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定期會第一輪第二個議題
(文長,卻是你我必須要知道的事)
花蓮國土計畫-你的計劃我的部落 (國土)
在智隆三次的總質詢中,土地問題就談了兩次,因為這對於原住民族太重要了,不管過去和現在,以及可見的未來幾乎都是繞不過去的核心。
我在花蓮推動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時,土地與合法建築物始終是擺在我們眼前的關卡,卡了一年才解套。為什麼我們得花大力氣去解決呢?這個問題真要講清楚,還是得追溯到日本殖民時代開始講起。
1895年進入日本殖民時期,原住民族世代傳承的土地被一張26號日令就全收回去,原住民族耕作採集林產品及狩獵範圍的土地,將近166萬公頃的土地都變成日本統治下的國有地,這就是大家熟知的林班地,變成林務局的國有土地了。殖民政府再撥24萬多公頃的土地用作原住民族從事生產、種植農作物和居住,以及用材採集的土地區域,這就是現今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幾經轉變的原保地,政府在民國63年1月制定《區域計畫法》,65年3月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於原保地大都是非都市土地,因而受這兩條法令的限制很深。概略計算,台灣的原保地有40%是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70% 被劃為是林業用地,建地卻只有0.06%,建地是真的明顯不足。
可以簡單的說,日本殖民政府時期,一紙命令,原住民族失去土地的所有權,只被分配到24萬公頃的土地,被限制在這個土地上生活。
國民政府時期呢? 一個法令《區域計畫法》,一個規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就被限制了土地使用,居住幾十年的地方馬上被《就地違法》,因為現地上有建築物,是族人們的家屋,可是與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分區和用地別都不相符,就是違規違法使用。
以法規的角度看,部落有許多違建是既存的事實,但深究其原因,是非都市土地劃設過程有著根本上的問題,並未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考量,以至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現況與土地使用制度是互相違背的,既有的部落,卻沒有被劃為適當的分區,這是很奇怪的事情。但這就是原鄉的現狀,是政府長期漠視不作為的結果。
智隆在質詢中花了不少篇幅談土地問題,是想吸引更多族人看見《國土計畫法》可能帶來的改變,乃至於一起投入其中。
《國土計畫法》相對於《區域計畫法》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國土計畫法》會考慮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的特殊性和現況,這精神顯示在《國土計畫法》的第6條、第11條、第23條中。
另外,在《國土計畫法》架構底下,還設置兩個全新的工具可以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這兩個工具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和『原住民族特定區計畫』。去年營建署公告第一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就是一個用原住民族精神及尊重當地族人的方法解決土地問題的典範,而跟縣府相關的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這兩者雖然權責單位不一樣,但是規劃的精神,在我看來是一樣的,都是可以比較細緻並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規劃考量中的。
在《國土計畫法》中,部落範圍內的聚落可以由縣市政府評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者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來解決違建與建地問題。聚落只要劃進這兩類,原住民族地區的建地基本上能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只是,我們該處理的絕對不僅僅只是建地合法化的部分,更應該是以族人和部落為規劃的主體,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充分尊重他們的生活形態,按他們發展成長所需來規劃。這個就是我在定期會質詢的重點所在。經過這次質詢及數次和縣府溝通,徐縣長允諾並責成各局處室要努力協助原鄉地區適地適用地來劃設功能分區。
我一定會強力督促縣府要和族人共同來解決這長年沉積下來的問題。四十幾年前,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輕率的就箝制了原住民族四十幾年的生活和發展,造成族人巨大的傷害;如今,好不容易迎來了新的曙光,我們一定把握住這次的機會,不能重蹈四十幾年前的覆轍,讓部落再來一次失落的四十年,否則又變成是
你們的計畫~我的部落(國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原住民為什麼要自治?!」 「原鄉為何要脫離地方政府?!」 在上周一預算總質詢,針對各原鄉地區統籌款分配嚴重失衡問題,陳冲院長回應 : 中央有編列四年500億的預算,原民會明年也編了68億的預算;這樣的回答顯示出院長對於原住民的問題和預算分配是完全陌生的。 所謂的四年500億,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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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國土計畫-你的計劃我的部落 (國土)
在智隆三次的總質詢中,土地問題就談了兩次,因為這對於原住民族太重要了,不管過去和現在,以及可見的未來幾乎都是繞不過去的核心。
我在花蓮推動部落互助式教保中心時,土地與合法建築物始終是擺在我們眼前的關卡,卡了一年才解套。為什麼我們得花大力氣去解決呢?這個問題真要講清楚,還是得追溯到日本殖民時代開始講起。
1895年進入日本殖民時期,原住民族世代傳承的土地被一張26號日令就全收回去,原住民族耕作採集林產品及狩獵範圍的土地,將近166萬公頃的土地都變成日本統治下的國有地,這就是大家熟知的林班地,變成林務局的國有土地了。殖民政府再撥24萬多公頃的土地用作原住民族從事生產、種植農作物和居住,以及用材採集的土地區域,這就是現今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幾經轉變的原保地,政府在民國63年1月制定《區域計畫法》,65年3月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於原保地大都是非都市土地,因而受這兩條法令的限制很深。概略計算,台灣的原保地有40%是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70% 被劃為是林業用地,建地卻只有0.06%,建地是真的明顯不足。
