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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
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 本刊期北美智權報先簡介商標異議的部分。.....
商標評定利害關係人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好大的貓膽,竟然搶註告狀俠正在賣的商品之商標?🤛
某甲廠商為A商標的國外商標權人,於國外販售一款具識別性有A商標之商品,告狀俠與貓助理皆將這款有A商標之商品,輸入進台灣販售,但,嘿嘿嘿,邪惡的貓助理以自己為A商標之商標權人名義在台灣註冊通過這款商標,而告狀俠並沒有。
貓助理:「嘿嘿嘿,告狀俠你挫屎阿,老子要告到你脫褲爛。」
告狀俠:「臭小子,哪這麼容易!」
現在搶註商標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告狀俠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下面我們用簡單的Q&A,帶大家初步了解這樣的情況吧!
Q1:告狀俠可否主張真品平行輸入做為抗辯?
A1:「真品平行輸入」的法源依據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故商標法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
而依商標屬地主義原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商標權耗盡原則,其適用對象為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之情形才可以成立,換言之,如果「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對我國商標權人而言,並無「第一次銷售行為」,無「商標權耗盡」可言,商標權人仍得對該案件行為人主張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以「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舉例:LV在國內外皆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而你從國外買LV真品包包回台灣販售,這樣的情況即屬真品平行輸入的概念。)
Q2: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2:告狀俠:「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不得註冊商標的事由,我除了可以主張第11款,因甲廠商在國外使用這款商標可能已達著名程度,貓助理未經同意不得註冊外,也可以向主張第12款,貓助理因契約、地緣、業務、或其他相關往來,而知悉此商標,並有抄襲的情況,在未經甲廠商同意下,亦為不得註冊事由,只要在商標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3:貓助理"未經甲廠商同意",註冊公告尚未滿5年但已逾3個月,告狀俠有甚麼法律權益可以主張?
A3:告狀俠:「我可以主張與A2相同的事由,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且假如貓助理明知道他人商標已於國內、外有一定知名度情況下,這樣註冊可能會侵害他人權利,所以即便超過五年,我仍然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商標局提出評定,撤銷貓助理商標的註冊。」
Q4:貓助理假如已經向告狀俠提出侵權的相關訴訟,告狀俠應該如何面對?
A4:告狀俠:「我除了可以向法院主張不得註冊事由外,亦可以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評定,如果為刑事案件,還可以視情況向法院主張並無明知故意,為自己做出抗辯,但具體個案事實主要還是由法院做定奪。」
商標評定利害關係人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合作夥伴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發生一件憾事,被不知名人士利用「美的好朋友」這個名字去註冊商標,目前還在申請中。
(詳情看這裡:https://business.facebook.com/MedPartnerTW/posts/1803900319721360)
商標法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也就是不管事實上是誰先使用這個商標,法律上會給予「先申請並註冊成功者」權利,因此,正宮有可能被小三逼宮,反過來咬侵權。
該如何保護自己?萬一真的被別人抄襲搶註該怎麼辦才好?
🎸預防措施:搶先註冊!
