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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 字 第 666 號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是 #同婚釋憲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公布的一週年。
雖然今年的確有不同的政治事件,不過還是重貼一下去年的文。
順便補充一下,我最近重新翻了性交易的規定,發現當年的修法其實是修得更不利於性產業--那同性婚姻會不會也變成這樣呢?
另外,我不強求大家跟我一樣支持性交易合法化,但就算比較關心婚權,也請不要忘了:性平教育的現況也並不樂觀。
最近常聽到一些「拖過兩年就可以直接結婚了」的說法,在此跟大家提一件看似跟結婚沒甚麼關係的事情:
* 1991年之前,性交易是娼嫖皆罰,處罰依據是《違警罰法》第64條。
* 釋字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部分條文將在 1991年7月1日 失效。
* 《違警罰法》失效的前兩天,立法院緊急三讀通過接軌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總統於當天公布。
* 釋字第666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文將在 2011年11月6日 失效。
* 前述條文失效的前兩天,立法院緊急三讀通過性專區制,總統於當天公布。
簡言之,我國歷來的立法機關根本就沒有誠意或能力好好思考娼妓的問題,都是在不得已但又必須有所作為的時候,才緊急地通過法律。
而性專區制通過至今仍未落實,實際上就是回到大法官已經強烈暗示為「不妥」的娼嫖皆罰情形。
這樣看來,若是不時刻留心與督促,兩年後是否也會再度發生「緊急趕在最後才通過一個不理想的法律」的情形呢?
我相信並不至於,但那不表示我們可以就此鬆懈。更何況萌萌們在第一線教育現場、以及對於性汙名的「努力耕耘」其實從來都沒有減少,實在不宜輕忽。
***
也許會有朋友說:性交易不能不管制,所以才還是需要立法;但同性婚姻這樣放著是可以直接當做存在的,所以拖過兩年就好了啊!
然而,姑不論婚生推定的問題,就算真的兩年後同婚直接生效,大法官也沒有禁止再立法給予婚姻限制啊。
更何況我國並非沒有「把結婚的要件變得嚴格」的先例,例如異性表兄弟姊妹相互間原本是可以結婚的,但在1985年以後就不行了。
除此之外,已有多年共識但就是一直還沒修法的「把兩性的結婚年齡下限都修成18歲或更高」這件事其實也是「把結婚要件變嚴格」。
確實,依照釋字第748號的意旨,是不能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
但一套法案通常不會是全然的合理或不合理,而是會有諸多環節暗藏其中。
因此,是否會有「法條上看起來性別平等,但實際上會對同性婚姻不利」的情形,仍然是要持續關注的。
*** (以下不太重要)
至於「超過大法官宣告的期間之後,新的法才上路」的空窗狀態,是否也有先例呢?
有的,而且是刑法領域。
釋字第669號宣告《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若不在 2010年12月25日 前修正,就會失效。
不過,新的法條卻是到了 2011年1月7日 才生效。
看似只有12天的空窗時間,但因為刑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第2條第1項)
於是實際上變成了「只要是在那段期間還沒定讞的,通通應該變成無罪」的情形。
至於這個情形若發生在同性婚姻上,會不會有甚麼不好的結果,我就還沒想到了。
***
相關資料:
關於「失效的前兩天」,請參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關於「總統須限期公布法律」,請參閱《憲法》第72條。
關於重婚的限制,請參閱釋字第242號、《兩岸條例》第64條。
關於性交易法制沿革,請參閱拙作〈全體共犯的怠惰:淺談對娼妓的不當管制與荒謬想像〉。
關於槍砲條例空窗,請參閱自由時報〈法律空窗期 法官批總統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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