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
#不能在學校教學
#也不應透過政府標案從事教學
前天晚上 紀錄片工會/紀工報 Taipei Documentary Filmmakers' Union 貼出了一篇 「【工會公告】#吳乙峰 事件老全景的共同聲明」(https://reurl.cc/Xe4zzj )。
起因是去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主辦的紀錄片培訓課程中,發生台灣知名紀錄片導演吳乙峰性騷擾女學員的事件,該名女學員勇敢出面揭露事件。
但很不幸的,這不是吳乙峰第一次相關事件。以下摘錄引用2004年時為全景員工的聲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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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我們發現吳乙峰有長達五、六年時間,在全景開辦的紀錄片課程與他任教的南藝大研究所涉及多起性騷擾及一件意圖性侵女學生事件,在經過謹慎的查訪後,為顧及受害者的隱私與避免二次傷害而沒有將吳乙峰的犯行公諸於社會,僅將吳乙峰從全景開除,並通報教育部啟動校內性平調查,將吳乙峰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在學校任教。
全景因此事件而決議解散前,吳乙峰承諾不再從事紀錄片教學,並答應接受心理治療。不幸在多年後,同樣事件持續發生在紀錄片教學活動中,顯見吳乙峰重施故技完全未遵守承諾。今日看到同樣事件再次發生,對此我們深感愧疚,並深切反省當年未對社會公開吳乙峰的犯行,其實也是一種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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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次女學員發文揭露事件時,我就開始關注,思考是不是能夠從制度層面在前端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一直到老全景的聲明指出「吳乙峰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在學校任教」的事實,我想到了可能的做法。
#制度面處理
#前端管控避免更多傷害
現行教育部已經設置了「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串接社政及警至政系統,內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簡單來說,為了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有機會在往後任教期間再次傷害學生,依據相關法規(註),各級學校 #聘任教師前 和 #針對現職教育人員 都必須查詢是否有不適任情事,如果有就 #不能聘任 或要 #解聘 或 #免職 等。
但這些規範都只限於學校內的老師,無法規範到在學校外執行類似長期教學的人。也因此,才會發生吳乙峰這次的新事件,他不能在學校任教;但卻可以在時數及強度都不亞於學校正事課程的紀錄片培訓班(每堂課4小時,共計25堂課)任教。
本次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是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預算金額800萬元的 #採購標案,我認為,政府應該至少可以在使用公家經費的相關「教學」活動或採購標案中,循學校不適任教師的模式,避免曾經有涉性平事件的不適任人員再有機會擔任老師,實際從事教學。
我的團隊研究相關法規,也跟負責採購標案的工程會討論後,可能有兩個可行的做法:
1⃣ 在性平法、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源或子法,增修曾有相關情事者,不得從事教學。
2⃣ 在工程會的採購契約範本中,加進相關規範,約束受政府委託辦理教學活動的廠商,得標後的師資不得由曾有「涉性別事件之不適任人員」擔任。
這些可能的做法,是一個初步想法,牽涉修法、採購規範邏輯、實際執行層面、不適任資料庫查詢權限等面向,真的要能做到,還需要非常多的處理和協調。
但是如果能夠從制度面改善,從前端就避免更多學生受到性騷擾、性侵害等傷害,就是一個值得努力的事,也是我身為立法委員應該做的事。接下來我會持續和相關部會討論可落實的做法。
#旁觀者的勇氣
#每個人都不只是旁觀者
最後,我想謝謝前全景員工共同發表的聲明,或許有點點晚了,但我認為這是台灣本土 #MeToo 運動重要的轉捩點。也讓所有人看到,同樣身處權勢、崇拜的專業場域中,身為性騷擾事件的旁觀者,有多少掙扎和痛苦;就算事隔十幾年,要說出一切,也需要勇氣。
性騷擾還不斷在我們周遭發生,真心希望所有人都能夠挺身而出,一起創造性別友善的環境;讓加害人知道性騷擾事件不會再像以前一樣是 #不可言說的秘密,讓被害人知道 #勇敢發聲有人挺你!
以下摘錄引用2004年當時全景員工的原文,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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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受過性騷擾的朋友,不論何種程度,都是真真實實在身體與精神上受到直接的侵害,而知悉事件的旁觀者也會同時經歷友誼、親情、道德上的天人交戰。不論旁觀者、受害者,是否能與其他受害者,以及潛在受害者共情共感,挺身揭發並阻止類似事件的發生,這是一份人類基本價值的終極考卷,作為知曉吳乙峰過往事件的所有朋友們來說,我們這一份考卷應該是零分。
在此正式聲明,吳乙峰在 2004 年以前的性騷擾事件是確實存在的,也向因為我們當年缺乏勇氣揭發而後續遭受傷害的女性致上最誠摯的歉意。同時與喜愛影音工作的後浪們共勉,創作是平等的,每一個人都有創作的獨特價值與機會,學習創作不該蘊含權力與位階的大小高低,無需屈膝景仰任何一位老師,你應該保護自己對創作的熱情,遇到不當對待就要發聲,就要尋求支持與幫助,千萬不要用他人對你的傷害再次傷害自己,並因此喪失對創作與人生的信心。
全景前員工
李中旺 郭笑芸 蔡靜茹
黃淑梅 楊重鳴 李雅芬
林秀華 陳亮丰 林錦慧
鞠躬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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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不適任人員相關法規至少包括: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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