既然商標法是保護先申請註冊者,那麼最佳的預防措施就是「自己先註冊」。
原則上,只要你的商標具有「識別性」,沒有近似他人商標或妨害善良風俗,就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怎樣有識別性?可以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745431962208889)
一旦取得商標權,依照商標法第33條就享有10年的商標權利,在這期間內別人不可以拿你的商標去註冊,也不能用類似你的商標去行銷、販售商品或服務。事先預防,就能打消那些想動你歪腦筋的壞人。
🎸補救措施:申請異議與評定
為了避免「被仿冒、抄襲而搶先註冊」的情況,商標法有兩條規定可以使用。
1⃣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可以拿「著名商標」去註冊商品,「不管這個商標有沒有註冊」。
舉例來說,我們知道有一個「蘋果」專門在製作手機、電腦,國內的某A就不能拿蘋果去註冊手機、電腦產品的相關商標。即便這個「蘋果」在國內沒有商標註冊也是一樣的
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如果基於契約、地緣或業務往來關係,明知商標是別人先用的,還「仿襲別人商標註冊」,這時候也不准註冊。
舉例來說,某B在知名服飾店打工,幾年後想要自立門戶,就把服飾店的名稱與招牌拿去註冊商標。雖然服飾店老闆沒有事先註冊商標,B也不能拿老闆的招牌去註冊。
智慧財產局畢竟不是神,無法知道全世界所有商標,如果出現搶註商標的漏網之魚,身為正宮的你可以依照「異議、評定」程序去找智慧財產局告狀,請他們撤銷這些仿冒抄襲的商標。
🎸異議與評定都可以撤銷這些仿襲的商標註冊,只是「申請人」與「申請期限」不太一樣。
#異議,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不過要在「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申請。
例如上面提到的某B僥倖在107年11月1號取得註冊,服飾店的老闆、熟客甚至是我,都可以在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智財局提出異議,告訴智財局這個註冊案不合理、不合法,請求撤銷A的商標。
#評定,只有「利害關係人」(在法律上會受商標註冊影響的人)可以申請,不過申請的期限也比較久,「註冊公告後5年內」都可以申請。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就只有服飾店老闆可以去申請評定,熟客或是路人我都不行。
🎸申請異議或評定要準備什麼證據?
異議與評定的申請資料在智財局的官網都有制式表格,依照說明填寫就沒有問題了。不過在證據的部分,看你是依照「著名商標」還是「仿襲」的法條提出申請,要準備的有所不同。
1⃣著名商標
如果你主張自己是「著名商標」,要證明的就是自己的著名度、知名度,包含自己商標「從何時開始使用」、「使用地區」、「使用範圍」、「宣傳程度」、「商標的價值」等等。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蘋果要說清楚自己說明何年何月開店、店開在台灣還是全球、只有經營通訊業還是兼營其他電子產品、平常實體通路廣告還是網路廣告、商標多有價值等等。
要證明這些事情,可以提出的證據包含「銷售發票」、「廣告資料」(例如在媒體上的花費、曾在哪些通路行銷或廣告)、「市場評價」(例如曾被雜誌票選為百大企業、受過消費者調查或是各種網友評價)、「網站架設紀錄」等等。
2⃣仿襲商標
如果你要主張自己被抄襲仿冒,要證明的就是對方「明知而抄襲」,也就是證明雙方關係。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服飾店老闆就要提出與B的勞動契約,證明B明知這個商標屬於服飾店老闆。
🎸費用:「以類計費!
證據蒐集是一件麻煩事,但最麻煩的或許還是「錢」了,不管是異議或是評定「都要收費」,而且是以類計費。
我國的商標註冊是以「類別」來區分,例如某C在樂器、衣服類上註冊「律師談吉他」的商標,就會在這兩類產品上享有商標權。
註冊是如此,去異議、評定也是如此,例如我不同意C在樂器類上使用「律師談吉他」,但衣服類我覺得沒差,我可以只針對樂器類提出申請;如果我覺得都不行,就要兩類都提出申請,但也必須繳兩類的申請費。
依照智財局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提出異議,按類收4000元,提出評定,按類收7000元,如果碰到商品種類繁多的情況真的是不便宜。
🎸處理時間:「最快要半年」
提出異議與評定,智財局是有給自己一個「處理期限」,異議案件不能超過5個月,評定則是6個月。不過,這兩個期限不包含補正、通知期限(例如資料不齊備,或是通知雙方互相提出意見),視案件情況有可能再延長好幾個月。
也就是說,再怎麼快可能都要等半年才能撤銷對方仿冒、抄襲的商標。
🎸 我去查了一下,想要搶註「美的好朋友」的不知名人士申請的時間是8月14日,還在申請程序,因此美的好朋友還沒辦法去提出異議或評定,最快也要等到對方申請成功並註冊後才可以,目前只能主動向智財局提出意見書,告知對方有仿冒抄襲的問題,期待智財局駁回申請。
如果未來不幸被申請註冊,需要提出異議的話,對方看起來只有申請兩類服務,費用上也許還不會太高。
只要能成功異議,法院判決大多都尊重智財局的判斷,以「著名商標」或「仿襲商標」被撤銷的案件,即便去打官司,法院的駁回率幾乎都有85%,也就是不會讓這些仿冒、抄襲者有太多的翻盤餘地,異議成功差不多就結束。
不過,真的要一勞永逸,或許只能像美的好朋友一樣,開始把辛苦經營的事業註冊起來,才是最萬無一失的作法。希望一切都能安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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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文章,也在Lawpartner 法律好朋友 !
