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裡的小情侶]
21歲的女生,像時下年青人一樣,說話時有懶音。她作供時,坐在法官席上的梁嘉琪裁判官,也忍不住請女生再宣誓多一次,說聽不清楚她的話。少女姓氏為「曾」,在她口中讀成「真」;「講」字說成「趕」;「光」讀成「乾」,但語氣稚嫩又有一種可愛。
但這一次,她要面對的不是學校的口語考試,而是控辯雙方大狀的詰問,年少的她是被告,在兩個月前的5月12日下午,選擇坐上證人欄。
她把自己,和男朋友的前途,都押在這個下午。
***
女孩用黑色橡皮圈束了長長的馬尾,她身穿白恤衫,配黑短裙和西裝褸,西裝褸過大,手袖掩蓋了她半只手掌,左手食指和中指戴了幼身閃爍銀色戒指。她的腿沒穿絲袜,踏着一對款式有點笨拙的圓頭黑色矮跟皮鞋。明顯,女孩平日不穿慣正式西服。
證人椅子是一張帶輪的辦公室座椅,她一邊回答律師提問,一邊忍不住左右扭動椅子,激動時用腳踢坐椅的輪,沒法子坐定。
案情本來甚簡單。在2019年10月4日蒙面法推行的晚上,警員在黃大仙截查了一對小情侶,從女生的背包搜到一支雷射筆。
然而,被提堂到法庭受審,被控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的人不只她一個,還有和她同行的男友。
原來當晚兩人曾交換背囊揹。在法庭上,女生稱包裡的雷射筆,是男友擁有的。她說,是她提議交換背囊,因為男友曾表示自己帶着雷射筆在身,「有點擔心」,她主動建議這樣做。
一支小小雷射筆(此案還有一支電筒),把一對小情侶變成了同案被告。
「赴湯蹈火」暴動案主角,被拘捕後更由情侶變成夫妻;但亦有情侶在運動後感情生變。但在法庭上,把私密關係放在公眾眼底下被檢視,再由法官決定誰有罪的案情,則較為罕見。
女孩不住說:「想保護男朋友,所以……」。她把不是自己的雷射筆袋子揹着,也情急地在警署裡簽了和事實不相符的口供。
大部份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被告都選擇不自辯。自辯把自己曝露在法庭之上,任由控方及法官提問,有時未必為被告帶來好處,弊處亦不少,有律師形容被告自辯猶如「走鋼線」,是一場輸贏未知,卻心理負荷極大的賭博。
代表女孩的辯方大律師梁浩朗,先向女孩提問。女孩解釋,當晚約了男友(亦即第一被告)去行街,從慈雲山走到紅磡,回程時經黃大仙準備坐小巴回家。她曾把自己的口罩及帽子交給男友,男友把女友的物件放在自己背包裡或扣在肩帶上。
中途,男友表示自己背囊有雷射筆,「覺得擔心」。女孩說,當時心裡覺得「沒有做虧心事,覺得(帶雷射筆)沒有甚麼」,於是建議和男友交換背囊揹。之後在黃大仙被警員截查而被捕。
女孩說,男友揹着的背囊是她的,裡面有她的住處鎖匙。大狀請她形容一下:「鎖匙鎖係哈利波特金探子造型;銀包係粉紅色Salad品牌,還有一支唇膏。」
辯方梁大狀請她說出,被帶到觀塘警署後發生的事。
女孩說:「在警署裡,經過一條需要警察拍卡才能進入的通道時,一名警員跟我說:『妳睇吓妳,而家做雞都唔掂啦』」辯方大狀示意女孩停頓,讓大家有時間抄寫。
女孩一頓,再說「『搞咁多嘢做咩?冇哂前途,等坐監啦。』」女孩說,覺得難受和害怕。審訊的是女裁判官梁嘉琪,她一直低頭抄寫筆記,沒有特別回應。但控方則否認警員有說過這番話。
辯方提及女孩在警署曾經簽署口供紙。然而,女孩在法庭所說的話,跟口供紙有差異。特別是口供紙上她表示,該雷射筆和電筒是來自一名不認識的男示威者,而不是其男友。女孩解釋,當時自己一心想保護男友,加上雷射筆不是自己的,所以才說了不是完全的事實。
女孩稚嫰的聲音,帶有懶音的聲線在法庭說道:「仲有,我唔想屋企人知道這件事,只想快點離開落口供的警署,想快點回家。」坐在家屬席的中年女士,不住用紙巾抹眼淚,旁邊一位年輕女士安慰着。
女孩又指,早在2017年已從男友手機的相簿看過他一些照片,男友有吸食電子煙習慣,當時生起玩意的念頭,曾用雷射筆射向煙霧射出光線,拍下了照片,故此知道男友擁有雷射筆,但不肯定是不是當日帶出外被搜到那一支。
然而,到控方大律師熊健民,盤問女孩時,卻向女孩口供紙,和與男友交換背囊的說法作反覆的挑戰。熊健民身型有點胖,肚腩微凸,一頭灰白髮,戴着灰白色粗框膠眼鏡,領呔是藍色四方型圖案。
