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是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是否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有一樣的法律地位?
本案是一件招攬紛爭,要保人主張在投保過程中,受到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誤導,所以,他說因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要依照民法意思表示受詐欺或錯誤的規定(92、88條),撤銷投保的意思表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保險上字第2號判決認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本案要保人所說的狀況也沒有辦法舉出讓法官產生有利心證的證據,所以上訴遭法院駁回。
這一案最值得關注的是,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不是保險公司的使用人,而代收第一期保險費及代收文件部分則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法官的理由如下:
1.根據保險法第9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5項至第7項之立法理由,保險經紀人應係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故保險經紀人應係受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委任,基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利益,代要保人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收取佣金,保險經紀人實乃利用其豐富經驗為要保人洽訂保險契約,比較屬保險掮客或居間媒介的關係,不應該因為這種關係就認為保險經紀人係屬保險人的使用人。
2.現行保險法第9條所定保險經紀人得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是保險經紀人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後續服務所致,就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的利益,代要保人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依保險業的實務還是向保險人收取佣金。
3.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但並不是直接為要保人代訂保險契約,而是由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自行簽訂,除了保險法明文規定佣金轉向保險人收取外,依照這樣處理事務的性質及模式而言,應該屬於從事報告訂約機會,故應優先適用民法居間規定,而非屬委任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判決意旨參照)
4.依照本案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簽的經紀人合約規定,保經公司為人壽公司所從事保險業務,其法律關係於招攬保險時為居間性質,於其他事項如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代收文件則屬代理性質,即保經公司與人壽公司就招攬保險行為部分應屬居間契約的性質,其餘代收文件等相關服務部分,保經公司應屬人壽公司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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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契約撤銷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的團隊,徹夜監督」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研究室新聞稿(201230218)
直至今日(18日)下午三點,本席再獲民眾陳情,太極雙星團隊正孤注一擲,找台灣營建廠湊錢!並向營建業保證,台北市政府未來會以優厚台灣營造業的前題下,捷運局願意與太極雙星改變合約內容。
本席為確保不要再有投資人上當,踏上繼1、3億保証金被沒收後,未來還有公司18,9億屢約金也追討無門的命運,請投資人及市府睜大眼睛!看清真象!
一、相關投資人勿成太極雙星掮客集團共犯?
據熱心民眾及市府內部官員向應曉薇議員透露,太極雙星於102.2.21 簽約截止日在即,於過年期間仍然到處籌措資金,目前已知某楊姓、潘姓富商及工程小包商已計劃共同集資代墊,簽約時應繳之履約保證金(18.9億)。惟該等投資人要求太極雙星團隊內之馬國等外商書面承諾,應於簽約後45天內出資,使彼等退場。據悉,馬國業者已拒絕此條件!
太極雙星行徑更作實民眾對馬國觸犯刑法借牌之指責,檢調及馬國金融監理機關亦己針對上情展開嚴密監偵,相關投資人務必睜大眼睛,不僅投資血本無歸,更可能淪為太極掮客集團共犯!
二、避免相關投資人血本無歸?市府勿再縱容太極欺騙!
據瞭解太極雙星團隊說服各潛在投資人,對外表示市府已允許太極雙星可違背其永遠不處分樓地板之承諾?故各投資人將來可取得開發案之樓地板為報酬!市府應立即對外說明,太極雙星陳述是否屬實!
市府曾對外說明:太極雙星承諾不處分樓地板,可展現永續經營決心,為其勝出競標之關鍵因素之一。請問:市府是否已於投資契約書裡詳細限制其不得處分樓地板?或者如同太極雙星所言,已允許其任意處分樓地板?市府不應逃避,立即回應,如有局處人員再行包庇,應曉薇議員亦將本於問政職責,追查究底!
三、應曉薇議員再向檢察官補陳事證,要求調查太極雙星董事白嘉輝先生,是否違法協助太極雙星詐騙投資業者?
太極雙星改組頻繁,短短一年即改組逾十次!最近一次(101.12)改組更引進地下金融教父白嘉輝協助引資?據聞白嘉輝先生曾涉詐欺刑案?現在更協助太極雙星團隊引資。
對照之前博智併購南山人壽案,金管會即以改組頻仍,違反誠信原則撤銷其得標資格,市府亦應展現魄力,執行公權力,以杜絕太極雙星團隊持續套利盤售開發案,以保障人民權益。
至於太極雙星幕前幕後人等,若續以違法手段引資,應曉薇議員必定再陳情檢察官偵查犯行!
四、 郝市長曾於媒體承諾市民,太極雙星團隊應錢到、人到、違法就終止等三條件下,市府始願完成簽約!
鑑於民眾一再質疑,連履約保證金都無法繳出,在簽約前夕仍然到處籌款之公司,如何如期完成本開發案?應曉薇議員再次陳請市府務必嚴格遵守上述簽約條件,要求馬商母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簽約,資金應全部到位,始可與其完成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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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頁,共11 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台灣人壽金采100 變額年金 ... 契約重要內容(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保險金額×2.01 商品名稱:臺銀人壽金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