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失業😱機師留著😱#港府拒續空服工作簽 😱
國泰航空150台籍空服「被離職」丟飯碗
為留航空人才 #機師 則獲半年到三年簽證延長
香港政府拒絕更新工作簽證給與國泰航空的外籍組員,將導致前幾年原本考上國泰航空的台籍空服,將因工作簽證無法更新,因此得被迫離開工作崗位。有國泰空服透露,今午公司已經發信給予受影響者離職方案,估計2018、2019年考進國泰航空的空服員都得離職,約150名台籍空服受到影響。不過國泰航空並未提供詳細數字。
#國泰航空今表示,很遺憾確悉駐港機艙服務員目前的工作簽證延長申請並未獲批准續簽。我們一直努力不懈提供續簽申請所需要的理由與依據,可惜最終事與願違。我們會就未來的工作簽證申請,繼續與香港入境事務處緊密溝通。
#我們會盡力為即將離職的員工提供所需支援,包括離職支援、全面僱員輔導及支援(EAP)服務,以及提供與自願離職計劃(VSS)相同的離職方案。我們支持每一位國泰員工續簽工作簽證的申請,並深明事態的發展或會引起簽證即將到期的機組人員的憂慮,我們會盡力為這些同事提供適切支援。
國泰航空指出,由於國際旅遊需求的復甦進度仍然十分不明朗,我們會繼續保持靈活以有效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當經濟復甦及全球疫苗接種的進度有利我們重開更多航班服務,國泰會因應營運需要檢視人力資源要求。
#國泰空服私下透露,今午公司已發信告知受影響者的離職方案,由於並非香港永久居民,工作簽證只要已經到期,或是即將到期,港府都不會再核發新的工作簽證,估計2018、2019年才考進來的空服員,都將因簽證問題得被迫離開公司。
據掌握,台灣人只要考進國泰航空,公司都會發給工作簽證,一般來說是2年效期,簽證到期前公司會通知員工去更新簽證效期,直到取得永久居留為止。在香港只要工作滿7年,在第8年的第一天就能夠申請永久居留,但必須通過移民署面試,若是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的國泰航空台籍空服,將不受此次影響。
由於香港去年失業率高,#港府早在去年底就針對外籍人士赴港工作簽證的暫緩核發,#此政策並非今年才開始執行,粗估這波受影響的台籍空服約有150人左右,不過此數字國泰航空官方並未證實,僅表示沒有資料提供。此外,這次工作簽證暫停更新政策有排除前艙機師,但國泰航空目前並沒有任何台籍機師。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617/DFQPG3D6XZGIBGHCBOF5F5MJ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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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消息指,國泰近日向員工宣布,入境處願意按不同機種,向外籍機師繼續簽發工作簽證,為期6個月至3年。不過,外籍空服員則全數不會獲延續簽證,即變相將要離職。
根據人境處一般就業政策,發出工作簽證的條件之一,是不能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消息人士表示,國泰去年「屠龍」結束港龍營運後,至今有近八成前港龍機師仍然失業,批評入境處不應續批外籍機師簽證,任由本地人繼續失業。
運房局回覆指,為留住航空人才,非本地機師在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延期逗留申請會有特別安排,而安排屬臨時性質,以支援本地航空業渡過疫情的難關,及維護香港作為區內領先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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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法律界選委
就撤回逃犯條例草案
邀請市民聯署
https://www.change.org/p/全體法律界選委-撤回逃犯條例草案-withdraw-the-fugi…
全體法律界選委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之聯合聲明
1. 我們作出此聯署聲明,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對《逃犯條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作出的修訂建議表示深切關注。
2. 我們懇請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慎重考慮以下各點:
(1) 在香港的引渡安排中排除中國內地,是二十多年前立法機關通過
《逃犯條例》時的刻意決定而非「漏洞」;
(2) 立法機關之所以刻意將中國內地排除於《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全因 對中國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 政府如今在該草案中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中國內地納入《逃 犯條例》的適用範圍中,卻未能指出自1997年起,情況有何改變以支持 背離當年立法機關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
(3) 該草案所提出的修訂賦權予行政長官一人發出證明書展開「特別移交安 排」,更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自行決定每宗「特別移交 安排」的實質細節。此舉變相除去現時立法機關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 重要監察功能;
(4) 該草案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之法定程序並不能提供足夠保障,因為 法庭頒下拘押令的法定門檻其實非常低(只須表面證據成立),而法庭 在覆核和拒絕移交申請上的角色亦相當有限;
(5) 政府宣稱被移交人士的基本權利在條例修訂後依舊受到保護,因為他們 仍可獲程序保障,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保釋、因延遲移交而予以釋放 或司法覆核。但此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這些程序保障與被移交人士在 移交至請求方後是否能獲得足夠基本人權保障這個關鍵議題根本不相 干;
(6) 相比該草案所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政府顯然有更合適的辦法處理 有關的台灣殺人案,例如(i)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 協助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與台灣共同簽 署諒解備忘錄來制定移交台灣殺人案有關疑犯的一次性安排,或(ii)修 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及/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章)以賦予香港法庭司法管轄權審理疑犯和受害者均為香港永久居 民的境外殺人案;及
(7) 該草案提出將「特別移交安排」適用的罪行中剔除其中九項的建議不但 無法釋除公眾對移交疑犯到中國內地的疑慮,更證明這些疑慮實屬合 理。
3. 除以上所強調的各點,值得關注的是台灣立法院於2019年3月12日一致通 過議案,要求台灣行政院與香港政府協商僅適用於台港的雙邊引渡協議。此 議案特別提及該草案通過後,身處香港的台灣人將遭受被移交至內地審訊的 風險。由此可見,要處理有關的台灣殺人案,只需與台灣訂立長期移交安排 或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絕對無須將中國內地納入有關引渡法律的適用範圍之 內。
