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QA底加啦!鄉親關心的答案都在這!」
全國在五月陸續進入三級警戒後,各行各業紛紛啟動遠距上班,辦公室及服務處也有許多電話詢問,面對鄉親的諸多問題,孟楷團隊整理了一些最常出現的疑問,透過QA快速的讓鄉親了解;如果還有沒列出的問題,也可以透過臉書私訊告訴我們,讓更多人知道!
最常接到鄉親詢問的,就是附近出現確診者(住家大樓或是工作場所)該怎麼辦?而且撥打1922也時常打不通,不知如何是好;孟楷知道民眾的焦慮,也因此希望這些整理的QA能提供快速的解答,在第一時間能安心。
#Q我有朋友或家人被通知確診,但到現在還沒有收到衛生單位通知,該怎麼辦?
A如果有與確診個案或個案發生症狀前三天有密切接觸,請先留在家自我隔離,並等候衛生單位通知;如等候期間出現症狀,請馬上聯絡衛生局或1922,依指示就醫或前往篩檢(嚴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Q我好像有去確診者去過的地點,我該做甚麼防範嗎?
A若沒有出現疑似症狀,請隨時注意自我健康監測,期間依然可以正常生活,但務必外出全程配戴口罩!如出現疑似症狀,請做好充分防護前往社區採檢醫院,主動告知接觸史、暴露史。
#Q新北大多數的確診者好像都有去市場,這樣我們去市場拿會不會有被傳染的風險?
A目前新北公佈80%的確診者都跟市場有關,代表市場使用的紙鈔與零錢都有可能傳播病毒;建議大家自備小額紙鈔或零錢,並在採買時戴一次性手套,回家做完消毒工作後,才把口罩拿下來。另外響應新北政策,目前市場街有做分流減少人數,請鄉親務必配合,也請一次購買足夠、減少出門次數。
#Q我是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出現緊急狀況該怎辦?
A當出現緊急狀況危急生命時,(包括喘、呼吸困難、意識不清)請您或同居人直接撥打119及聯繫衛生局,並告知緊急救護人員您正在居家隔離或檢疫一事!才會有相對應的處裡。
#Q如果在居家隔離或檢疫時,出現發燒或是咳嗽等情形,要如何處理?
A如果在隔離或檢疫期間,發燒大於38度或發生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症狀,請儘速與衛生局聯繫,依照地方衛生局指示來處理;但外出時嚴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全程配戴口罩,按照醫院所訂立的分流看診機制就醫。
#Q如果我確診,甚麼時候衛生局會接我去醫院呢?
A目前衛生局會按照嚴重程度及年齡進行分流,55歲以下的無症狀患者目前都採居家隔離,55以上的患者或需要特殊照護者才會由防疫巴士接送;輕症者送集中檢疫所或是防疫旅館,中重症者由救護車送至醫院收治。若家中有無人照顧的幼兒或長輩,也可以一起至集中檢疫所或是防疫旅館來隔離。
#Q我住的附近有集中檢疫所,這樣會有感染的風險嗎?
A檢疫場所有警察人員進駐維護該場域安全。另外,入住的檢疫者活動範圍已安排之房間為限,期間不得外出,並禁止訪客。因此受檢疫者與附近民眾不會有任何接觸機會,請放心。
#Q要在哪裡可以看到國內最新疫情及防疫措施?
A疾病管制署會以最快的時間更新國內疫情的消息與對民眾的防疫指導(http://at.cdc.tw/1d505Z)。
#Q什麼是密切接觸者?我要怎麼知道我會不會被列入?標準為和?
A依照現行密切接觸者定義,「自確診個案發病前2日起至隔離前,在無適當防護下曾有長時間(大於 15 分鐘)面對面之接觸者,或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之醫療人員及同住者。」,經衛生單位調查符合前述密切接觸定義而認定為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將會匡列為接觸者,並納入居家隔離管制對象,應居家隔離至與確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觸日後14天(如3月1日為最近一次接觸日,則應居家隔離至3月15日,3月16日零時起才可解除隔離),惟衛生單位匡列之接觸者仍會視實際疫調情形作適當調整。
#Q我的快篩結果是陽性,也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在等PCR報告,我需要自己負擔住宿的費用嗎?
A目前民眾因快篩陽性入住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並不需要負擔費用;另外每日有1000的防疫補助,兩年內都可以申請(可以線上申辦 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Q勞工請「疫苗接種假」之權益保障為何?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
A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詳細請點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8252/ )
#Q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隔離治療者,其勞動權益為何?
A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詳細請點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44769/ )
鄉親們如果還有其他問題需要補充,歡迎透過臉書私訊或來電國會辦公室告訴我們!
同時,孟楷也知道疫情期間,民眾情感上的憂慮是在所難免,所以有問題就直接問,利用專線或是官方管道來詢問,但也不要誤信網上的謠言或轉發不實的資訊,以免受罰!
#防疫加油
#台灣加油
#中華民國加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同居人權益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是一步一腳印的象徵、未來依然勇敢、堅定前行…」76行者遺體美容修復團隊發言人王薇君在臉書貼出快磨穿底的布鞋,訴說遺體修復志工13天來不眠不休協助台鐵太魯閣號事故罹難者「完整」走完人生最後一程的故事。
「76行者」由來 與兩大意外有關
原是家庭主婦的王薇君,2011年因2歲半姪兒王昊遭惡意虐死,創立兒權會為兒虐受害者及其家屬爭取權益,多年前接觸雲林1歲多小女孩遭母親同居人虐殺後棄屍排水溝案,因緣際會認識遺體修復師陳修將,從此跟著發起76行者的陳修將行善。
「76行者」的由來與災難有關。他們在澎湖空難、高雄氣爆事件共修復76具遺體,為感念罹難者讓修復師們發心,修復團隊因此取名76行者;團隊成員橫跨五、六、七、八年級生
為罹難者修補殘破身軀,也為家屬縫合破碎的心靈。
※文長 #以上為部份內容
#76行者遺體修復團隊
報導連結:
http://vip.udn.com/vip/story/121942/5402374
同居人權益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同居人權益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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