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
國賠 範圍 在 Campfire 營火部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到底是不是先禁國家,由你決定!
以台灣這樣一個自由的國家,水域的管制算是相對封閉,為何會有這樣的現象,其實把兩個不應該比較活動一起比較,就能到瞭解為什麼,就是因為利益。
🚗必要性與替代
必須性與替代性:這部分高速公路全勝
高速公路是必須,但是也有替代的省道。
特定水域不是必須,也有替代的水域。
🚗地方利益:高速公路有充分的地方利益
每一條高速公路的開立,對地方政府與居民的利益都是正面的。
開放水域對地方居民的商業活動可能有幫助,但是不是絕對,但是許多的商業團體不是當地人,再來封閉水域很多狀況是封閉外地人,當地人熟悉執法人員與執法方式下,要避免被罰相對容易。
🚗商業利益:
增加公路的使用率,跟汽車相關產業緊密相關,台灣汽車產業產值999億,再強大商業利益下,政府單位當然不敢禁止。
台灣水域的產值我查不到,但是水上活動分散於各種小商業團體,甚至連一些社團都覺得公開密境為罪大惡極,水上器具,服飾有都分散於不同產業,缺乏協會統一聲音與力量,甚至有部分水上活動是互相衝突,網內互打,更難形成有利的力量影響政府的政策。
🚗意外與救災:
高速公路屬於100%人工設施,當設施出問題,申請國賠是合理的,當意外發生,警消醫護救援大家也覺得理所當然。
水域活動絕大部分非人工,依照新的國賠法修正,並不屬於國賠的範圍,依照這邏輯,對於國賠跟發生意外的救災,卻有許多人認為連救災都不應該,這樣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高速公路使用者比非使用者多,水域活動參與者遠比非參與者少,在缺乏同理心之下,冷眼旁觀者居多。
想講得太多,大家都有自己表達的自由,會有衝突主要也都自己的利益問題,這也是民主國家的核心,沒有對錯,如果你熱愛戶外活動,請站出來爭取。
馬上參與連署: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29654-2f3f-4660-9d2e-1321abcfef52?fbclid=IwAR3lX446aOFUwTqlLqbWjDy7XP65jhyk-IseaAotQA5cK0VQ2xFq2zrjKZY
小飛最近拍了一個影片:
https://youtu.be/y1AuXpSBePU
我的想法:
https://youtu.be/_w6ECM5TTY4?t=318
關於國賠法 修正: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9999
國賠 範圍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國賠 範圍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出了疑問。
消防局長黃江祥告訴我:「如果送到其他醫院沒有病歷的話要重新檢查、真的會耽誤患者的生命。」但我和團隊同仁詢問了專業醫師、護理師,都指出急診是進行當下的緊急處置,根本無關有無病歷,而且若後續追蹤有需要,也可利用雲端藥歷系統輔助查詢,局長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
呼籲各位市民朋友,我們要相信救護員的專業判斷,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讓傷病患在緊急狀況下得到最及時、最妥善的照顧,除了能避免後續醫療糾紛爭議,更能避免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排擠。萬一有楠梓居民急需救護車,卻發現轄區救護車已任由其他傷病患叫去別的縣市而無法及時支援,恐怕欲哭無淚!
#不限距離"一口價" 救護車成119大車隊!
