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常考的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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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和傷害罪怎麼區分?>
去年9月,一位成大醫院體外循環技術師,持刀闖進開刀房,刺向被害人右胸、右腰腹等處共7刀。昨天,台南地院宣判,被告構成傷害跟醫療法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但檢察官起訴的「殺人未遂」部分並不成立。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結果,都是一個人受傷但並未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犯罪行為人在動手的那個時候,心裡究竟是想殺人而沒成功,還是本來就只有想傷害人。
#最困難的問題是,除非法官是能看穿人心的X教授,否則怎能知道行為人當時在想什麼?
司法實務上的做法是綜合考量各種客觀上的情境,來認定被告當時心裡究竟有沒有殺人的犯意。比如:
1️⃣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
2️⃣被害人傷痕多或少、殺傷次數有幾次?
3️⃣受傷的地方是不是致命的部位、傷勢輕重程度?
4️⃣加害人下手情形、使用了什麼樣的兇器?
5️⃣雙方是否認識、有沒有舊怨,原本是什麼關係?
6️⃣衝突的起因、加害人行為當下受到什麼刺激。
透過這些情節的分析,來判斷當行為人當時心裡是想殺人,還是想傷人。
當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但法官如果認為只有構成傷害罪,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來判決傷害罪。
#回到成大醫院殺傷案,台南地院認為被告不是想殺人,而是想傷人,不構成殺人未遂,理由包括:
1.被告犯案動機是對職場霸凌行為不滿,並沒有置死的深仇。
2.選在手術室下手,讓被害人有被阻擋、救護的可能。
3.使用的蝴蝶刀殺傷力相對薄弱,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雖然被害人傷勢嚴重,但沒有立即生命危險。
4.僅有1處稍微傷及肺臟、其他6處都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有所節制。
5.當被害人被救離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的行為,更換衣服後,隨即往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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