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1912完工的台南法院
天ㄚ怎麼有可能會有這樣巴洛克式建築在台南超驚訝🙀。
漂亮漂亮這建築已經108年了⋯⋯
今天到台南參觀司法博物館
想到參觀法院心裡毛毛的~^_^
進入原台南高等法院後看到建築真的驚訝到翻(還不到收驚地步)
建築師嚇嚇有名森松山之助
1907年來後台曾經參與總統府設計建築師。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0萬的網紅異色檔案,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女人遭到騙財騙色,付出真心卻被渣男始亂終棄!《府城三大奇案之二》 影片大綱🎥 知名的歷史鬼故事「林投姐」 你聽過多少? 這複雜的過程中, 到底發生了甚麼驚人的事, 讓林投姐遲遲不肯離開.... 今天就讓DK來告訴你吧! 《聲明》 如有疑似不當留言和垃圾內容 且違反《社群規範》的留言將會遭到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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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氣差,就會成立恐嚇嗎?】
最近花蓮有一個檢察官被起訴恐嚇,牽連的警察由於「口氣尚稱平和、事後深表悔悟」,獲得緩起訴處分。怎樣會成立恐嚇罪?口氣會影響恐嚇罪的成立嗎?
🎸恐嚇罪的成立條件
恐嚇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刑法恐嚇罪要成立,必須針對這幾個事項進行恐嚇才會成立;如果跟這些事情無關,即便咒罵的再兇,都不會成立恐嚇。
例如,「你如果不跟我走,我就暴雷你最新電影的結局!」,或是「你不接電話,我就繼續狂打100通」,這個後果跟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都沒有關係,不會成立恐嚇。
恐嚇不見得要講的很具體(例如我要傷害你、我要搶你錢),如果依照案件背景可以得知恐嚇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權利等,也會成立恐嚇。
例如,在一個借款糾紛之中告訴對方「你不要說到時候你出事我沒跟你講喔」,雖然會出什麼事他沒明講,可是在一般人也都知道會是傷害人的內容,因此成立恐嚇。
(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46號判決)
2⃣做出「恐嚇」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法院判決,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的行為,都是恐嚇。
(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09號判決、台南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13號判決等)。
至於怎樣的程度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法院是認為,要「依照社會通念」。也就是說,要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的程度,才叫做恐嚇。
例如,你傳簡訊說「小心我讓你死得很難看」、「小心我烙人來打你」,一般人都可以想像是危害生命、身體並且害怕,因此是恐嚇。
(參考台中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判決)
又例如,一般人都會認為鋁棒具有危險性,你拿著鋁棒在別人面前作勢揮來揮去就是恐嚇。
(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88號判決)
🎸如果是行使法律權利,就不構成恐嚇,例如「我要告死你!」
雖然讓對方心生畏懼就算恐嚇,但是我國法院認為,如果這個不利的結果是告知要提起訴訟,就不構成恐嚇。
例如,在一個勞資糾紛中,勞工被逼著離職,就嗆雇主說「我不會善罷干休」。
聽起來雖然很可怕,但勞工實際上的意思是會去告雇主。法院認為這樣就不叫恐嚇。
🎸只要針對特定事實,讓人心生畏懼就會成立恐嚇罪,口氣是不是很差並不是個判斷重點。
以這則新聞來看,如果該名檢察官與員警有用明示或暗示來恐嚇要造成工作人員或幼童的自由權的損害(例如,不聽話我就抓你去關),即便員警的口氣是好的,也成立恐嚇。
如果該名檢察官或員警,告訴工作人員或幼童說「我一定會提告、不給影帶我就聲請裁定」,這是身為被害兒童的父親的合法權利行使,或是檢察官、員警的職責(調查犯罪),即便檢察官或員警的口氣再差,也不構成恐嚇罪。
當然,不是說這個父親的舉動就是正確的,直接闖入、質問兒童是超過了必要的手段,但這則新聞或許不是犯罪問題,而是倫理或道德上的問題。
現在這個父親已經被起訴了,可惜的是似乎沒有媒體進行平衡報導,告訴大家是什麼樣的霸凌內容、幼兒園處置是哪裡不當,才會讓一個父親發了狂的捲起袖子賠上自己的人生。
台南高等法院 在 郝明義Rex Ho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高雄+關心掩埋場的朋友請注意】
林于凱 來訊提醒我看 朱淑娟 的這篇報導,說這是他最擔心的事。
朱淑娟的文章開頭說:「2011年4月,台南市東山區嶺南里居民在抗爭十年後,台南市政府終於撤銷永揚掩埋場的不實環評結論,業者也因偽造環說書被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有罪。自此我以為台灣不會再有選址不當的垃圾掩埋場、也不會再有人敢亂寫環說書、社會更不會再出現反掩埋場的抗爭。但事實並非如此,同樣的事正持續上演中。」
接著她一路舉例說明後來持續發生的問題,一直到本周五要舉行的高雄馬頭山掩埋場環評大會。
朱淑娟說:「馬頭山掩埋場預定地因生態豐富,也引發多位生態學者聲援反對,一旦棲地破壞,這些動物就會被趕走.......不但鄰近26,000位居民反對設置,也跟永揚、龍崎兩座掩埋場一樣取得政治承諾,包括民進黨的陳其邁、趙天麟、林岱樺、管碧玲、國民黨的陳宜民等五位高雄市長有意角逐者,都已簽署未來當選市長後絕不設置馬頭山掩埋場。」因此她認為即使環評通過,未來能不能蓋成還很難講。
但林于凱憂心,主張還是應該把有問題的環評先擋下來。他的質疑是:「可寧衛集團此次參與技術合作的富駿公司,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在去年12月底第一次環評大會時,遭到水利專家質疑地下水的調查方法,認為其調查涵蓋範圍不足以及生態調查資料闕如,兩個月過後,環保局認定富駿補件完成可再審,實在很令人質疑,這樣的闕漏在兩個月內能夠完善?」
林于凱的臉書請看:https://www.facebook.com/yukai2/posts/10212098267920127
【馬頭山廢棄物掩埋場第二次環評大會】
時間:107/3/2 (五) 下午 2:00
地點: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A棟八樓大禮堂(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報名旁聽: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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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了十年,家鄉被設置了廢棄物掩埋場的居民,得知台南市環評大會終於讓原本已經過關的環評案撤銷,不禁掉下感動的眼淚。
台南市合併後首次環評大會,討論爭議多年的台南東山永揚掩埋場,因為去年底台南高等法院作出判決,以永揚偽造聚落和民宅的距離,以及沒有既成道路,還有,場址位於重度地震區,判決永揚偽造文書有罪,另外還涉及多項記載不實,誤導環評委員專業判斷,大會一致做出「不應繼續維持」的決議,也就是撤銷民國90年有條件通過永揚環評審查結論。
永揚案是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件被法院偽造環評書遭法院判刑有罪,而且撤銷先前環評結論的案例。好消息傳來,多年協助居民捍衛土地的嘉南藥理科大副教授陳椒華,覺得很欣慰,但對這期間行政機關的表現,仍感到失望。
雖然舊案被撤銷,但依法永揚公司還可以重提申請或是提出行政訴訟,但重新申請就必須要重新進行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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