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4月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次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除了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保障比例的討論之外,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待遇問題也成為了討論焦點。針對立委質疑目前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移除了「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文字,恐讓文化基本法對於藝術工作者保障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更無法解決藝術工作者低薪問題。
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回應表示,法令明確規範藝文工作者基本保障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因此不贊同再更改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的文字。但是文化部長仍提出改善藝術工作者工作權利的政策方向表示「後續也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強化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保障」、「未來文化基本法也會規範由文化部訂定採購辦法,提出參考標準及底線」 。
對於文化部長的回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認為:
樂見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仍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讓藝術工作者保障落實!
■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目前藝術工作亟需要解決的困境■
目前,藝術工作者最需改善的就屬於工作上會遭遇的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問題。
2018年初爆發近300名老中青藝術工作者,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等人,假借文建會(現為文化部)辦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文化部《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獲政府補助。全球華人藝術網遂以執行政府補助活動為由,邀約藝術家要求簽署授權文件。豈料,被告等人竟乘機夾帶與補助計畫無關之同意書,使藝術家誤信簽署資料皆為文建會活動所需文件,不疑有他而簽名之。舉凡藝術家過去、現在以及未來之創作作品,全球華人藝術網將毋須再負擔任何成本,即能取得全部權利或所有權,賺取暴利。
全球華人藝術網藉著執行政府補助案榨取藝術工作者作品終身授權的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然而如何遏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著作權益不應補助案件遭濫用受到侵害,目前都還沒有有效的處理辦法。
在勞動條件問題上,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3月30日的【藝術工作要保障,創作待遇要提升—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聲明中便已舉出現有受雇藝術工作者薪資數據情形闡述目前藝術工作所面臨的低薪問題:
「2017年7月全台灣屬於『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職業類別的受雇員工總數為 7,884 人,平均總月薪資為 39,387元遠低於當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 48,333元。更仔細檢視『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結果, 更可以發現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中,除了少數主管及監督人員可以獲得超過10萬元的高額月薪之外,其餘工作者平均月薪皆不滿4萬元,而產業內人數占4成左右的基層的工作者則長期平均月薪不滿3萬元。」
然而除了受雇藝術工作者之外,仍有更多非典就業藝術工作者也需要保障勞動條件。依照文化部《2018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所載,2017年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就業人數便高達19,042人,扣除7,884人的受雇藝術工作者,代表著有將近6成以上的藝術工作者屬於依靠收入不穩定的非典型勞動、接案維生。面對目前低薪、非典勞動為主的藝術工作環境,或許在現行的條件下難以介入私人藝文單位營運以改善整體藝術工作者勞動條件。然而,屬於藝術工作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同時也是政府可以掌控的藝文獎補助行為,若能透過修改相關法令加強政府獎補助規則中對於勞動權利的保障,對於改善藝術工作者勞動環境無疑可以起到領頭羊的作用。
