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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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口問雲林鄉親就知道,濁水溪旁西螺鎮的堤防,是沿著大橋路往下游一路建過去的,不是只有浮覆地這一小段。
那是長年的地方問題,當年雲林縣西螺鎮公所的鎮長是民進黨籍的林中禮,為人正直,跨黨派找韓國瑜陳情。
黃國昌不知道,因為他沒想過要跑地方,立委當了四年,汐止區的情況,他也不知道。曾力挺他的地方議員需要開協調會,他放人家鴿子。
民87年一張正大光明的公文在黃國昌手中,就變成韓國瑜動用特權關說,另蓋新堤防,為洗選場圈地,牟取暴利。
我們可以看Google衛星地圖,當年韓國瑜行一張公文,就能讓河道後退,把河川地變浮覆地,這不叫立委,叫河神。
比只會喊警察後退的太陽花學運,厲害多了。
■
但黃國昌畢竟是精明的,他分波開記者會,影射李家盜採砂石。
他這麼用功,不可能不知道,省政府在民84年就有「濁水溪砂石採取整體管理改善計畫」,找合法砂石業者聯合開發整治河道。
他拿出民91年經濟部公文,抓著「違規開發」大做文章。他不告訴你,同一份公文說違規部分已依法處理,繳納補償金即可,經濟部核准該申請案。
他也不告訴你,李家的大通砂石行,沒有因為這個案子賺錢,取消開採計畫,自行撤回變更用地申請,最後公司解散,就在民91年。
所以那是一張遲來的同意函,根本沒派上用場,好大的特權。
記者問他,有無對價關係?他回,自己的問政風格不是這樣。記者問他,是否去法院提告?他回,藍綠貪污政客逍遙法外。
有沒有注意到,戰神從不面對關鍵問題?
如果立委開協調會就叫做圖利,請問黃國昌開過的北海岸國有土地撥用協調會、翡翠灣海岸堤防整修協調會,算不算為業者圈地呢?
選前不到五十天,私菸案輕輕放下你不管,硬要追二十多年的舊案,從頭到尾拿公文編故事,反正大家就信了,隨便就幾萬讚。
沒有證據就陷人於罪,選舉贏了才是公平正義。這種問政風格,大概是府院高層教你的吧,順便衝個政黨票。
■
喔忘了說,黃國昌拿出的那一份經濟部公文,是陳水扁任內的經濟部核准的。如果真的違法,民進黨會放過國民黨的韓國瑜?
當年蘇治芬就是雲林縣立委,後來蘇治芬還當了九年雲林縣長。如果真的違法,蘇治芬會放過李佳芬家族?
林中禮在2019年5月過世,享年85歲。為什麼去年韓國瑜選高雄市長,沒人爆料,要刻意等到林中禮過世才爆料?
理由可能跟當今聖上的指導教授類似。我是說,指導博士論文的那一個,不是指導碩士論文被學生賜死的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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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蘇治芬就是雲林縣立委,後來蘇治芬還當了九年雲林縣長。如果真的違法,蘇治芬會放過李佳芬家族?
林中禮在2019年5月過世,享年85歲。為什麼去年韓國瑜選高雄市長,沒人爆料,要刻意等到林中禮過世才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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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該公務員吃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 8樓 推mainjoey: 圖利罪不需要有對價關係嗎反正沒罰就是圖利? 06/19 20:12. ... <看更多>
圖利罪對價關係 在 [討論] 公務員依工契應罰未罰,吃圖利罪7年徒刑 的推薦與評價
參考資料:台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
情節大綱:
某公務員在四件工程案中,依照工程契約應該要罰包商共計21萬6,000元卻未執行,
這其中主要是兩條罰則,
其一、職安人員租牌,不符職安法雇用的條件,
廠商未設置符合雇用資格的職安人員卻進場施作,每15日罰6000元。
其二、職安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查到違反一次罰3000元。
最終該公務員吃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感想:
小型工程的職安人員用租牌或者沒有在現場好像是常態,
但你今天去工地看到工人在工作卻沒看到職安人員,你會發文罰他錢?
這個公務員真的有夠雖,剛好檢調在查包商的其他案子剛好監聽到,
進而蒐集出公務員「明知」該員知道職安人員沒在現場的事實,
然後拿工程契約一對罰則篇,嘿!抓包!圖利罪七年送你。
小結:
1.沒事不要跟包商在那邊Line啊、電話啊講一些有的沒的,
小尾巴被檢調抓到,吃不完兜著走。
2.施工計畫書不只要附上職安人員證書,最好也要有雇主加勞保的紀錄
3.全台土木公務員該覺醒了,你的契約也有這兩條?看到一次罰一次,罰起來,
拒絕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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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這個判決的直播分析,時間非常長,所以請慎入,
建議1.5x觀看,從00:27:00開始
https://youtu.be/FKHYzhw19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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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搜尋Wayne Huang免費看到底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EhDNmMyipPz4DwnZmdj2vg
內容包含工力、材力、結構、RC、土力及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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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213.1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3998527.A.5D3.html
※ 編輯: BPM88 (111.255.213.147 臺灣), 07/06/2020 09:26:18
只是想凸顯公務員的困境和引起討論。
因為這個案子還沒有定讞,也許高院的法官會看到大家的意見?
我只想利用這個判決聚焦在兩個問題:
1.同樣的21萬元圖利,發生在私人公司,其結果可能如何?
記個大過就算差不多了吧,結果在台灣公務員是被抓去關七年?
2.七年以上的罪還有哪些?殺人?性侵?
21萬元的圖利(還不是送錢,只是應罰未罰)等價於那些罪?
土木公務員為什麼這麼多缺補不滿?
根本就不是什麼考選訓用的問題,立法委員們該出手了吧,貪汙治罪條例該修法了。
一間公司開缺要先考六個專業科目平均五十分才錄取,
開始做以後一個不小心就要被關七年,起薪4萬6不被笑掉大牙?
※ 編輯: BPM88 (111.255.213.147 臺灣), 07/06/2020 16: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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