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那天是我和他的三週年紀念日。
當然不是結婚!是在、一、起,就是所謂的「交往」啦。
你說起算日嗎?就是從他說「當我的女人吧」那天開始算起啊!
我知道你覺得很蠢,我以前也這麼覺得──在他給了我這個絕對無法做其他解釋的保證之前。尤其是當我過了三十歲那個當口,還沒能把任何一個途經我生命的男人,放在我的愛情芳名錄上,我開始覺得戀愛這種事根本跟大風吹一樣,規則就是要少幾個位置,大家才能搶著坐。而我,永遠都是在音樂停止時慢了半拍的那幾個人之一。
甚至這一次我都就定位了,卻被一個小我八歲、年輕貌美的女人給趕起來,說那位置是她先坐的。你說多不公平!她多的是位子可以坐,為什麼就說我坐的是她的位置呢?她沒注意到我坐穩時已經三十六歲了嗎?她不知道那讓我有多窘嗎?尤其是我在坐下的那一刻還舉起雙臂大聲歡呼,告知眾人我不會當「剩女」了。
「我們會結婚嗎?」
畢竟我得把握生得出女兒的最後良機。
「……當然。」
你注意到了,我也注意到了,那個「……」。
但,沒關係,至少當時我是這麼想的,這是個還不錯的開始。
就是從那天起,我開始以未婚妻的身分自居,練習怎麼當一個稱職的老婆,儘管過去十幾年,我一直看不起那些在愛情中迷失自己的笨女人。
像什麼呢?
我不再把全部的心力放在工作上了,雖然過去,那也只是我抗拒對婚姻的渴望、假裝不在乎家庭生活的浮板而已。沒辦法,親戚們都在問我媽,我媽又來問我:「交男朋友了嗎?還不打算結婚嗎?是不是眼光太高了?」而我只能說:「過兩年吧!工作真的太忙了,沒時間。」不然我要回答「因為嫁不出去」嗎?這些親戚究竟有沒有在看新聞?不知道年夜飯的十大地雷問題榜首是什麼嗎?
不過,還好有了他的保證,我算是吃下了定心丸。
我不用再把工作當成晚歸的藉口,逃避回家和老媽大眼瞪小眼。每當快到下班時間,我就開始讀秒,準備在分針指到「六」時,揹起我的C牌包包衝出公司。不是我有多期待與他見面,畢竟都在一起三年了,而是,我終於有機會在公司表現自己有急著下班的理由,在那個「……當然」的保證後。
怎樣算是未婚妻呢?
關於這問題,當時我也想了不下幾十次。就是兩個人說好,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唄!
我記得我幫他做了不少次便當,送到他公司給他當午餐──沒錯,就是那些早早就嫁出去的女人做的事。坦白說,我也不是不願意,但總要有對象吧!送便當這種事情,應當是某種程度的交情或深情才能耍的心機,我就是沒遇到那個人過,直到他說「……當然」。
雖然我不懂,為什麼他總是叫我在公司附近等。我不夠漂亮嗎?讓他沒有面子嗎?
疑神疑鬼不是一個要與人許下終身的未婚妻應有的風範,我是這樣說服我自己的。
但,總該見見他的父母吧!每次都是他送我回家的,自從他說了那句「……當然」以後,我甚至還讓他上樓見了我的父母,因為,每次和親友介紹的對象出去幾次沒了下文,老媽總愛催著我主動打電話給對方。
「女追男隔層紗。」老媽說著上個世紀的俗話。
我實在懶得跟老媽說,人家不跟你繼續聯絡,你就該知道意思了,自取其辱這種事,我在三十幾歲還幹不出來。
老爸的態度呢?他倒是無所謂。
「結婚不見得比較快樂。」說這句話時,也不看看他的老伴翻了幾個白眼。
不過,後來這些都不是問題了,他們總算對三姑六婆五叔十嬸有了交代,因為我要結婚了。日期未定,但是男主角已經說了:「……當然。」
讓我想想我還做了什麼未婚妻該做的事。
要結婚了,第一個缺的當然是婚戒啊!T牌的經典款,我就滿足了,鑽石不用大,大了俗氣,我只要看得出那個它特有的八爪戒造型,就足夠讓公司裡的小瞳嫉妒到下輩子去了,因為我賭她這輩子嫁不出去。
我們逛了T牌、B牌、J牌……他都說那不是完美的那一顆,他知道,屬於我們的那一顆就在那裡,等著我們找到它,雖然後來花了半年的時間,完美的「它」一直都沒有出現。
那麼婚期呢?宴席起碼要在婚期的半年前訂吧!