■除了訂定母法《文化基本法》之外,更需要有修改子法解決藝術工作所面臨的困境■
雖然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然而立法過程是漫長而且繁複的,在其間會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政策環境變化,很可能影響到修法的進度。《文化基本法》從草案成形到進入立法階段花費3年時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距最近一次修法竟隔了16年,期間有許多修正提案都未成行;而引導國家文化政策這樣重大方向的「全國文化會議」與「文化白皮書」與上一屆相隔15年。鑒於文化藝術領域立法過程緩慢曲折,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仍要求應以明確的立法決議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繼去年10月,社團法人文化法學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總體建議(以下簡稱法學會版)後,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也在今年3月5日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
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33條與34條在追回補助款的條件中,對於或補單位不當行為的定義,不再侷限於挪用補助款或未能達成補助內容,而考慮近兩年爆發並有「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稱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進一步將補助的撤銷與追回適用於詐欺、賄賂、脅迫等致他人受害的犯罪行為。並且規範違反法律的範圍以及不得申請補助的期限,針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案列有「致第三人權益受侵害」及「有犯罪嫌疑 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文。有撤銷、追回獎補助款並限期不得補助的罰則,對於正在進行訴訟中的藝術家無疑是一大鼓舞。另外在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5條都有針對各類獎補助契約,鼓勵增列勞動權益保障條款、補助藝術工作者投保社會保險,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不受補助單位不合理限制條款。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為解決藝術工作者所面臨困境,並且基於目前已有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有助於提升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益與勞動條件,因此呼籲立法院應明文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圖說:藝創工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會呼籲立法院保障藝術工作者權益「訂定文基法、修改文獎條例,政府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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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住證制度
大陸要出台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制度了。怎麼看待?我的幾點想法:
1. 針對港澳台人民推出居住證制度的核心指導思想,其實就是把從改革開放以來將港澳台人士“類外籍化”、與大陸本地人盡量區隔管理的政策思維扭轉過來,朝著“類國民化”、與本地人盡量融和接近方向推進。這是總的指導原則。此後,對港澳台人民在大陸的活動開放更多的權限,同時施加更密致的管理,將成為這套政策背後的題中應有之義。
2. 不可否認,港澳台居住證制度的實施,將有其生活便捷化和行政便捷化的重大積極意義。大家都知道,大陸作為一個商業服務高度數位化、並且對於個人個資披露要求也很嚴格的社會,使用各種推陳出新、五花八門的app、網站時,但凡牽涉到交易買賣、訂票和比較嚴格的會員注冊等行為,無一不需要身分證號。縱然有一部分網站已經將台胞證載入後台,作為可接受的證件之一;但更多的網站和app在開發之初,是沒法接受台胞證號登入的。此外,一些線下交易中,例如自動取票機取火車票、入住旅館在櫃台刷證件以及在很多政府機關的讀卡機讀證件時,台胞證也無法被讀取。說得通時,讓人用手抄一下號碼、用影印機印一下留個底,也就算了;說不通時,那你就辦不成這個事情了。有了居住證之後,他的編碼和卡片設計工藝、信息儲存格式和大陸身分證相仿,應該能打破這種不便捷的門檻,當然,這也意味著在更大範圍地方便使用這些商業或公共服務的同時,你提交給大陸政府的個人資訊和生活行為軌跡,也就和一般大陸人一樣多了。
3. 這套居住證推出後,原本的台胞證並不作廢,特別是出入境大陸時,當初主要為通關功能所設計的台胞證,仍然是唯一使用的證件。這就讓當初許多人最擔心的─一旦推出居住證、頒發新居住證碼,舊有的個人在各網站、各銀行、各電子服務上榜定的登記資料全要重改一次的事情,不會發生了。這是生活面方面,有動腦筋好好思考的體現。而在政治面方面,大陸政府對新的居住證採取“略設門檻”(比如在大陸居住滿半年、或有正當就學就業等條件)及“自願領取”的原則,也展現了當前涉台政策細膩性和靈活性,尊重個人各自的選擇、尊重每個人對領取這一證件背後所體現的認同意義和融合深度的判斷;更重要的是,為台灣政府可能對此證件祭出的反制、甚至懲罰性措施,預留給在陸台胞一些轉圜的空間。總之,在這裡又隱藏了一條“太陽與北風”的劇情線索。