控方熊大狀用右手食指指着女孩問:「妳話你冇做過虧心事,咁點解要交換背囊揹?」
女孩答:「我聽到佢(男友)提出擔心,為咗撇除佢擔心,我主動提出交換。」
熊續問:「咁有無諗過差人拉你地既時候點樣做。」
女孩答:「因為支筆不是我的,我都冇諗過呢個問題。」
熊追問:「妳和男友感情點樣。」
女孩說:「正常,普通情侶囉。」
熊續問,特別帶出她男友的責任:「妳男友驚身上有雷射筆畀差人拉,呢件招惹嫌疑既物件,畀你攞上身?」「點解妳唔直接將支筆放入你個袋?要成個袋交換?」
女孩有時聽不明白:「我唔明你意思,唔該你重覆問題。我無諗過。」
此時,坐在被告席的男友,也是一名21歲穿白恤衫的少年,向天望了一望,嘆了一口氣。男友選擇不作供。
熊問到:「點解妳脫下了口罩和帽是交給男友,不是放在自己的袋裡?」
女孩回答:「我成日將我既物品叫佢幫我攞。」
熊指,口供紙上,寫了她承認雷射筆是來自「一名男示威者」,但現在女孩否認,而女孩曾口供紙上簽名確認。
女孩反駁:「我一時諗到咁既嘢,我想保護男友,支筆又唔係我既。」
熊大狀:「妳又話唔知當晚有示威,又在口供紙寫男示威者?」
女孩:「因為我年輕,咁講比較合理。」
熊進逼:「妳不是想置身事外嗎?點解又在口供紙中話自己同示威者同一立場呀?」
女孩回答:「我當時以為咁講無問題。」
熊說:「因為妳為咗達到目的,不用尊重事實,為咗達到目的,你可以隨便亂講,唔洗尊重事實,唔理真相,任你講!」
女孩嘗試回應:「當日我冇諗過呢個問題。」
熊說:「咁妳現在法庭作供都可以係講大話啦?」
女孩回答:「當日落口供唔知咁大件事,我當時唔知要上庭。」
熊指出:「妳當時係被懷疑藏有非法武器(雷射筆),妳係知道架。當時係警誡下,會變為呈當証據,你知道嚴重性。」
女孩指:「我當時唔知有機會上庭。只想落完口供番屋企。」
熊用食指指着女孩:「事實係,妳隨意任意扭曲真相。」
熊:「我向妳指出,雷射筆係你同男友共同擁有,意圖傷害他人。妳係不誠實證人。」
女孩:「唔同意。」
熊:「為咗雷射筆,妳惹咗今次官非,變成被告,點解妳無問過男友,點解身上有支雷射筆。」
女孩:「我冇追問原因,事件發生咗了,是以前的事,我無再問。」
熊追問:「雷射筆不是以往的事,事發之後兩年以來,妳都無問到被告點解有支筆?」
女孩:「我信佢,我無問。」
終於完成了作供,女孩回到法庭較後位置,坐在律師和旁聽市民中間的桌子之後。在裁判法院,不用還押的被告,都不用坐入犯人欄,而是坐在普通的坐椅。女孩回到男朋友身旁,低聲細語了一會。
一支雷射筆,讓全個法庭檢驗一對小情侶的關係;一支雷射筆,改寫了兩個年輕人的未來。
誰入罪誰脫罪,誰把誰的東西揹在身上,成為了法庭用放大鏡檢驗的公共討論內容。
兩個月多月後,男孩判罪名成立,女孩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梁嘉琪指,女被告證據不合情理,但認為女被告為保護男友才提出不合理證供,亦接納兩人交換背包說法。
梁官質疑男被告沒涉及示威但卻憂慮雷射筆是危險物品,又指不會和女友外出隨便帶着一支最高級別的雷射筆,故裁定男被告罪名成立。梁官認為,女被告自辯不真實不準確,惟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女被告有傷人意圖,故裁定女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佈裁決結果時,女孩開始流淚,至得悉男友須立即還柙,女孩放聲痛哭。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
(圖為蒙面法推出後,香港街道一景。政府用膠水黏起行人道上的地磚,以防示威者挖起。街燈照射下,磚與磚之間的膠水礙固成淚水的樣子)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行為藝術家歐陽東,昨日在政總門外以藝術表達(遮蔽雄性性徵後裸露身體),被警方強行帶走及正式拘捕。消息指警方稍後考慮以刑責最高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落案起訴,最高可判監七年。拘留期間,有警員對歐陽東裸露抗議報以譏諷恥笑。 歐陽東今日下午2時到達中區警署,在進入警署要求取回道具及衣物前,歐陽東接受接謎米訪問...
