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門舞集V.S.大港開唱》
要開議了,每天有K不完的預算,原不想再回應《大港開唱》的事件了!
但許多人拿《雲門舞集》和《大港開唱》互比,這種互比不能魚目混珠,需要解釋!
以下整理成Q&A,給看得懂的人看!畢竟,進入口水戰,人人有立場和解讀!
1. 同樣是補助,怎麼不批評政府『獨厚』雲門舞集!
雲門舞集是文化部根據《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要獲得該補助需要檢附十分「完整」的資料,包括申請書、團隊簡介等更別說還要提出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和國際交流計畫等多如牛毛,相較於《大港開唱》檢附如此「簡略」的企劃案和每年「如出一轍」的結案報告,連年度都懶得改,我看其他藝文團體看了真的會感嘆萬千!
1-1. 有無擔起社會責任?
這點我要特別提,別以為政府的藝文補助都像大港開唱如此特別,像雲門等拿補助,文化部都特別要求《發揮藝文扎根之文化影響力並回饋社會》,所以雲門到偏鄉義演、到國小免費教學等,紙風車的巡迴演出就是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反觀大港開唱,連工讀生的投保都不做了,社會責任在哪裡!
2. 大港開唱是補助案還是標案?
~給想聽的聽。
再解釋一次、大港開唱是《補助案》!下列的說法,當然是在和多位律師和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確認過,對於某些「撈過界」議員的說法,我不予置評!
我並不是說補助大港開唱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而是在強調文化局補助給日出時,就約定日出使用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所以依照合約如果拿補助的經費去辦理採購,就要適用政府採購法,《更何況從出日音樂申請補助的各別細項資料來看,補助金額等於採購金額》,再對照契約更坐實了需要使用政府採購法。
再者,如果對方的話可採?既然使用補助經費去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又何必要在契約第15條約定如涉及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雙方的契約當然可以在法律之外再作約定,對方不明究理的對我批評,才是張飛打岳飛。
3. 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大律師,這條法規是2019年4月30日才三讀通過!大港開唱的契約都是在該法條之前簽約的!
4. 被告了,嚇到了!
人在江湖走、誰能不挨刀!本人近日內一定會反擊!同步,我也會在議會中提案調查,再送監察院!能幫民眾守住荷包、不負人民託付才重要!
5. 受補助不能售票?
本人沒提過不能售票,依照「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也沒說不行!但根據該要點可是要有《計畫審查》的流程,大港開唱《補助案》完全沒有!只有文化局要辦理的簽呈,感謝提醒,這點我一併會送案調查!
6. 調資料就是查水表?
依照規定,所有資料本來就應該存在文化局裡面,怎麼會向出日音樂調呢?難道文化局原本就管理鬆散嗎?況且我沒有要十年來的資料歐!我掌握完整的資料僅有2018和2019而已!關於這點我也在蒐集資料準備提告!
畢竟,輿論的導向就是~
議員查水表,韓市府以政治力抵制高雄的音樂活動!?
在此也提醒提到這點的民代,人民投給我們是希望我們監督市政,連資料都懶得看的議員,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
講了這麼多,還是要提更積極的作為~
身為議員,當然不能只是消極的點出缺失,更積極的是如何讓未來高雄的藝文補助活動越來越好!
于軒會參考《臺北巿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裡第十三項所提到的: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來修正高雄市現行藝文補助法規不足之處!
發現缺失,檢討改善後努力向前,才是市民之福!
以上!
#大港和雲門不一樣
#圖為我家寶貝上雲門課程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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