4. 除了生活便捷化和行政管理便捷化的意義之外,這個新證件的背後,有沒有政治思考?當然有。他呼應的是什麼趨勢?第一,是大量台灣人民到大陸,從短期旅遊、出差、交換學習,發展為大量人在陸長期工作或頻繁往返、同時擁有兩地生活的新趨勢。第二,是台灣人到大陸就業,從以往只棲身於台商、外企、往往抱團在“台灣人”小圈圈內生活;轉變為各種中青年散兵遊勇,大家化整為零、灑豆成兵,自己帶著技術、手藝和屬於個人的專業知識在各種陸企甚至大陸事業單位工作或生活的新就業形態。
5. 換言之,當後面這種新的就業形態從人數、趨勢和代表性上,逐漸超越了原本“台商外派”的舊型態時,通過管理台商來管理台胞的舊線索就不夠用了;台胞有可能出現在大陸各種企業的任何一個角落,也可能從事比以往只在台商產業鏈裡從事的更廣泛的活動。因此,必須引導、必須輔導,也必須管起來。這就是為什麼這個新的居住證,要和之前推出的所謂“惠台31條”中開放的80幾項職業證照考試資格配套綑綁的邏輯。一方面,大陸開放了台灣人在大陸擁有更廣泛的就業空間,可以應考各類技術性、專業性的崗位,取得本地證照、在本地從事更多業務;與此同時,當你通過這些崗位、這些職業資格,在大陸的社會產生更多影響力,乃至與公權力部門發生更多的博弈關係時,你所受到的法律處遇和行政對待,也會越來越向適用於本地人的規定貼近,離“外賓”越來越遠。
6. 長遠來看,這樣有什麼影響?從大陸方面的期待面來看,這是由培養台灣人對大陸的“經濟認同”、“文化認同”,推進到“制度認同”、“社會認同”的指標性的一步。過去,台灣人願意到大陸來,可能是出於語言的便利、文化的親緣性、或市場遼闊的誘因;爾後,大陸當然更希望台灣人認為大陸的制度在某些角度比台灣更make sense,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遠視的、是符合經濟理性和發展邏輯的。話說,認同要怎麼塑造?我常常跟大陸朋友說,你讓人參與,才有認同;你更多地參與了本地的公共生活,你才越會把這裡也當作你自己的家。台灣人在台灣如此;台灣人在大陸,亦然如此。隨著越來越多台灣人在陸企工作、在大陸擁有自己的房子,在大陸組建自己的家庭、加入各種行業協會,甚至在企事業單位內擔任一定程度的領導職務、在小區業主大會或行業協會裡被選為代表、理事;或是被納入政策制定或法規制定前的諮詢pool裡、被邀請對某些政府文件或行業規則的草稿發表修改意件,都會越來越經常地發生。一方面,台灣人越來越不像“外賓”,被允許參與進更多本地公共事務的改變;二方面,你在發揮經濟/社會影響力的同時,大陸政府也需要一套新的管理你、跟你互動的準繩和標準。新的台灣居民居住證制度,於焉出台。
7. 最後,台灣這一邊的政府會怎麼辦?台灣政府的反應如何,無疑會很大程度地影響在陸台胞申請這一證件的意願高低和腳步。首先,就看台灣政府如何看待上述的,台灣人越來越多、越來越頻繁地在大陸社會參與公共生活、發揮社會影響力的趨勢。你更多地把上述趨勢,視為一種有威脅性、挖牆腳式的黑雲壓城;抑或視之為一種相對正面的,讓台灣人在大陸介入社會、參與社會,甚至一定程度上引領某些行業或某些領域改變進步的池魚入海?老實說,這兩個性質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更有可能同步發生。至於把哪一個層面的影響性看得更大,更重?說到底,這是一個政治判斷,也能反應一個政權的眼界和襟懷。
8. 今天在台灣政府的朝堂之上,從陸委會到國安會、從外交部到總統府,有很多要員都曾是台灣解嚴後新型態中國研究的育苗者,從個人淵源和輩份來看,我們這一輩人也都是他們那一輩人的學生輩。而他們從前在課堂上主張的新型態中國研究,按照我的理解,是希望超越過去,為政治需要服務的“匪情研究”範式,更多地主張一種介入的、田野的、帶有同理心和階層觀照的社會科學研究;而現在正在發生的新就業形態、新融合趨勢,以及連帶發生的台灣人突破“台灣人小圈圈”,在各領域更深入揮灑的形勢,跟他們當年所教諭咱們的、所期盼的,還真有點像。
9. 當然,我們也知到,從士林到仕途,很多事情的決策,不是一兩人、兩三人,憑其在知識份子時期的原則和理念,就可以直接拍板。他得要考慮執政黨的立場、選舉時期的訴求、長官們的意志、核心選民的觀感,甚至還有太平洋彼岸的外部因素。所以,回到“匪情”時代的對抗式思維,回到漢賊不兩立式的“非此即彼”的政策軸線,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比如,最極端的做法可能會是,你如果拿了這個新的居住證,我就把你的台灣戶口、台灣身分給取消了,把領取居住證、使用更多的大陸app服務、應考大陸新開放的80多種職業證照,都視為一種“背棄台灣”的行為,那麼如此一來,願意去領居住證的在陸台胞,可能就會少得多了。我在北京打滴滴順風車,尚且可以因為注冊有障礙而打不到;但要讓我回家都回不了、入境台灣還要先辦簽注,那算什麼?
10. 當然,如果採取這種最極端的反制作法,也形同台灣政府以對台灣人民的管制權,實質否決了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應考新開放的80種證照的擇業自由權。這種作法是否合於憲、合於法,暫且就先不論了;而這種作法是否符合台灣發展的策略、是否裨益台灣人才的成長,抑或是,這麼做才能夠更好保護台灣的安全?這個各人心中恐怕各有一把尺。
11. 畢竟,每個人心目中對於台灣發展之道的priority不一樣;對於接受或不接受每個選項的損益定價也不一樣。而政府最後端出來的決策,當然反映的是當政者對於形勢的判斷,以及他們對機遇相對於風險的評估。作為個人,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太強的籌碼,來和政府的決定對抗;但作為個人,公民仍可以選擇要用什麼樣的眼光和行動,來看待、回應一個政府。
而最後的這點空間,或許也是台灣人對台灣─以及台灣對台灣人來說,最主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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