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
2018-07-12影音檔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
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 (Hom Yang)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強制送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警察得否依法舉發?
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有何差別?
未參加道安講習之後果?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
吊銷吊扣差別 在 黃暐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移動炸彈
小時候上交通宣導課,老師總會提醒:「馬路如虎口」。
真的假的?虎口ㄟ?有這麼可怕嗎?看到前天有警察被「酒駕無照女」撞到截肢殘廢,才知道,馬路還真是「虎口」無誤。
兩年前就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的32歲女子陳以恩,星期六一早八點不到,直接開快車把在新北市65快速道路執勤的警察陳昭宏,撞到雙腿粉碎性骨折。尤其右腿膝蓋以下完全碎裂,幾乎只連著一層皮,緊急送院急救,連續手術十一個小時之後,陳昭宏所幸保住了性命,但右腿截肢,終身殘廢。
新北地檢署深夜將陳以恩依「過失重傷害」、「公共危險罪」聲請羈押,但新北地院最後裁定10萬元交保,沒有收押。
一來,「早有酒駕紀錄」,是累犯;二來,警察無辜被撞成殘廢,險些送命,法官沒有羈押陳以恩,引來許多批評。最多人提出的疑問是:「繳了這十萬之後,就能保證她明天開始不酒駕?不開車了,不再撞傷撞死人了嗎」?
先看看中華民國的酒駕規定:
1、酒測值0.03%以上未滿0.05%者,罰鍰新台幣1萬5至9萬元,吊扣駕照一年。
2、酒測值0.05%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3、肇事致人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4、肇事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前兩項是「吊扣」,後兩項則是「吊銷」。其中在差別在於,「吊扣」駕照是指,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至於「吊銷」駕照,則是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以再駕駛。
2014年陳以恩已經被「吊銷」駕照,是一個在法令規定上「沒有駕照」的人。沒有駕照,怎能開車?不管到底是所謂的「只喝一瓶啤酒」,還是「薑母鴨害了我」?陳以恩在台灣,就是「不能開車」!毫無爭論。
然而,規定歸規定,陳以恩卻完全不管!她率性的從桃園開到台北,吃喝到天亮之後,再從台北要開回龍潭。
這一路上,多少路人、單車客、機車族與他交錯而過?一個移動的不定時炸彈,過去兩年多來,居然就這樣天天在馬路上「無預警的移動」,也在路上的你我,能不害怕嗎?
在美國,酒駕累犯會被在車上加裝「酒精測試器」,駕駛者一旦有酒精反應,車輛無法發動。如果這個設施還無法阻止累犯酒駕,抓到後先罰一萬美金(大約32萬台幣),如果觀察期內再犯!即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會被控「二級謀殺」罪名,更重可處死刑。
當然,台灣不是美國,因為國情不同,「酒駕最重可處死刑」這樣的刑度,國人未必願意接受。但看看這幾年來,「酒駕」已經奪走多少條人命?破壞多少個家庭?一個才35歲的年輕警察,就這樣不明不白的,在執勤中「重傷殘廢」,情何以堪?
既然是一個大家都感到氣憤,都不願看到的「狀況」,那就該用更嚴厲的「法律」去規範它。「車上酒精測試器」以及繼續加重酒駕的「刑度」與「罰金」,過去一直有著類似的討論。現在既然事實證明,現行的「罰責」,並無法阻止一個「無駕照」的人,繼續「酒駕」上路,還撞傷人。
面對「移動炸彈」、防止「酒駕悲劇」,我們是該有更進一步動作的時候了。
暐瀚 2016-7-18 de 台北
#酒駕 #陳以恩 #陳昭宏 #截肢 #警察 #吊銷駕照
吊銷吊扣差別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強制送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警察得否依法舉發?
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有何差別?
未參加道安講習之後果?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