可以簡單的說,日本殖民政府時期,一紙命令,原住民族失去土地的所有權,只被分配到24萬公頃的土地,被限制在這個土地上生活。
國民政府時期呢? 一個法令《區域計畫法》,一個規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就被限制了土地使用,居住幾十年的地方馬上被《就地違法》,因為現地上有建築物,是族人們的家屋,可是與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分區和用地別都不相符,就是違規違法使用。
以法規的角度看,部落有許多違建是既存的事實,但深究其原因,是非都市土地劃設過程有著根本上的問題,並未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考量,以至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現況與土地使用制度是互相違背的,既有的部落,卻沒有被劃為適當的分區,這是很奇怪的事情。但這就是原鄉的現狀,是政府長期漠視不作為的結果。
智隆在質詢中花了不少篇幅談土地問題,是想吸引更多族人看見《國土計畫法》可能帶來的改變,乃至於一起投入其中。
《國土計畫法》相對於《區域計畫法》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國土計畫法》會考慮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的特殊性和現況,這精神顯示在《國土計畫法》的第6條、第11條、第23條中。
另外,在《國土計畫法》架構底下,還設置兩個全新的工具可以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這兩個工具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和『原住民族特定區計畫』。去年營建署公告第一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就是一個用原住民族精神及尊重當地族人的方法解決土地問題的典範,而跟縣府相關的是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這兩者雖然權責單位不一樣,但是規劃的精神,在我看來是一樣的,都是可以比較細緻並將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態、地質樣態和傳統慣習之土地使用方式納入規劃考量中的。
在《國土計畫法》中,部落範圍內的聚落可以由縣市政府評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者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來解決違建與建地問題。聚落只要劃進這兩類,原住民族地區的建地基本上能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只是,我們該處理的絕對不僅僅只是建地合法化的部分,更應該是以族人和部落為規劃的主體,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充分尊重他們的生活形態,按他們發展成長所需來規劃。這個就是我在定期會質詢的重點所在。經過這次質詢及數次和縣府溝通,徐縣長允諾並責成各局處室要努力協助原鄉地區適地適用地來劃設功能分區。
智隆一定會強力督促縣府要和族人共同來解決這長年沉積下來的問題。四十幾年前,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輕率的就箝制了原住民族四十幾年的生活和發展,造成族人巨大的傷害;如今,好不容易迎來了新的曙光,我們一定把握住這次的機會,不能重蹈四十幾年前的覆轍,讓部落再來一次失落的四十年,又變成是~~你們的計畫~我的部落(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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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下的「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
~雲天寶(泰雅族)/新竹縣政府原民處長
2012年,在我擔任尖石鄉長時,當時中央正在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與「國土計畫法」草案,高金素梅委員邀請我一起討論這兩個法案,希望我能夠反映部落族人的訴求與希望。
於是,我們提出在尚未通過的國土計畫法架構下,以「北泰雅部落」的行政區域為範圍來做一個試辦計畫,如果橫跨七個縣市的泰雅族部落,能夠整合成一個「特定區域」,未來也可以順勢轉換為原住民族自治的治理空間。
這個構想,經過高金素梅委員與內政部不斷的來回討論,確定「特定區域計畫:是功能導向的法定計畫,涉及跨行政區域或一定地區『特殊課題』之國土計畫。」的政策方向。
2014年起營建署委託台大城鄉所辦理「擬定北泰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規劃」;2016年辦理「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規劃」;2018年辦理「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之規劃(第二期)」案。2019年3月29日,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實施「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案,成為國土計畫法通過後,全台第一個發布施行的「特定區域計畫」。
歷時超過五年的時間,雖然最後執行的計畫範圍由原本設定「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泰雅族九鄉鎮,到最後變成「一定地區」的尖石鄉新光(斯馬庫斯)和鎮西堡部落,但我們認為這對台灣七百多個原住民族部落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因為這個案子的執行過程,完全依照原基法的規範進行參與式的設計規劃,泰雅族傳統上對於土地的認知、遷徙與觀念,都透過了這個特定區域計畫呈現出來了。
2018年底,在我卸任尖石鄉長之後,很榮幸受到新竹縣楊文科縣長的邀請,擔任原住民族行政處長一職,我陪同劉建民議員與曾國大鄉長向楊縣長報告原民政策,為了落實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這個全台灣第一個「特定區域計畫」,請楊縣長一定要全力支持,楊縣長欣然答應,並請本府地政處協助;縣長的支持也直接反映在預算上,原民處109年編列600萬預算,輔導原住民將自有建築物合法化,讓他們得以安心合法地申請整建或修繕建築物。同時今年度也將在五峰鄉羅山部落試辦,後續將逐年延伸到其它部落,預期有近千戶族人受惠。對的事,我們會持續做下去。
中央的立法委員推動政策,地方的縣政府編列預算執行政策,原鄉變更建地使建物合法化再也不是遙遠的夢。Lokah! Tayal!