4. 我們促請保安局撤回該草案。該草案一旦通過,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 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
2019年4月8日
陳景生 Chan King Sang Edward SC
戴啟思 Dykes Philip John SC
梁家傑 Leong Kah Kit Alan SC
夏偉志 Harris Graham Anthony SC
彭耀鴻 Pang Yiu Hung Robert SC
潘熙 Pun Hei Hectar SC
查錫我 Char Shik Ngor Stephen
鄭瑞泰 Cheng Shui Tai
張達明 Cheung Tat Ming Eric
張惠儀 Cheung Wai Yee Betty
張耀良 Cheung Yiu Leung
關尚義 Clancey John Joseph
何俊麒 Ho Chun Ki Frederick
何俊仁 Ho Chun Yan Albert
郭憬憲 Kwok King Hin Douglas
林洋鋐 Lam Kenneth
廖成利 Liu Sing Lee Bruce
文浩正 Man Ho Ching Jonathan
吳思諾 Ng Sze Nok Senia
潘淑瑛 Poon Suk Ying Debora
石書銘 Shek Randy Shu Ming
譚俊傑 Tam Chun Kit Jeffrey
韋智達 Vidler Michael John
黃鶴鳴 Wong Hok Ming Alan
王學今 Wong Huk Kam
黃國桐 Wong Kwok Tung Daniel
黃瑞紅 Wong Shui Hung Linda
黃宇逸 Wong Yu Yat Anson
葉海琅 Yip Hoi Long Richard
阮陳淑怡 Yuen Chan Suk Yee Helena
(請廣傳)
台灣人申請香港永久居民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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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法律界選委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之聯合聲明】
1. 我們作出此聯署聲明,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對《逃犯條例》(第503章)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作出的修訂建議表示深切關注。
2. 我們懇請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慎重考慮以下各點:
(1) 在香港的引渡安排中排除中國內地,是二十多年前立法機關通過
《逃犯條例》時的刻意決定而非「漏洞」;
(2) 立法機關之所以刻意將中國內地排除於《逃犯條例》的適用範圍,全因 對中國內地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處極為憂慮。 政府如今在該草案中建議以「特別移交安排」的方式將中國內地納入《逃 犯條例》的適用範圍中,卻未能指出自1997年起,情況有何改變以支持 背離當年立法機關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
(3) 該草案所提出的修訂賦權予行政長官一人發出證明書展開「特別移交安 排」,更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自行決定每宗「特別移交 安排」的實質細節。此舉變相除去現時立法機關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 重要監察功能;
(4) 該草案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之法定程序並不能提供足夠保障,因為 法庭頒下拘押令的法定門檻其實非常低(只須表面證據成立),而法庭 在覆核和拒絕移交申請上的角色亦相當有限;
(5) 政府宣稱被移交人士的基本權利在條例修訂後依舊受到保護,因為他們 仍可獲程序保障,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保釋、因延遲移交而予以釋放 或司法覆核。但此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這些程序保障與被移交人士在 移交至請求方後是否能獲得足夠基本人權保障這個關鍵議題根本不相 干;
(6) 相比該草案所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政府顯然有更合適的辦法處理 有關的台灣殺人案,例如(i)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 協助條例》以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與台灣共同簽 署諒解備忘錄來制定移交台灣殺人案有關疑犯的一次性安排,或(ii)修 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及/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章)以賦予香港法庭司法管轄權審理疑犯和受害者均為香港永久居 民的境外殺人案;及
(7) 該草案提出將「特別移交安排」適用的罪行中剔除其中九項的建議不但 無法釋除公眾對移交疑犯到中國內地的疑慮,更證明這些疑慮實屬合 理。
3. 除以上所強調的各點,值得關注的是台灣立法院於2019年3月12日一致通 過議案,要求台灣行政院與香港政府協商僅適用於台港的雙邊引渡協議。此 議案特別提及該草案通過後,身處香港的台灣人將遭受被移交至內地審訊的 風險。由此可見,要處理有關的台灣殺人案,只需與台灣訂立長期移交安排 或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絕對無須將中國內地納入有關引渡法律的適用範圍之 內。
4. 我們促請保安局撤回該草案。該草案一旦通過,將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 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
2019年4月8日
陳景生 Chan King Sang Edward SC
戴啟思 Dykes Philip John SC
梁家傑 Leong Kah Kit Alan SC
夏偉志 Harris Graham Anthony SC
彭耀鴻 Pang Yiu Hung Robert SC
潘熙 Pun Hei Hectar SC
查錫我 Char Shik Ngor Stephen
鄭瑞泰 Cheng Shui Tai
張達明 Cheung Tat Ming Eric
張惠儀 Cheung Wai Yee Betty
張耀良 Cheung Yiu Leung
關尚義 Clancey John Joseph
何俊麒 Ho Chun Ki Frederick
何俊仁 Ho Chun Yan Albert
郭憬憲 Kwok King Hin Douglas
林洋鋐 Lam Kenneth
廖成利 Liu Sing Lee Bruce
文浩正 Man Ho Ching Jonathan
吳思諾 Ng Sze Nok Senia
潘淑瑛 Poon Suk Ying Debora
石書銘 Shek Randy Shu Ming
譚俊傑 Tam Chun Kit Jeffrey
韋智達 Vidler Michael John
黃鶴鳴 Wong Hok Ming Alan
王學今 Wong Huk Kam
黃國桐 Wong Kwok Tung Daniel
黃瑞紅 Wong Shui Hung Linda
黃宇逸 Wong Yu Yat Anson
葉海琅 Yip Hoi Long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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