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廣告是行銷
不實的廣告是詐騙
(文章有點無聊非業界相關人士建議不要看😂)
#台灣奧福音樂藝術世界 營運33年
一路上真的很感謝
所有參與過我們的 #奧福音樂師資培訓,
#奧福音樂檢定,國內過外 #大師研習工作坊
以及支持我們 #出版教材 的上萬位朋友們!
還有許多未曾謀面,
在線上 #奧福書店 採購各類教材教具的你們。
去年2020年開始,
不停被詢問到一個很特別的問題:
關於奧福“ 國際認證 “ 與 ”授權“ 機制的運作,
是許多學員有興趣了解的,
也因為另一個在台灣相當資深的教學單位-
#台灣奧福教育協會TOSA 的公告,
造成從事奧福音樂教育的相關機構與人士被誤導與各種理解錯誤。
這裡要跟大家分享的是我們與國際奧福單位求證的結果:
1. #德國慕尼黑奧福基金會 (Carl-Orff-Stiftung, 簡稱COS)
從2020年開始開放授權系統Licensing(品牌ORFF®在德國為登記註冊商標,在台灣還在申請中尚未完成)至今(2021年2月止),#COS尚未認證任何一個海外奧福單位! 台灣所有單位都還不是COS認證機構,更遑論台灣奧福教育協會TOSA聲明自己是“COS認證協會“ ,甚至抨擊台灣其他任何機構都不是德國奧福基金會認證單位,如此欺騙的話術,卻以為沒人會發現,並以此不實的言論作為宣傳自己課程的手段,實在不甚妥當。
2. #奧地利薩爾茲堡總會(International Orff-Schulwerk Forum Salzburg, 簡稱IOSFS)
數十年來一直是在國際上較有知名度的歐洲奧福教育機構,但是該機構從來沒有“認證” 過任何奧福單位,而是以“聯盟學校” (associated schools)與 "會員制"(membership) 的方式與各大海外機構合作,就跟美國奧福協會(ASOA) 一樣,與世界保持友好與開放合作的態度,且IOSFS 從未做過任何國際認證的官方授權與核准行為,然而台灣奧福教育協會又宣稱自己是其“官方認證”單位來誤導大眾,不曉得是因為覺得台灣人很好騙,還是以為大家都看不懂英文,不會去查證?
在跟德國奧福基金會(COS) 聯繫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其實對方是個相當友善的單位,僅為了維護世界奧福教學的品質,開放此認證系統,但並非強制所有世界各地的奧福單位都要受到認證才能進行“奧福教學”。
而台灣奧福教育協會TOSA 又再次誤導相關資訊:宣告未來任何與奧福相關的教學,必須領有德國慕尼黑卡爾奧福基金會之允許證明,並需領取台灣奧福教育協會的三階師資培訓考核,才能擁有奧福“教學資格”,否則將觸法擔刑責?!
想請問這樣子虛烏有的事情,是如何觸法,觸哪條法,承擔哪個刑責?
當你說出如此誤導的言詞,本身已觸犯公平交易法之規範,違法在先了。
#奧福教學本是個愉快開放的教育理念,帶給無數人豐富有趣的童年,體驗過的成年人甚至老年人也都能夠深深感受到其益處。相信從業的相關奧福教學者,也都熱愛這樣的理念與教學環境。
希望某些行徑特殊,不敢正大光明,並意圖混要是非的人士與教學單位,可以更正其誤導外界之言詞,給予官方正式的誠實說法,還有千萬不要去刪除你原本的貼文,我們都已經截圖存證了,誠實是上策,也是最好的解藥!
最後再次跟所有 #奧福教學者 說明:你們都是自由的,無論在哪裡學習了奧福教學,師資培訓,只要你對自己學習的內容, 老師, 教學單位還有對自己本身有自信,到哪都能夠開創一片天地。
P.S. 我們奧福音樂藝術世界一路都是 #美國奧福協會(AOSA) 的成員,目前也在了解並申請德國奧福基金會(COS)認證學校的可能性,若有進一步消息會再即時與各位公告,謝謝大家關注!
Shany 洪念萱
奧福音樂藝術世界
2021.2.4
奧福音樂藝術世界Orff Music & Art World
👉相關資訊請諮詢奧福LINE: @or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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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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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選內容】
《月旦講堂 》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大法官
《裁判時報 》
🔸中斷締約交涉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陳洸岳 教授
🔸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行政判決/林洲富 法官
🔸論私設通路──評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第1080480046號/王珍玲 教授
🔸斷開髒話與公然侮辱的鎖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簡評/黃銘輝 教授
🔸大學教授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上的勞工嗎?──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27號裁定/林更盛 教授
《智匯觀點 》
🔸動產物權變動/顏佑紘 教授
《司律評台》
🔸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以抵押權隨同移轉受讓人於強制執行之地位為例/郭玉林 法官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建議──以不同審級起訴不同被告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談偵查中的羈押要件──以羈押必要性為中心/吳冠霆 法官
《實務法學 》
🔸108台上2657判決—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部分,詹森林大法官特稿專文評析同一事件兩個前後不一致之最高法院判決對時效起算點的最新見解,探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應自何時開始,深具高度學術及實務雙重意義,值得細讀。
裁判時報欄位民商法部分,陳洸岳教授撰文分析最高法院之新近判決,第一次處理中斷交涉作為締約上過失之具體化案型,具有指標性意義。林洲富法官為文闡述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者,構成廢止商標之事由的法律意涵。
公法部分,王珍玲教授撰稿論述私設道路之意涵及其與計畫道路、既成道路、法定空地等基本概念之關聯。黃銘輝教授賜稿論述一則刑事判決,探究刑事實務上常見咒罵三字經髒話之意涵區分,以及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林更盛教授則以一則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為對象,詳引比較法探討大學教授是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上勞工的法律難題。
其餘欄位部分,顏佑紘教授論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問題、郭玉林法官討論物權登記與從屬權利隨同移轉之程序法上關聯、楊智守法官整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實務上建議、吳冠霆法官討論偵查中羈押必要性之羈押要件等大作,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商標授權登記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33期
2019年10月01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臺灣] 商標法修法草案舉行公聽會<作者:王惠玲>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年(民國108年)年9月27日發布「108年商標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訂於10月15日舉行。草案之修正要點如下:
(1) 明定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
(2) 明確專責機關以電子方式為送達之授權依據。
(3) 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涉及公益或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加速審查。
(4) 明定商標法適格之申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加列合夥組織、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等從事商品製造或提供服務之業務者。
(5) 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以及申請廢止之門檻。
(6) 明確商標圖樣之部分取得後天識別性或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
(7) 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
(8) 廢除異議制度,將商標註冊違法性問題統一透過評定制度解決。
參考資料:「108年商標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108年09年27日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02761-50a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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