口供紙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2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被告申訴警察行私刑屈打成招
法官批警察前後矛盾,信納被告可靠,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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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送中運動,兩名女士被控於 10.13 在旺角「私了」一女子。盧姓女士(D1)被控非法集結和普通襲擊,她僅承認第二控罪,惟法官裁定一併罪成,還押候判。朱姓女士(D2)則被控傷人,獲判無罪開釋。
朱女士申訴警察對她行私刑,招認的口供是在警察要脅下完成。
「警察有打我。」她解釋警察上門拘捕時,沒向她交代原委,只是問她名字,朱女士一答應,該男警便動粗抓她出門,打她的眼,隨即將她押上警車。朱女士身上甚至沒有身份証,警察便在車上以武力恐嚇她就範。
她無從得悉該便衣警的身份,直到在審訊中再見到他,他以控方第三證人出庭。
鍾明新裁判官批評該警察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反問如果朱女士是因掙扎才被鎖上手扣,又怎樣反手簽口供紙?其記事冊亦隻字不提朱女士的傷勢,因此不信納該警察證供。
鍾官肯定案發當日朱女士只曾打開雨傘,無從斷定她與其他人串謀傷人,而且有 whatsapp 記錄證明她當時是落街尋女。因此法官信納朱女士的答辯,判她無罪,當庭釋放。
「你(警察)覺得我犯法可以上門拉我,點解一上嚟就打我?你地都犯法!我覺得極唔公平。」
筆者問朱女士會否擔心律政司不服上訴,她一字一頓:「我唔擔心。」
「法夢」成員「腸」解釋,當被告獲判無罪釋放,律政司只能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但當裁判官裁定警察證供不可信,就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觀點」,律政司沒有基礎就此上訴。
案件編號:WKCC40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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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鍾翰林被控違反國安法提堂,蘇惠德裁判官拒絕批准保釋,鍾翰林須還押直至明年 1.7 再審。
當囚車駛出法院,王婆婆追車一條街為被告打氣,區議員王百羽當場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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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學生涉堵路獲判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員證供不可信】
兩名學生被指於去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雜物堵路,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人否認控罪,今日(10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直言兩名警員證供自相矛盾,可信性成疑。
被告依次為16歲女生及18歲男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的路口聚集,因而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指,對兩名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可信及可靠性存疑。就首被告而言,警員黎錦耀曾多次更改證供。至於拘捕次被告的警員黃耀彬,庭上供詞亦與口供紙有出入。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0-05-2020/6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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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藝術家歐陽東,昨日在政總門外以藝術表達(遮蔽雄性性徵後裸露身體),被警方強行帶走及正式拘捕。消息指警方稍後考慮以刑責最高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落案起訴,最高可判監七年。拘留期間,有警員對歐陽東裸露抗議報以譏諷恥笑。
歐陽東今日下午2時到達中區警署,在進入警署要求取回道具及衣物前,歐陽東接受接謎米訪問。歐陽東指昨日約五時十五分被捕,到五時四十五分到達中區警署外。他稱警車遲遲不駛進中區警署,原因是警方正考慮以那條控罪落案起訴他。歐陽東指一般會以猥褻暴露身體罪、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起訴,前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六個月及罰款一千元;後者高可判監12個月及罰款五千元,但警方考慮以甚少動用而刑責最高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起訴,歐陽東認為此舉明顯是警告參與全民抗命的市民。
傍晚約六時進入中區警署,歐陽東稱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簽名,認為自己沒有犯罪,過程中警方只跟他作簡單問答。直到十時許,民協律師到達警署,歐陽東表示正式向警方宣告絕食,若64小時後會絕食絕水。歐陽東稱:「警署內警員有給他食物,但他拒絕並表明絕食抗議。」約凌晨2時,警方無條件將他釋放,但抗議道具及衣服則被視為證物沒收,稱有可能將受起訴。歐陽東指自己雖然被警方無條件釋放,但按過去隨時拘捕的做法,亦可能在特別日子再次被捕。
對於警方考慮以刑責最高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起訴他,歐陽東坦然感到意外:「過去曾多次在不同場地以赤裸方式表達,期間並未被拘捕;破壞公眾體統罪我都係第一次聽到,放返出來第一時間係辦公室找資料,先知刑責咁高」。下午歐陽東再到中區警署,希望取回道具,檔布、狗扈及白皮書,歐稱警方拒絕交還,是為日後隨時拘捕作藉口。歐稱:「警方話做左證物,又話今日第八隊CID全隊放晒假。」
由2005年香港反對世貿行動開始,歐陽東以行為藝術家身分穿梭不同的社運場境,歐陽東話2005年反對世貿時,日本藝術家荒井真一就以赤裸身體的藝術表達抗議世貿,期間未受警方拘捕及阻止,今日任意拘捕是社會倒退。
歐陽東呼籲藝術界朋友加入不合作運動,他稱:「我自己已經豁左出去,希望各位藝術界朋友跟我一樣可以透過自己的任何行動和作品,聲援佔中支持普選」並稱「我們藝術界已經受夠小圈子選舉了,代表藝術界參與小圈子的人都不是民主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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