「別急,等你先見過公婆再說。」是正常的程序沒錯啦,但公婆呢?還沒到完美的那一刻?
我的確開始疑心了。
畢竟,他算得上相貌堂堂,雖然已屆不惑之年,但跑馬拉松的訓練讓身材維持得很不錯,談吐、風度也上得了檯面,還是個部門經理,怎麼會輪到我坐這個位置呢?
我知道大家都說我蠢,但我還是有點小聰明的。
所以,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上樓進了他們公司,然後請櫃檯那位臉有點臭的小姐通知他。
他看到我,臉都鐵青了,但我總得冒險一試,畢竟我不是二十幾歲的小女生了──踮起腳,對著高我十公分的他,啄了他的臉頰一下。
「我想你嘛!」
那四周掃射過來的眼神幾乎讓我百箭穿心。
接下來你們都知道了,就如同我剛走進你們事務所說的那樣。
他的老婆馬上就被通知了,因為他不只是部門經理,還是公司的駙馬爺。
留給我的手機號碼是他的公務手機,下班就關機,而且他從不離身(真是辛苦他了)。
事發之後,那支手機打來的第一通電話居然是他的老婆,老闆的千金。
我還得感謝她呢!她相信我是無辜的,只要我從此跟他一刀兩斷就好。
怎麼可能!我三年多的青春呢?讓我莫名其妙當了三年多的小三,在這三年中,我從意見調查表的「31至35歲」跳到「36至40歲」,她到底懂不懂啊!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還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他明知你們是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竟對你故意隱匿已與他人結婚的事實,已造成你精神上極大的痛苦,顯然已超越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的程度。總之,你可以向他請求精神賠償,過去的案例大約是幾十萬元。」
這是大律師說的,就法來論法。
那你呢?雖然你只是律師娘,但待在律師的身邊,也看多了吧!你說,我該怎麼辦?
我連最後相親可能成功的機會都被他毀了,精神賠償幾十萬,有什麼意義嗎?
看你年紀也跟我差不多吧!換成是你,你會怎麼做?
「第一,你該讓他知道他錯了,做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第二,你該讓自己知道,不是你的錯。即使換成幾百萬,也換不回你的青春,所以金錢當然不能衡量你受的傷害。但是,假使他未婚吧,最後一定會娶你嗎?娶你,你們一定會幸福嗎?人的幸福,靠不了別人給的。不論你的境遇是什麼,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律師娘,我知道你想說什麼,我還是可以追尋我自己的幸福的,是嗎?
其實那三年多,我確實是感覺到幸福的,那是過去三十幾年來我不曾抓住過的,很殘酷,卻很真實。
我說了,我從大風吹的位置上被趕了下來,就是這麼一回事。但我相信,下一回音樂再停止時,我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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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案例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投票越近亂象越多
#罷韓QA大整理
#需檢舉大家就不要客氣
這禮拜開始,罷免投票的通知單和選舉公報陸續發放,我這裡也收到不少私訊和電話詢問相關事宜,有一些比較常見的問題,和一些比較光怪陸離、以往都沒聽說過的案例,我在這裡會持續更新,也統一整理給大家:
[選務類]
☀️如果我沒有收到選舉公報跟通知單,可以去投嗎?
A:可以的,只要攜帶身分證跟印章(這次還要戴口罩,務必記得!),就可以至投票所投票。
☀️我沒有收到通知單,我要去哪裡投票?
A:直接至中選會網站輸入地址查詢即可。
https://polling.cec.gov.tw/
☀️我沒有收到選舉公報跟通知單,我要跟誰拿?
A:可以跟當地的里長詢問,或是直接打電話至區公所的民政課詢問。
☀️我家住鳳山,但是收到的投票通知單上面地址是小港怎麼辦?
A:前鎮送苓雅、小港送鳳山等送錯的情況,我已經收到好幾起,請直接把通知單送至該區公所。
☀️為什麼我只有收到選舉公報,沒有收到通知單?
A:可能是發放人員的瑕疵,可直接打至區公所的民政課詢問。
☀️里長說選舉公報跟通知單要去他那邊拿,不然不給我,怎麼辦?
A:這個已經違反選罷法,請直接檢舉,或私訊我來了解。
☀️為什麼發選舉公報和通知單的人說要簽名才能拿?
A:這也不行,一樣檢舉或私訊我。
☀️來發選舉公報的人叫我當天不要出來投票怎麼辦?
