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快樂!
媽媽真的超偉大!狂賀!🎊🎊行政院拍板通過!#產檢假 增加!
各位準媽媽們注意!行政院拍板通過提案,內容包含 #增加產檢假的天數、#增加免費產檢次數 以及 #產檢項目,最快將在今年的7月1日就會讓不需要另外修法的部分開始實行囉!
依照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可以向雇主請產檢假5天,在請產檢假的期間,雇主仍然要 #給予全薪;
而在這次行政院拍板通過的提案中,為了因應少子化的問題,希望能將產檢假從現行法規的 #5天提升至7天,而這項措施會須要等立法院修法通過後開始實施。
為了因應產檢假增加至7天,提案中也針對免費產檢次數做出調整,從原本的 #免費產檢10次,#調升至14次,並且也將可產檢項目增加,增加 #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以及 #兩次一般超音波 等等。
此外,為了幫助降低 #不孕夫妻 經濟上的壓力,在試管嬰兒方面也有提升補助,一般夫妻首次申請補助,最高可申請 #10萬元,之後每次申請最高則可補助6萬元,每一胎最多可申請多達6次!
另外,跟大家補充幾個小提醒,除了上面提到的產檢假,其實配偶也有相應的假可以向雇主請,那就是 #陪產假,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配偶如果有妊娠者,可以請陪產假5天,跟產檢假一樣,雇主一樣要在陪產假期間 #支付全薪,不能用其他理由去刪減薪資。
假如受僱者想請上述兩種假卻遭到雇主以各種理由刁難拒絕,可以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經過查核,發現雇主確實有拒絕的行為,雇主可是會被處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喔!所以各位雇主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不只會被罰錢,還會被公布名字,假如沒有限期改善,甚至會被 #連續處罰!
#媽媽我愛您
#黃靖芸律師
#預約諮詢
👉 02-27795001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工作者每個月可以請一天生理假,雖然這規定已經行之有年,但實際上真的可以請嗎?不好說🙊
小編就曾經請生理假後在升等的時候被秋後算帳,說以前女同事都沒有請之類的pee話🥲
每個人的生理狀況都不同呀,就真的比較痛嘛🥲🥲🥲
Anyway
今年寒冬寒流來襲時如果剛好生理期應該真的很想哭吧(?)大家不要怕,生理假勇敢給他請下去😆
下面一些生理假的注意小事項報給大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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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生理假需要提供證明文件嗎?
☑︎不需要
其實以前的規定雇主是可以要求的喔,
只是說,在實際執行起來真的蠻困難的。
畢竟生理痛或是因為生理期頭暈臉發白等症狀女性每個月都可能會有,長期下來其實也知道就這天倒在地上什麼都不做過了隔天可能就會沒事,但又真的很痛上班不能倒在地上什麼都不做😭
就算去看醫生也是拿到普通的止痛藥,而這種現象也不太會接受儀器的檢查,所以之後就修法刪除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的規定惹!
簡單來說就是,不用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如果想要我也是可以提供血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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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生理假那天的薪水勒?
☑︎ 半薪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生理假當日薪資將減半發給,就是跟病假一樣給半薪啦!
但是這是一整年中的病假✚生理假不超過33天的情況。
如果說,妳已經請超過三天的生理假,而超過的天數計入病假後又超出30天了,但妳還是很不舒服要請生理假,還是可以請!
但此時雇主是可以不支付生理假的薪水的喔!(就像事假啦沒錢,只是不計入事假)
當然~如果雇主想給妳薪水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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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生理假雇主會不會扣我全勤?我的考績會有影響嗎?
☑︎ 不會喔沒有影響
啊哈,這個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能因為請生理假算妳缺勤扣全勤獎金(真的是一個好假),當然也不能因此影響妳的考績等。
不過規定是規定,實際上八成還是在雇主的內心留下一道傷痕(看老闆人好不好囉),如果全勤或考績受影響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大家不要怕!頂多換工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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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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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 #生理期 #阿月姨 #女性 #經痛 #menstruation #勞工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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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動部不要打假球
#速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保護被雇主性騷擾的員工!為什麼呢?😡😡
因為目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規範,是課予雇主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所以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老闆要調查,老闆要懲處加害人;老闆若無法保護員工,地方政府勞動局處會來罰老闆。
這種立法卻造成了「雇主就是加害人」的漏洞!無法處罰身為加害人的雇主,偏偏雇主是職場最有權勢的一方,雇主性騷擾員工的事件不時發生。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事發後將女實習生解職、進行言語羞辱抹黑一事,就是冰山一角的案例。
該案發生後,雖然屏東縣政府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裁處福灣,但該條是針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而不是針對「雇主做出性騷擾行為」。
所以受害者希望雇主受到應有的懲罰就必須再自行提起訴訟。
不然的話,依照現行法就是雇主「球員兼裁判」,自己調查自己、自己處罰自己的荒謬情境。
#勞動部明知問題卻遲不修法
這些問題,勞動部一直都知道,民間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 洪申翰 Sun-Han 委員和我都已經跟勞動部談過好幾次,但勞動部始終不願正面回應。
我們今天才必須再開記者會嚴正呼籲勞動部面對立法漏洞。
#現行法罰不到身為性騷擾加害人的雇主
依照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當性騷擾加害人就是雇主時,仍舊是由這位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的申訴及調查,這簡直是要被害人與虎謀皮,性騷擾獲得處理幾乎等於是緣木求魚!
即使被害人有勇氣提出申訴,也不可能獲得公正公平的結果,被吃案已成常態,被報復更是許多被害人心中的擔憂與傷痛。許多公司即使願意處理,最後結果也常只是不痛不癢的申誡,或象徵性地輕罰老闆。
當雇主沒有盡到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時,員工固然依法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且裁罰,但這規範的是 #雇主作為職場負責人的防治義務,而不是 #雇主作為加害人時應負的責任。
#勞動部不修性工法
#回應還持續打假球
#現行法不足仍要從母法修正
勞動部今天記者會後有兩個回應。
第一個,勞動部說今年修正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在第二條內增訂「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確實如此,但不修性工法母法,卻修這個準則給各公司參考訂定,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是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因為性工法沒修,所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裁罰雇主。
地方政府目前能做的跟現況一樣,只能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而已。簡言之,修準則只是做表面功夫,完全沒解決問題。
第二個,勞動部說當年屏東縣政府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成立,已依法裁處10萬元罰鍰。這條正是僅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
一再凸顯出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處理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的問題。即使把準則丟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能處理的仍舊是「就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裁罰」,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本身裁罰雇主。
要對症下藥、名實相符,追本溯源還是要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母法中訂出完整規範。
#請勞動部儘速提出修法對案
為了 #真正解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尚存的漏洞,我之前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上週院會一讀通過、交付委員會),其中包含三大重點:
❶當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被害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調查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平相關委員會進行。
❷明定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雇主時,將受行政罰鍰之懲處。
❸明文規定職場性騷擾發生時,被害人可取得哪些立即有效補救措施,並規定雇主不得對性騷擾被害人有任何「不利益對待」。
藉由法制面的 #真正改變,我們才能逐步打破包庇隱匿的職場性騷擾文化。
最後,我要呼籲 #勞動部別再打假球,請盡速面對立法疏漏,配合修法並規劃配套,別讓被雇主性騷擾的受害者求助無門!
我會持續監督,直到漏洞補全為止!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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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