消防局認為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的救護員「資淺仍須學習」故予以調職,希望同仁值勤更有「彈性」,消防局也召開局務會議,特別強調讓家屬簽切結書並自費,就可送往指定院所。結果幾天後就發生楠梓產婦要求送往台南東區的跨縣市送醫案例!「彈性」的限度究竟在哪?今天可以從楠梓送去台南東區,未來能否送到台中、台北?萬一因為遠送非就近適當醫院而延誤,造成醫療糾紛,民眾訴請國賠的話,是誰要負責?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只能「送達就近適當」院所,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五條卻公然明訂對「指定送往就近適當院所『以外』之院所」案例收費,不只有違背母法的疑慮,更可能助長「付錢的最大」的錯誤心態。
民間救護車收費通常要 $1,700 起跳(含 2 位初級救護員 EMT-1),而且超過 5km 另計、超過 1 小時另計、中級救護員 EMT-2 以上與醫護隨車另計、藥品醫材費另計、過路費另計,動輒數千、上萬,但公家的緊急醫療救護車(含 2 位 EMT2),竟然是不限里程一口價 $1,700!直接叫 119 遠比民間救護車便宜,恐怕是造成緊急醫療救護車遭到濫用的一大因素。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尊重救護員專業判斷
除了收費問題以外,「緊急醫療」的認定範圍也是一大問題,雖然規定有對檢傷分類四、五級的「次緊急、非緊急」案件收費,但實際上要被認定為四、五級相當困難,而且權責在醫療院所,而不是救護員。以新加坡為例,緊急醫療救護出勤會讓高級救護員 EMT-P 到場評估,非緊急案件一律不由救護車送醫,而是建議自行前往就診,與高雄相比較,更加尊重專業,並把資源集中在真正需要的緊急救護案件。
現行收費辦法允許非緊急病患以及指定院所的機制,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相衝突,我要求消防局對於現行收費制度提出檢討,若是有些急症,需要跨區送至醫療設備較完整的區域型醫療中心,也可以討論後明定出來,一般狀況則尊重救護員的判斷。別讓 119 失去緊急救護的初衷,淪為 119 大車隊!

國賠 範圍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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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會同消防鑑識單位,重回到發生火災的夜店現場勘驗,要追查消防安檢項目,是否都符合規定
一場大火造成九死12傷,檢方現在首要調查,到底哪裡出了問題,市府口口聲聲說,這間夜店安檢全都合格,為什麼還會釀成慘劇,家屬實在很難接受
罹難者家屬也質疑,這家夜店的逃生口都被堵死,安檢卻還是可以過關,質疑官員有失職之嫌,打算集體聲請國賠,不過國賠要成立,得被害人或家屬自己舉證,或是等到監察院調查確定,公務機關確實有違失,難度很高,另外檢方表示,被害者補償金額,每人最高可以有170萬元,但家屬也擔心,夜店負責人和舞者預先脫產,因此也提出假扣押聲請
原本是同學朋友到夜店聚聚,沒想到遇上大火,好不容易死裡逃生,手掌和頭上都裹著紗布,不過同行的范玉雪和張德淦夫婦,卻沒能逃得出來,讓他們難過又自責
回憶起當時,大家還是很驚恐,究竟五年21次安檢是怎麼過的,家屬要市府給個交代。
而在發生了九人死亡的悲劇之後,台中市政府亡羊補牢、緊急擬定防火自治條例、禁止在室內做玩火表演,而且還要管制營業場所的進場人數。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到罹難者的靈前上香,面對媒體追問責任歸屬、胡志強表示、除了盡力照顧家屬的需求、他已經不知道還能說什麼。
拿起清香表情嚴肅,胡志強向夜店火災的罹難者上香致意,九個人命喪火海誰該負責,胡志強不願多說
一把火燒出嚴重的公安問題,也重創台中市府,外界把矛頭指向胡志強,還有民進黨立委要求胡志強比照當年衛爾康餐廳大火事件,市長林柏榕的模式,停職接受調查,但市府認為,是業者不該請人玩火表演,其他安檢通通合法,不過所謂的消防安檢,消防局表示,他們是針對""滅火器、緩降機避難器具、避難標示設備,以及緊急照明設備""等四項來作稽查,其他建築結構以及室內裝飾的部份,則不屬於消防安檢範圍。市府還說,這家夜店是以""飲料店""來做登記,不同於酒店不能設置住宅區的規定
市府也決定,將緊急制訂台中市自治防火條例,禁止室內玩火,對營業場所也要做人數進場限制,違反規定就開罰甚至停業,希望能亡羊補牢,不過九條人命的慘劇,相關單位都一再強調已經依法行事,民眾和輿論能不能接受,也考驗胡志強的危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