A:選舉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無論是誰都不能干涉其他人的投票意願,敬請蒐證檢舉。
[謠言篇]
🔥里長說,如果出來投票被他看到,會取消我的弱勢補助怎麼辦?
A:這言論已經違法,請蒐證後檢舉。
🔥里長跟家裡長輩說,當天會有黑道出來監票,如果出來投票會被打怎麼辦?
A:這也已經觸法,請蒐證後檢舉。
🔥當天真的會有黑道出來監票嗎?
A:警政署長已經成立專案小組,會投入500名警力協助相關維安。
🔥如果投票當天,有其他人對我錄影怎麼辦?
A:可以直接向他提告,或請投票所駐警處理。
補充: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是公務員,出來投票會不會被做記號?
A:相關局處首長都有在議會宣示,不會干涉個人投票自由,屆時若工作權受到侵害,請直接找我處理。
🔥國民黨開記者會說,罷韓的人在楠梓國中發乾洗手液,已經違反選罷法30元的限制?
A:罷韓團體至今只有發放過貼紙、橫幅旗幟、海報、絲帶等文宣品,沒有發過乾洗手液。
[撞期篇]
❄️我是大學生,當天學校說要補端午節的課,怎麼辦?
A:教育部已經發布過相關公文,戶籍為高雄者投票日當天放假一天。
❄️當天有教檢/地政士考試,我可以投票嗎?
A:在上午八點至下午四點的投票時間內,可返回戶籍地通知單上標示的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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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比較常見的問題,若您有遇到其他問題,或是刻意被為難的問題,歡迎提供給我,我來協助處理。
此次投票亂象叢生,是韓市府刻意阻撓還是態度隨便粗心大意?無論如何,已然造成市民困擾!請大家撐住,6/6一起結束這場荒唐的鬧劇!
☎️法務部廉政署
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中央選舉委員會廉政檢舉專線
02-23565479
☎️ 高雄地檢署檢舉
0800-024-099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案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欺騙感情,可以告詐欺嗎?】
最近直播當道,越來越多人在刷氣球、鑽石,「斗內」給實況主、播主,美其名是支持,實際上就是想一親芳澤。如今一位陷入情海的訂閱者發現自己的一往情深只是石沉大海,怒的要告對方賠償。
🎸精神賠償?登報道歉?
要請求精神賠償,必須要有重大人格權的侵害,像是傷害身體、健康、隱私、名譽等。被劈腿的傷害很大沒有錯,但這種心靈上的創傷(?)並沒有涉及到重大人格權,因此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從新聞的內容我反而覺得男子不是單純心靈受創,而是牽涉毀人名譽的問題,因為依照民法第195條「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只有在名譽權侵害的時候才會有登報道歉的選項可以用。
這其中的私人糾葛,應該比想像中還複雜….?
🎸欺騙感情構成詐欺?
原則上,欺騙感情這種事是不構成詐欺的。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要成立,需要符合: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使人交付財產
這個流程。
詐術的部分,必須要是騙「交易上重要資訊」(因為是跟財產有關的犯罪)才算,例如你想買一台新車,對方卻給你一台泡水車。
「感情」這種事情跟財產內容並沒有關聯,你因為各種理由(例如,以結婚為前提、為對方做業績)而買東西給對方,屬於一種動機上的錯誤,但終究不是財產資訊錯誤,因此並不構成詐欺。
(請參考:台中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判決)
然而,現今越來越常發生利用他人感情與信任而詐取財產的案例,我國法院似乎漸漸地放寬標準,把許多欺騙感情的案子也判詐欺罪。例如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572號判決,把「感情、婚姻」視作使用詐術的手段;高雄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9號判決把「利用他人感情」當作騙取財物的手段等等。
因此,欺騙他人感情,使他人願意交付財產、贈送物品,在目前的情況底下仍然有可能構成詐欺罪。本新聞的當事人,或許也會選擇走刑事途徑。
🎸我國目前這種感情詐財案件不算多,但成罪率卻不低,大約有8成的案件進了法院會判有罪,僅2成不到的獲判無罪;不過上訴到高等法院的話,倒是有一半的機率可能翻轉結果。
不過,要特別注意,「感情詐欺不構成犯罪」指的是濫用他人心意的情況,如果你碰到的不只是感情詐欺,還有涉及財產詐欺的話,一樣構成犯罪喔!
像是假借交往的名義接近你,等到你相信他以後再拿一些假的投資案、假的房地產案叫你買,這時候除了感情上的欺騙,更涉及交易上資訊的欺騙,你去提告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