邪惡的程度,已大過金恩博士召妓本身,這是國家機器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違反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記得大叔剛才說的「毒樹果實理論」嗎?
即便金恩博士私德問題嚴重,但他的公德貢獻更大,在權衡之下,私德缺陷已變得不是那麼不可原諒。公德與私德不必然相干。避免落入「泛道德法西斯主義」。
目前坊間多為流傳的金恩召妓、多P性愛趴等指控,從來沒有確切的人證與檔案根據。
之後關於胡佛與金恩的FBI檔案資料裡,以及寄給金恩的一封黑函上,也曾出現「性愛趴」等類似字眼。
所有對於金恩的竊聽錄音檔現在已被法院封存,一直到2027年才會解密。
掌握金恩婚外情醜聞的FBI為何沒有摧毀他?
可以從文化史、精神分析與社會語言學三個角度來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4814
美國媒體一致的高度自律,就是展現大是大非原則,著眼於原則性、根本性的是非問題。
台灣的媒體,跟得上這樣的新聞倫理標準嗎?
請先「反求諸己」。
■新聞媒體往往就是侵犯隱私權的重要媒介之一。
https://www.tahr.org.tw/news/176
■請不要忘記《新聞倫理公約》的內容: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及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制與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認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法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曾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若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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