擬定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案
詳細過程 https://pse.is/RPKSX
國土計畫法架構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原住民為什麼要自治?!」
「原鄉為何要脫離地方政府?!」
在上周一預算總質詢,針對各原鄉地區統籌款分配嚴重失衡問題,陳冲院長回應 : 中央有編列四年500億的預算,原民會明年也編了68億的預算;這樣的回答顯示出院長對於原住民的問題和預算分配是完全陌生的。
所謂的四年500億,簡單的說就是行政院各部會近四年執行於原鄉「公務預算」的總和,這些預算並非特別編列,而是近四年來各部會所必需執行的例行性業務。舉例:「四年500億的計畫中,交通部98至101年編列了150億的預算。然而這150億是用來改善省道的公務預算,就算沒有四年500億的計畫,公路總局一樣要執行這些預算」。而原民會明年度的68億預算,實際可支用於原鄉的預算大概只有30億。
身為原住民立委這11年來,走遍原鄉部落,看盡政府處理大、小風災,編列各式各樣的特別預算,以及地方政府長期以來任意挪用預算所凸顯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後受創最深的就是原鄉。
「行政區劃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該兩法案本會期也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但這兩個法案如果沒有結合內政部正積極研擬的「國土計畫法」和「原住民族自治法」共同思考,將無法落實執行防災救難預算,和國土保安永續發展的目的。
行政院版的財劃法草案希望達到「增加地方實質財源」和保障「地方財源只增不減」。假若在現行的地方制度架構下,只因政治考量便要增加、保障地方政府的財源,就算給地方政府再多的預算,都會被挪去作為經濟發展之用,或地方首長以選票為考量,將多數的預算投入在人口集中、選票多的區域,犧牲的將又是地廣人稀的原鄉。
防災不編預算,救難推給中央,這就是地方政府面對災害的標準態度。
從地理環境而言,中央山脈是台灣的命脈,災害也來自於這裡。內政部在國土計畫法草案中規劃了「中央山脈保育軸」,就是期望好好保護這條命脈,成為都會群發展的後盾,讓台灣這塊土地永續發展。而行政區劃法的概念,則是希望藉由重新規劃行政區域,整合成幾個都會群,以增加台灣的競爭力。
「中央山脈保育軸和原鄉的行政區域」有91%是重疊的;簡單的說,中央山脈保育軸=原住民族地區30個山地鄉(區),兩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五都成立後,新北市將烏來鄉變成都會區,台中市納入和平鄉,高雄市納入那瑪夏、茂林、桃源三個鄉。這五個鄉,都位處中央山脈保育軸,本應負起保育山林的任務。但現在這種制度設計,使得一個地方政府裡,同時有發展競爭功能的區域,又有保育山林的區域。對地方政府來說,顯然無法兼顧這兩種任務,犧牲的只會是保育。
假若把國土計畫法中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單獨劃成一個行政區,直屬中央,而這個行政區也正是原住民三十個山地鄉(區)的範圍,讓保育軸行政區域明確,同時讓原住民族落實自治,並負擔起保育山林的責任,這樣是不是更能將中央的資源,直接投入到防災救災與國土保育之中,而不被挪為他用,台灣土地與人民的安全,才能更好的永續的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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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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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縣市國土計畫,將會是台灣目前最高層級的土地運用的法律與規範。縣市國土計畫其重要性,例如,中科四期公部門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國科會違背「區域計劃法15條之二第一項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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