https://law.medpartner.club/trademark-wellknown-imitate-tr…/
商標評定利害關係人 在 Re: [其他] 有關商標被搶先註冊問題- 看板toberich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鄉民大大好
好久不見我是創業板常駐商標事務所鄉民
今天才在臉書粉絲頁PO這個案例
https://bit.ly/Pttexample
這個英雄所見略同
是商標事務所職業生涯中常見的莫非定律
「我品牌名這麼特別不會有人跟我一樣啦」
或者
「我已經上商業司查了沒有一樣的公司名」
but各位鄉民們
如果你常看我的文章
你應該很熟悉這裡有個bug
就是商標名跟公司名是兩回事
商標採先申請主義
要先向智財局申請者才能專用十年
不要跟你的投資人、朋友或家人說你的創業夢多美
卻不願意花幾千元把品牌名稱註冊商標專用十年
事情發生了有兩個解決方式
1.舉證,若是能舉出對方確實如何知悉你的品牌名稱,也許是合約、出貨單雙方有簽名佐證,上有時間與logo可判斷對造是俗稱的商標蟑螂,那還可以向智財局檢舉
以下是法條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
>>>>>>因此被搶註冊的業者可對方申請中提檢舉意見書、或是註冊公告日三個月內提起異議。
若超過三個月期間,利害關係人仍可於註冊公告日五年內提起商標評定,因此商標最後還是可能被撤銷!
2.第二種也是最痛的一種,若舉不出證據,那就只能改名字了!
不過的確如A大說的,在不了解您的案件情況下,比較沒辦法隔空抓藥幫您想其他3,4,5,6種方式
比如說廢止對方三年未用、或是法律迴避選擇對方沒有申請到的範圍、或是跟對方談商標並存......
這就是為什麼會有「商標事務所」行業存在
因為 #金銳守護您的智慧
我們不是老牌~但堅持幫您做品牌
希望各位創業板鄉民大大可以一起推廣智財觀念
先從把自己品牌申請專用開始!
※ 引述《aaatmy (失語症練習)》之銘言:
: 你要不要把你的商標
: 跟你覺得「疑似」被抄襲的商標貼上來看看?
: 讓大家幫忙隔空抓藥或是評評理
: 姑且不論你要怎麼舉證人家「抄襲」你的設計
: 在這版上的經驗,大部分是想太多了
: 撞圖是很常見的情況,設計師都差不多的邏輯
: 尤其是商業設計,類似的概念更常互相撞到
: ※ 引述《ro840324 (笨霖)》之銘言:
: : 各位大大好
: : 小弟去年
: : 有設計logo跟公司名稱
: : 有查智慧局 無類似公司及名稱
: : 剛剛查詢已經被兩家公司註冊名字
: : 圖案也類似 礙於今天六日無法詢問智慧局
: : 有大大有相關經驗嗎
: : 如果我有sgs跟粉專能證明這些東西
: : 我是原創 可以 提出異議嗎?
: : 小弟也無大量資源可以走官司
: : 只是花不少時間精力感覺泡湯了
: : 求大大們有類似經驗
: : 還是無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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