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林務局放寬林農承租山林土地管理】
為解決山區林農在97年補辦清理時,仍有未及申請承租國有林地,及無法出具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使用之事實證明文件,林務局務實放寬「只要能出具使用事實的第一版航空照片」,且符合規定者,即可辦理清理放租,補救實務上使用證明文件取得困難之缺憾,積極協助林農辦理。
■申請資格:
1. 林農所占有國有林地從事農作,能出具占用事實的第一版航空照片者。
2. 林農所興設建物、水池、闢為水田,能提出具占用事實之第一版航空照片者。
■申請日期:民國110年4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
■《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作業要點》
請點閱: https://pse.is/39kzwd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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